出版時間:2010 出版社:中華書局 作者:王彥輝 頁數(shù):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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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古籍浩如煙海,是就古代四部圖書的總量而論的。在造紙術和印刷術發(fā)明以前,一切知識、學術、歷史都是靠手抄口傳流傳下來的,由于當時的書寫材料主要以簡牘為主而輔之以縑帛,因此能夠編訂成卷的經(jīng)史子集數(shù)量有限,保存和流傳都受到很大的制約。又由于朝代更迭頻繁,戰(zhàn)火兵燹不斷,使國家集中保管的圖書檔案焚毀散佚得極其嚴重,從而使許多珍貴的歷史典籍蕩然無存。所以,從事先秦、秦漢史研究的學者常有文獻不足征的感慨,戲稱需要鉆到字里行間去尋找論題,更使許多后學望而卻步。然而,中國歷史自國家形成以后,盡管湯武革命、易姓禪代、匹夫登基的現(xiàn)象屢屢發(fā)生,但社會結構相對穩(wěn)定,時至今日不過發(fā)生了兩次大的轉型:一次發(fā)生于東周巨變,中國社會由宗法禮制時代過渡到宗法帝制時代;一次發(fā)生于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社會正從傳統(tǒng)農(nóng)業(yè)社會向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轉變。而東周時期的社會轉型是在秦漢時期最后完成的,一切宗法帝制時代的政治、法律、經(jīng)濟、文化制度大體都在這一時期定型或初具雛形,進而使秦漢史的歷史地位尤為重要,也使秦漢史研究具有高屋建瓴的價值。但是,由于以往研究秦漢史所能憑依的文字資料無非前四史、子部書簡、傳世的刻石漢碑封泥瓦當,因此,對許多重大的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的研究,往往綱舉而無目可張,張目而不能得其詳,更有諸多史事、典故在歷史的長河中湮沒不聞。
內容概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是西漢初年漢律的主體部分,其中有許多民法方面的內容,涉及物權法、繼承法、債權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對認識秦漢時期的社會結構、政治經(jīng)濟制度等彌足珍貴?!稄埣疑綕h簡與漢代社會研究》充分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著重探討了《戶律》與漢初土地制度、《置后律》與漢代繼承制度、《雜律》與漢代的私債以及私奴婢的社會地位等問題?!稄埣疑綕h簡《二年律令》與漢代社會研究》多有創(chuàng)見,體現(xiàn)了作者的獨特視角,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戶律》與漢代土地制度第一節(jié) 《戶律》與簿籍類別一、秦律與漢律二、秦漢時期的簿籍類別第二節(jié) “名田”釋義第三節(jié) 《二年律令·戶律》與高祖五年詔書的關系一、《戶律》規(guī)定的田宅制度二、《戶律》中的田宅制度制定于高祖五年三、呂后二年對田宅制度的修訂第四節(jié) 《戶律》中的田宅制度是實際推行的制度第二章 名田宅制的實行情況及其主要特征第一節(jié) 名田宅制的實行情況第二節(jié) 名田宅制的主要特征一、等級性法規(guī)二、商品化特征三、軍功受益原則第三章 名田宅制在西漢中后期的演變第一節(jié) 軍功爵制的輕濫和名田宅制的名存實亡第二節(jié) 土地買賣與商賈“無得籍名田”一、文帝時期的“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二、民間自發(fā)的土地私有化進程三、商賈“無得籍名田”第三節(jié) “以訾征賦”與土地私有權的確立第四節(jié) “王田”與“田宅逾制第四章 《置后律》與漢代的繼承制度第一節(jié) 《置后律》的制作年代第二節(jié) 秦漢時期的爵位繼承制度一、“同族共財”與“父子別居”二、爵位繼承制度及相關問題第三節(jié) 漢代的家庭結構與等級構成一、家庭結構與等級構成二、居延漢簡所見吏卒家屬名籍的人口構成第四節(jié) 戶主繼承與財產(chǎn)繼承一、分戶析產(chǎn)的幾種類型二、分戶析產(chǎn)與小農(nóng)破產(chǎn)的關系第五節(jié) 漢代的“戶絕”與社會控制一、“戶絕”定義二、秦漢法律對“戶絕”的相關規(guī)定三、國家為防止“戶絕”制定的補救措施第五章 《雜律》與漢代私債的危害第一節(jié) 《雜律》的制作年代第二節(jié) 私債的產(chǎn)生及其在西漢前期的演變第三節(jié) 西漢中后期私債的幾點變化第四節(jié) 私債在東漢時期的演變第六章 《二年律令》與私奴婢的社會地位第一節(jié) 奴婢以人的身份登記在民戶的戶籍第二節(jié) 奴婢的生命得到基本保證第三節(jié) 奴婢免良和代戶繼承主人的財產(chǎn)第四節(jié) 兩漢奴婢數(shù)量比較研究附錄一 居延漢簡所見吏卒家屬名籍附錄二 居延新簡所見吏卒家屬名籍附錄三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漢承秦制,《二年律令》中諸律與秦律的關系如何,不能不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對此,高敏先生率身垂范,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制作年代試探》①一文中,初步認定各篇律令并非制作于一時和出于一人之手,指出《戶律》作于漢高祖五年,《置后律》、《具律》、《秩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高先生認定《置后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的根據(jù)有二:一是該律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是為了貫徹嫡長子繼承制的原則,而秦始皇的繼承者非為嫡長子扶蘇而為少子胡亥。二是劉邦晚年在爭奪太子繼承權問題的激烈斗爭中,呂后以劉盈為嫡長子的首要理由取得勝利,從而使嫡長子繼承制的原則成為呂后手中的一張王牌。高先生以嫡長子繼承制為主要根據(jù)判斷《置后律》的制作年代,很有說服力。但也正如高先生所云,在《睡虎地秦簡》中沒有《置后律》的律名,“對這種情況可以做出兩種估計:一是《睡虎地秦簡》中無《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內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來就沒有《置后律》”。筆者通過認真比較秦漢簡牘資料及相關文獻記載,認為秦律原本就有《置后律》,《二年律令》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襲秦律舊文而來,但不排除對秦律進行必要的損益。理由是:第一,嫡長子繼承制作為宗法制的核心原則是在西周時期確立的。在商代,王位的繼承并沒有確立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既有傳子者,也有傳弟者。傳子者中,又有傳長子與傳幼子等多種情況。繼承制度的不確定,容易造成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權力爭奪,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穩(wěn)定和統(tǒng)治的安全。西周建立后,為了結束因王位繼承導致的權力爭斗,在周公攝政期間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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