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8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郭建 頁數(shù):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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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把歷史悠久的中華文明古國建設成社會主義的法治強國,是全國各族人民的一個共同心愿。為了實現(xiàn)這一歷史性的宏偉目標,造就大批德才兼?zhèn)?、具有廣闊的知識背景和扎實的法學功底的專門人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司法部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和借鑒國外法學教育先進經(jīng)驗的基礎上,于世紀之交推出了培養(yǎng)“高起點、寬口徑、實用型”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暫定名為Juris Master,簡稱JM)的新舉措。目前,復旦大學等高等院校正在積極進行JM教學的試點工作,已經(jīng)具有法學學士學位或其他本科學科學位的學生,在為期三年的JM課程的學習中,將能接受系統(tǒng)、深入的法學理論教育,全面提高法律素質(zhì),能夠為國家的法制建設貢獻更大的力量。有鑒于此,具有七十多年法學教育歷史的復旦大學法學院,力圖將長年積累下來的豐富多彩的法學教育經(jīng)驗和研究成果集中體現(xiàn)在JM的教學工作之中,并為此專門組織研究生導師編寫了一套適用于JM教學的、內(nèi)容涵蓋法學教育主要專業(yè)課程的研究生教材。編寫這套教材的目的有三:一是集中反映復旦大學法學院的整體研究水平和教學經(jīng)驗,重視學術規(guī)范,突出JM教學中的法律素質(zhì)教育的主題。二是強調(diào)教材的理論深度和廣度,希望學生能夠通過這套教材的學習獲得更加全面而堅實的法律知識和實踐能力,把握法學研究的前沿課題和研究方法。三是彌補JM教學中缺乏系統(tǒng)的、高質(zhì)量的專用教材的缺陷,為進一步提高JM教學水平進行新的嘗試和探索。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在蓬勃發(fā)展的中國,法學又是一門充滿活力的蒸蒸日上的學科。這套教材不僅強調(diào)反映法學研究的歷史成果和學術遺產(chǎn),更注重體現(xiàn)國內(nèi)外法學研究的最新動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不僅希望為學生提供體現(xiàn)當前研究水平的一般結論,更要求為學生提出一系列代表法學發(fā)展方向的研究課題。因此,這套教材并非僅適用于JM的課堂教學,同時還是具有一定閱讀理解能力的讀者的法學理論讀本。
內(nèi)容概要
為全面系統(tǒng)闡述中國法制的學術著作,現(xiàn)在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專業(yè)碩士研究生教材。共分八章,分別為:“中國法律的起源及其早期發(fā)展”、“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指導思想”、“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形式”、“身份法”、“親族法”、“刑事法”、“財產(chǎn)法”、“司法制度”。作者為復旦大學教授,本書為第二版作了較大的修訂和補充,增添了法學界有關中國法制史專題的最新研究成果。
書籍目錄
緒論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及其早期發(fā)展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jié) 殷商和西周的法律 第三節(jié) 成文法的公布 本章小結第二章 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指導思想 第一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jié) 秦朝法制思想 第三節(jié) 漢初的法制思想 第四節(jié) 正統(tǒng)法律指導思想的形成、法典化和后期發(fā)展 第五節(jié) 宋代以后司法官員的法制思想 本章小結第三章 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形式 第一節(jié) 律典 第二節(jié) 以君主命令形式發(fā)布的特別法 第三節(jié) 領典 第四節(jié) 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第五節(jié) 法律解釋 第六節(jié) 成案及司法慣例 第七節(jié) 典章、法規(guī)的匯編 第八節(jié) 民族性法規(guī)和地方立法 本章小結第四章 身份法 第一節(jié) 特權階層 第二節(jié) 平民階層 第三節(jié) 賤民階層 第四節(jié) 人的成年 第五節(jié) 民族等級 本章小結第五章 親族法 第一節(jié) 親族范圍 第二節(jié) 婚姻制度 第三節(jié) 家庭關系 第四節(jié) 繼承法 本章小結第六章 刑事法 第一節(jié) 刑法的基 本原則 第二節(jié) 適用刑法的通例 第三節(jié) 刑罰制度 第四節(jié) 刑法中的主要罪名 本章小結第七章 財產(chǎn)法 第一節(jié) 所有權 第二節(jié) 契約 第三節(jié) 其他財產(chǎn)權 第四節(jié) 損害賠償?shù)诎苏?司法制度 第一節(jié) 司法審判機構 第二節(jié) 訴論制度 第三節(jié) 審判制度 第四節(jié) 其他制度主要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四、法律運作殷商和西周時代法律的實施狀況,現(xiàn)在只能從銅器銘文中反映的少數(shù)幾件案例加以推測??偟膩砜?,當時在審判中并不具引法律的條文,而是由司法官依據(jù)有關禮的原則為指導來判定是非、決定相應的處理方式,包括執(zhí)行刑罰?!吨嵌Α酚涊d了一起買賣奴隸違約的爭訟案,被告名叫限,先后兩度對這件交易毀約,法官井叔認為,限是王室的工作人員,買賣既談成就不應違約,判決如約履行。這里的根據(jù)就是一般的交易習慣,并強調(diào)了當事人的身份?!冬h生簋銘文》記載了一個較為復雜的關于田土奴隸的爭訟案。根據(jù)《周禮》所載的慣例,案件需要征詢?nèi)撼嫉囊庖姡谶@件記載中適可得到印證,稱為“訊有司”。但對于判決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是法官召伯虎的父母,他們也是當事人碉生的宗親,故可能以宗族尊長的身份對案件施加影響,是宗法權力的體現(xiàn)①。西周晚期的《似匝銘文》記載了兩個貴族關于五名奴隸的爭訟,原告是小貴族牧牛,第一次控告大貴族敗訴,故重新提起訴訟,法官伯揚父認為,牧??馗孀约旱纳霞?,并違背前次的判決后的誓言,必須處以刑罰。這里的兩項依據(jù)都是當時禮制的原則和慣例;但因為牧牛再次宣誓服從判決,如約履行,所以法官伯揚父決定,原判擬處較重的墨刑及鞭三千,鑒于牧牛的表現(xiàn),可以將墨刑減一等;最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法官決定再次減輕其處罰,判決對牧牛罰銅并鞭五百。這一減輕處罰的過程,并沒有強調(diào)有關的法律明文,而更多地體現(xiàn)了司法官結合事實和慣例進行的自由裁量。從這幾件案例可以看出,當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是依據(jù)習慣法以禮為主體的有關原則、慣例處理爭訟。成文法在其中的作用并不突出。
后記
自1980年復旦大學法律系恢復招生以來,由葉孝信教授開創(chuàng)的中國法制史課程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在教材建設方面曾于1987年編寫了學校內(nèi)部刊印的《中國法制史》教材。1989年經(jīng)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同意,由葉孝信教授主編了《中國法制史》全國自學考試教材。1996年又出版了該教材的修訂版。經(jīng)過二十年教學科研的積累,我們一直打算編寫一本能夠反映本教研室教學科研成果、具有本校特色的中國法制史教材。這一愿望在2000年得以實現(xiàn),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這一本供法律碩士研究生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教材。本教材出版幾年來,在教學中受到了學生的歡迎,也得到了同行的很多鼓勵。鑒于在教學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不足,而幾年來又新公布了不少法制史史料,我們自己在學術研究中也有了更多的一些新的心得與成果,因此我們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編輯陳敬山先生的積極鼓勵下,對本教材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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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第2版)》:法律專業(yè)碩士研究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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