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2-1-1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作者:K.E.福爾索姆 頁數(shù):189 譯者:劉悅斌,劉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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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美國學者系統(tǒng)研究晚清幕府制度的專著,以研究曾國藩、李鴻章的幕府為其主要內(nèi)容。書中簡要回顧了中國幕府制度的形成、演變過程,較詳細地論述了清朝前期幕府的構(gòu)成、職能以及清廷對幕府的政策,說明了中國近代社會巨變導致晚清新式幕府制度崛起的特點。作者曾走訪過李鴻章的幾位后人李國超等,獲得了不少有價值的資料。同時運用中、英文原始資料,諸如當時在華供職外國人的著述、清朝官方檔案、私人信札或記述,使本書具有較高的學術(shù)價值和可讀性。
書籍目錄
前言
著者前言
第一章 社會背景
第二章 傳統(tǒng)的幕府
第三章 曾國藩的幕府制度
第四章 曾國藩和李鴻章
第五章 李鴻章幕府的三大支柱
第六章 李鴻章的幕友
第七章 李鴻章的權(quán)力網(wǎng)
結(jié)語
征引書目
部分譯名對照表
合肥李氏家譜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憑單,并負責保管好每一份文件;“此外還有負責催收賦稅的幕友(征筆)。視幕主所轄地區(qū)的大小,有的幕府還有“朱墨”或“紅墨筆”,這種幕友負責用黑筆抄寫刑名和錢谷起草的文件和傳票,用紅筆寫出關(guān)鍵性詞句、加上紅色標志和花飾;有負責記賬的幕友(賬房),這種幕友在某種程度上是出納員,負責現(xiàn)金的實際收入和支出,記錄送出的和收入的禮物、送給上級衙門門房的門包以及款待來訪官員的各項花費,這一職務(wù)通常由幕主的親信或他的親屬擔任。某些幕府還有負責地稅的幕友(錢糧總)和負責訟獄的幕友(案總)。知府和道臺的幕府遵循上述大致模式,總督和巡撫的幕府構(gòu)成也與此相同,只是他們還有負責起草奏章及其他文件的精于文章之道的幕友,有負責教育和軍中事務(wù)的幕友,以及1861年總理衙門建立后,因為所有督、撫兼署總理衙門大臣,因而在其幕府中又增設(shè)了負責外交事務(wù)的幕友。 幕友除本職工作外,還要協(xié)助幕主進行任何一項或所有五花八門的工作,諸如剿捕盜匪、賑災治河、批閱科考士子參加鄉(xiāng)試(the provincial examinations)前縣試的試卷(原文如此——譯者)。刑名通常被看作幕友們的首領(lǐng),因此,除其本職工作外,他還要稟承幕主的意志負責管理該衙門。由于刑名地位重要,要想在幕府中得到一席職位,通常情況下,刑名的推薦是必要的。 幕友的一個主要職能是監(jiān)督“吏”,防止他們營私舞弊。由于“吏”沒有薪俸,而又負責管理卷宗,他們便很有可能私改文件、從稅單上勾銷納稅人的姓名或標明某人已經(jīng)納稅等。通過諸如此類的手法撈錢。幕友在業(yè)務(wù)上是行家,他們對“吏”營私舞弊的花樣和手法比幕主要清楚得多,因而就比幕主更容易控馭他們。幕友的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防止幕主受到上司的參劾,而上司的參劾多半是由于“吏”的營私舞弊引起的。 作為幕主私人聘請的參謀人員,幕友與中央政府沒有隸屬關(guān)系,不能被幕主授予任何官職,也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拋頭露面。幕主坐堂審案時,刑名不得一同坐堂。另外,幕友應盡可能不出衙門、不出住處。對他們行動的這些限制,是為了防止他們在當?shù)亟Y(jié)成關(guān)系網(wǎng)以營私舞弊。 幕友在衙門里的地位使他們對地方事務(wù)有極大的權(quán)力,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左右幕主。由于他們用這種權(quán)力既可以為善又可以作惡,幕友和幕主雙方的品質(zhì)就成了至關(guān)重要的。操守嚴謹?shù)哪恢骺梢约s束寡廉鮮恥的幕友,而品德高尚的幕友,如汪輝祖,則可以通過艱苦的努力,使貪贓枉法的幕主克己奉公。然而,一旦幕主和幕友雙方都只替?zhèn)€人私利打算,貪污腐化之風便會肆行無忌。 一方面,幕府制度是應運而生的,中央政府從未予以正式倡導和批準,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并未被看作是非法的,中央政府也沒有想取締它。中央政府宣布,它對中國的一切人、一切事?lián)碛薪^對的權(quán)力,并決心實踐這一權(quán)力,但是,一旦像幕府制度這樣的情況成為既成事實,它也就承認了這一制度的價值,只是對官員加以約束,力圖不使它產(chǎn)生弊端。乾隆七年(1741,應為六年——譯者)上諭云:“外省官員事務(wù)繁多,勢不得不延致幕賓,相助為理,然其中賢否不一,易滋事端?!? 中央政府嚴厲譴責的腐化行為是那些損公肥私行為。朝廷一提醒官員們注意的是:幕主之與幕友的關(guān)系,幕友之于衙門中胥和當?shù)厝耸康年P(guān)系,不同衙門的幕友之間的勾結(jié),以及幕友架空主。任何官員不得聘用親戚朋友做幕友(乾隆元年、五年、二十年、三十四年,嘉慶五年);②官員任職之省份、或鄰省500里之之人,不得聘為幕友;幕主遷轉(zhuǎn)新職,幕友不得相從;而且,幕友在幕滿五年須得更換(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②新上任之官礙續(xù)聘前任之幕友(乾隆二十八年)。④總督、巡撫須將其幕友兄隨時知照吏部,各省下級官員亦須將其幕友情況知照督撫,每年終,督撫須將所轄省區(qū)下級官員之幕友情況呈報吏部(乾隆三七年)。各級官員不得向下級官員推薦幕友,亦不得從下屬官幕府中選拔幕友,也不得允許家庭成員推薦幕友(乾隆三十二嘉慶五年、八年、十二年,道光八年、十三年、二十七年)。⑥皇帝還誡諭各級官員要特別警惕,禁止其幕友與其他衙門的友結(jié)黨聯(lián)盟,特別是禁止他們與其親戚相勾結(jié),禁止他們在當?shù)匾?,禁止他們建立私業(yè),禁止他們利用其在衙門中的特權(quán)地位恃強凌弱、炫耀于人,禁止他們向親朋和其他官員泄露機密消息,總之,禁止他們與當?shù)厝耸窟^于親密(乾隆六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慶五年)。①“幕友交通作弊,實為害政之端,自應設(shè)法清厘,嚴行飭禁?!雹? 以上禁令,若有違犯,責在官員,處分輕則罰俸一年,重則革職,有時吏部會擬出更重的處分。但是,如果官員對違禁事件并不知情,或只有監(jiān)察不力之責,處分則會輕一些。另一方面/若違禁事件情節(jié)嚴重,有關(guān)幕友亦一并由吏部予以處分。 以上是消極防范措施。從積極方面來看,為減輕官員對幕友的倚賴,朝廷對那些不用幕友幫助、自己處理政務(wù)的官員特予表彰:康熙帝就曾表揚趙申喬,盡管他歷任過下至知縣、上至巡撫數(shù)職,但是沒有聘用過一個幕客。④乾隆三十八年(1763),朝廷要求各級官員應自行處理一切政務(wù)。④ 為了使幕友對政府忠實無欺,雍正元年(1723),皇帝又在一道答復吏部奏陳的上諭中,要求各督、撫將品質(zhì)優(yōu)秀的幕客上報吏部,以備簡選為官。⑤雍正十三年(1735)和乾隆元年1736)又重申此諭,但這一諭令卻又淹沒在種種限制之中:幕友須公正無私,須連當幕友六年,須由推薦之官具保。更有甚者,他們須得參加由督撫舉行的考試,然后再等侯各省將考卷報部復審、評定等級,最后由欽差大臣選拔任命。由于限制太多,加之經(jīng)濟拮據(jù),并沒有多少幕友從這些詔諭中得到好處,直到清朝晚期,這些限制大多已被廢除或不再被嚴格遵守,上述情況才得以改變。①然而.這監(jiān)詔諭賦予了督撫薦舉幕友為官的特權(quán),這種特權(quán)一直保留到清朝滅亡。這就是說,清朝官僚幾乎從一開始就有個人任命下屬官吏的權(quán)力。 乾隆初年,有人建議將幕友編入國家正式官僚機構(gòu),給供職于督、撫幕中的幕友授七品銜,藩司、臬司的幕友授八品銜.府、州、縣的幕友授九品銜,以后的幕友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還是仍由地方官員自行聘請則未涉及。但是,這一建議從未付渚實施.原因在于,授予幕友的品級太低,從幕友相對于幕主的關(guān)系上看,會降低幕友的地位,同時幕友在薪水方面會蒙受重大損失。幕府制度還是堅強有力的,足以保護幕友的既得利益,遏制這一使他們變成政府雇員的企圖。 朝廷清楚地知道,它試圖推行的那些限制在許多情況下是得不到遵行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朝廷公開承認,禁止從本省聘用幕友和幕友任期五年的限制已是“有名無實”。同時,每年年終向吏部呈報所有幕友情況的做法亦已名存實亡。代之而起的,是朝廷幾乎是懇求各級官員以雙倍的努力禁止幕友們朋比為奸、營私舞弊。③……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前言現(xiàn)在奉獻給讀者的,是美國學者福爾索姆撰寫的有關(guān)李鴻章與幕府制度的專著。幕府制度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國家正式行政機構(gòu)的組成部分,而是由地方官員自己出資聘請專門人才襄理政務(wù)的一種非官方機構(gòu)。到了晚清,由于“西學東漸”,中國社會從傳統(tǒng)向近代轉(zhuǎn)型,幕府制度發(fā)生很大變化,幕府規(guī)模擴大,職能增加,幕賓地有所提高。尤其是晚清重臣曾國藩、李鴻章二人的幕府,在政治、軍事、經(jīng)濟等領(lǐng)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影響了晚清政局的演變。國內(nèi)外史學界注意到晚清幕府制度的變化,并對曾國藩、李鴻章的幕府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發(fā)表了一些有價值的論著,美國學者福爾索姆的這本專著,可以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上乘之作,它的翻譯出版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 本書簡要回顧了中國幕府制度的形成和演變過程,詳細論述了清朝前期幕府的構(gòu)成、職能以及清政府對幕府的政策,闡明了中國近代社會的巨變使幕府制度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特點,導致了晚清新式幕府制度的誕生。著者認為,1853年初曾國藩編練湘軍是幕府制度發(fā)展的轉(zhuǎn)折點,曾國藩與湘軍的崛起改變了幕府制度的面貌,使之開始帶上近代色彩。李鴻章繼承了曾國藩的衣缽,將幕府制度發(fā)展到頂峰。本書是著者在研究李鴻章時發(fā)現(xiàn)幕府制度對李鴻章一生仕途的影響之后轉(zhuǎn)而研究幕府制度的成果,因而該書的重點自然放在對李鴻章與晚清幕府政治的分析上。 本書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特色。由于幕府不是官方機構(gòu),而是靠各種社會關(guān)系來維系的私人機構(gòu),所以為了探討幕府內(nèi)部及其與政府的關(guān)系,著者首先從中國傳統(tǒng)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國傳統(tǒng)的社會關(guān)系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guān)系,然后再把這些關(guān)系融會貫通于對曾、李其人其幕的分析研究之中,使前有著落,后有所據(jù),前呼后應,聯(lián)為一體。 本書資料翔實,參考論著多達200余種,不但引用了大量中、英文的檔案、信札、著述等,汲取了中外學者的研究成果;而且利用了一些調(diào)查材料。作者曾多次函訪、走訪李氏后人如李鴻章之孫李國超、曾孫李家煌、李家煒等,獲得了不少有價值的材料,比如李鴻章去世后其直系子孫訂的分家“契約”,為我們提供了一份李鴻章在安徽、江蘇兩省的不動產(chǎn)清單,這是此前鮮為人知的。 本書出版后,受到了海外史學界的重視。在已故費正清教授主編的《劍橋中國史》第10卷的書目介紹申,曾兩次提到該書(見《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冊,第655、658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我相信該書的翻譯出版,必將有助于汲取國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推動國內(nèi)學者深入開展對李鴻章和晚清幕府制度的研究工作。 苑書義 20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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