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12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作者:唐宗明 頁數:187
內容概要
本書研究集中所有權結構下的公司治理,即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企業(yè)的股權都很集中,大股東控制現象極為普遍,如何保護投資者的權利,防范大股東利用控制權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已成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內容,而且也是資本市場研究的重要課題。 圍繞著大股東控制問題,書中探討了新形勢下公司治理的內涵,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在公司監(jiān)督活動中的行為差異,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侵害的動因;揭示了實際中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程度,大股東控制的治理模式對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可能產生的影響;最后,從強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監(jiān)督和探索監(jiān)督公司監(jiān)督以及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討論了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防范大股東權利濫用的途徑和方法。書中關于大股東控制的模型研究、實證研究,應當說使公司治理研究向前推進了一步。 本書內容豐富,具有現實性和可讀性,可供金融專業(yè)師生和研究人員,以及相關人士參閱。
作者簡介
唐宗明,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博士,現為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治理、公司金融及公司戰(zhàn)略。出版著作有《公司財務學原理》、《公司治理:本土企業(yè)解決方案》,在《經濟研究》、《經濟學家》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論文20多篇。
蔣位,復旦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職于上海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現任數學家金融保險機構和企業(yè)的董事與監(jiān)事。對公司治理和企業(yè)動作有深入系統(tǒng)的理論研究,具有豐富的實際管理經驗,在《經濟研究》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多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治理的涵義 第二節(jié) 公司治理的股東模式和利益相關者模式 第三節(jié) 公司治理的內部人和外部人體系 第四節(jié) 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本章小結第二章 大股東控制問題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jié) 所有權結構與公司績效 第二節(jié) 大股東控制問題的模型分析 第三節(jié) 中國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本章小結第三章 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實證分析 第一節(jié) 大股東侵害:理論回顧 第二節(jié) 大股東侵害度(控制權溢價)實證分析 第三節(jié) 控制權溢價水平決定因素分析 第四節(jié) 大股東侵害度的國際比較 第五節(jié) 大股東侵害的途經:案例分析 本章小結第四章 大股東控制與資本市場發(fā)展 第一節(jié) 金融模式比較與資本市場功能 第二節(jié) 資本市場發(fā)展均衡 第三節(jié) 投資者保護與公司價值:理論與實證 第四節(jié) 公司治理的價值度量 本章小結第五章 大股東控制模式與家族控制 第一節(jié) 所有權少數控制結構 第二節(jié) 少數控制結構的代理成本 第三節(jié) 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比較分析 第四節(jié) 大股東與家族控制 本章小結第六章 大股東控制與機構投資者 第一節(jié) 美國機構投資者的現狀 第二節(jié) 機構投資者監(jiān)督行為分析 第三節(jié) 我國機構投資者與控制大股東控制 本章小結第七章 大股東控制與銀行 第一節(jié) 銀行介入公司治理的文獻綜述 第二節(jié) 關系型相機治理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jié) 日本主銀行監(jiān)督模式 第四節(jié) 我國上市公司銀行監(jiān)督機制探討 第五節(jié)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與公司治理 本章小結第八章 大股東控制與監(jiān)督公司 第一節(jié) 美國的監(jiān)督公司制度 第二節(jié) 第三方監(jiān)督與大股東控制 本章小結第九章 制約大股東控制的其他制度框架設計 第一節(jié) 健全法律體系與投資者保護 第二節(jié) 代理投票制度與小股東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 建立累積投票制度 第四節(jié) 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本章小結附錄I 2002~2004年控制權轉讓溢價實證分析附錄Ⅱ 2002~2004年股權變更數據附錄Ⅲ 部分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案例參考文獻結束語
章節(jié)摘錄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12月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條已有規(guī)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①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②公司的內部人員(如公司的經理或公司的雇員);③與公司關聯人或公司的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痹摋l特別注明為選擇條款,也就是說并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 ?999年3月2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應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意見》第六項規(guī)定,“公司應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并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董事)。外部董事應有足夠的時間和必要的知識能力以履行其職責。外部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必須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獨立董事所發(fā)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決議中列明。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由獨立董事簽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薄 ∩虾WC券交易所在2000年11月3日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將來上市公司“應至少擁有兩名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至少應占董事總人數的20%”。這個指引關于設立獨立董事的要求不是強制性的,交易所可能會在兩三年后對獨立董事制有強制性要求。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01年1月19日發(fā)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籌建中的公司)必須完善治理結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其人數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大股東提名的董事人數?!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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