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作者:高鴻鈞 編 頁數(shù):432 字數(shù):370000
內容概要
《清華法治論衡·第15輯:全球化時代的自由與秩序》為“全球化時代的自由與秩序”專號,所集“主題論文”以葡萄牙學者桑托斯的《邁向新法律常識——法律、全球化和解放》一書為討論文本,內容集中于法律全球化、法與現(xiàn)代性、法律多元論、全球治理等主題。這些研究反映出法律社會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社會理論、政治哲學等領域中的核心前沿問題,對中國法治與法學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啟發(fā)和借鑒意義。
《清華法治論衡·第15輯:全球化時代的自由與秩序》適合法學、社會學及政治學等領域的研究者和相關專業(yè)學生閱讀,對關心現(xiàn)代性問題、法律全球化問題以及后發(fā)國家發(fā)展路徑問題的社會各界人士,亦有重要價值。
作者簡介
清華大學法學院
書籍目錄
卷首語
法律:規(guī)制與解放之間——讀《邁向新法律常識——法律、全球化和解放》
主題文章
世界主義法的解放與規(guī)制
論社會想象與制度解放——桑托斯社會思想的解析與批判
桑托斯的法律多元論:解讀、溯源與批判
后發(fā)國家與現(xiàn)代性——評桑托斯的“次級世界主義
法院全球改革圖景——轉型政治中的司法
“對沖”現(xiàn)代性——全球司法治理的后現(xiàn)代對抗性詮釋
全球化語境下國家與主權關系的再思考
國家治理與市場邏輯——經濟全球化時代主權國家與跨國
公司的協(xié)調
修辭學的法概念:解放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帕薩嗄達:桑托斯的法律烏托邦
法治縱論
論完善中國刑法學研究方法的一種選擇:以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理論為視角
英國法律實證主義傳統(tǒng)及其超越
法律現(xiàn)代化的悖論及其消解——以明治民法典的編纂及其
發(fā)展為對象
自然狀態(tài)、主權與戰(zhàn)爭——對理查德,塔克《戰(zhàn)爭與和平的權利》一書的思考
域外法音
論“主觀權利”概念的歷史
瑞士國家法律的統(tǒng)
編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批判與重建:以法律秩序多元性為核心 現(xiàn)代法律觀念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作為國家壟斷和科學建構的法律;在國家與市民社會區(qū)分之下法律的去政治化形式;法律作為政治上合法的社會轉型的原則和普遍工具。①作為現(xiàn)代性范式危機的延伸,現(xiàn)代法律的危機表現(xiàn)為,解放與規(guī)制之間的張力在法律領域中難以維持的狀況,而這一點恰恰是“范式轉換”時代的典型特征。前述“基本立場”表明:范式轉換問題涉及認識論(社會文化方面)和社會轉型兩方面,唯有建立一種新的認識論范式和社會轉型范式,才可能將恢復法律領域中的解放因素,以應對現(xiàn)代法律的危機。因此,他著重對范式轉換前的現(xiàn)代法律觀念進行批判,在此過程中提出新的方案。 首先,桑托斯用“強勢”法律多元論和修辭學的法律概念來代替“作為國家壟斷和科學建構的法律”,以沃勒斯坦的“世界體系”代替了“國家體系”的觀念,將法律從國家壟斷中解放到更廣闊的國家間體系中(法律與國家的相對分離);從對抗式后現(xiàn)代主義(oppositionalpostmodernism)的視角“否思”(unthinking)法律,從而提出一種寬泛的修辭學法概念,②其主要目的在于建構和凸顯法律秩序的多元性,以恢復法律中的解放因素。其次,桑托斯以六種“結構性空間”代替“在國家與市民社會區(qū)分之下法律的去政治化形式”。從法律與社會權力形式之間關系來看,構建結構性空間的目的在于將法律從公民空間的限制中“解救”,由此表明公民空間和國家法并不是法律的唯一來源。最后,針對“法律作為政治上合法的社會轉型的原則和普遍工具”,桑托斯從反霸權全球化的視角出發(fā),勾勒出由地方、民族和全球三個層面的法制(legality)構成的一種居間法制(inter—legality)狀況。① 法律的國家主義和科學主義是現(xiàn)代法律觀念的核心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現(xiàn)代法律危機的最主要表現(xiàn)。桑托斯從“批判”到“重建”,其法律多元論顯然與這種國家主義與科學主義針鋒相對,這也是對新自由主義法律政治理論的顛覆;而作為認識論層面的一種觀察視角,其法律多元論被視為應對現(xiàn)代法律危機的有效途徑,它不但體現(xiàn)了社會轉型層面的制度性目標,而且試圖重構整個法律領域。換句話說,法律多元論的貫徹與否是克服法律領域中現(xiàn)代性范式危機的關鍵。 法律的國家主義是現(xiàn)代法觀念的核心之一,自由主義,尤其是新自由主義政治法律理論對地方和全球時空的“屏蔽”,使民族一國家時空成為了法律的中心時空,實證主義的法概念在世界范圍的傳播將這種“中心”變成了“唯一”。在桑托斯看來,法律多元論必須以“法律與國家的相對分離”為前提,要求建立一種更具包容性的法概念,而這一概念絕不是來源于將民族、國家和法律化約為一體的霸權性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從社會學視角,桑托斯提出了一種寬泛和靈活的法概念:“在給定的群體中,一些可訴的(司法權威能夠對其進行的執(zhí)行)有序化(regularized)程序和規(guī)范性標準。這些程序和標準與強制性威脅相聯(lián)系,通過一種論辯性話語,對糾紛的發(fā)生、預防和解決產生影響?!雹诙嘀貢r空的法律觀與一種社會學視角的修辭學法概念使得法律多元的討論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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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治論衡(第15輯):全球化時代的自由與秩序》適合法學、社會學及政治學等領域的研究者和相關專業(yè)學生閱讀,對關心現(xiàn)代性問題、法律全球化問題以及后發(fā)國家發(fā)展路徑問題的社會各界人士,亦有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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