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作者:郭站紅  頁數:223  字數:216000  

前言

公司治理作為一個熱門話題,已經熱了很久,并且還會繼續(xù)熱下去。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典型形態(tài)和經濟運行體系的細胞單位,其治理的有效性決定了經濟機制順利運行的可靠性,因此,如何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一直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重視,進而從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諸多學科角度進行探討研究。但是,關注公司治理的人如果仔細觀察與思考,就會發(fā)現,有關公司治理的討論過程與討論內容往往忽略了一個重要角色,就是公司運行中須臾不可離開的職工。當然,這并不是說職工一直處于被制度或制度研究者忽略的狀態(tài),其實僅就法學研究而言,在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領域,有關職工權益保護的研究一直在認真而有成效的進行。這里只是想指出的是,在公司治理機制的理論研究、制度建設與實際運行中,職工卻處在缺席的境地。正是這種缺席狀態(tài),導致公司治理缺乏一個必要的完善機制,也導致職工權益缺乏一種有效的維護措施。想想有關職工權益的理論與制度已經有了許多,但職工群體似乎仍然居于弱勢地位并且沒有預期的整體改觀,真正的問題也許就在“公司治理職工缺席”這里。

內容概要

  公司治理作為一個熱門話題,已經熱了很久,并且還會繼續(xù)熱下去。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典型形態(tài)和經濟運行體系的細胞單位,其治理的有效性決定了經濟機制順利運行的可靠性,因此,如何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一直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重視,進而從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諸多學科角度進行探討研究。

作者簡介

郭站紅,1974年生于河南省宜陽縣。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2004年就讀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師從陳甦研究員,2007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博士后流動站,師從李漢林研究員。現任教于寧波大學法學院。主要從事

書籍目錄

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世界潮流  一 公司職工法律地位的變遷   二 我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職工參與和公司治理的關系  一 公司治理的法律結構  二 職工參與的法律結構  三 職工參與與公司治理的契合 第三節(jié) 研究的問題和方法  一 問題設定  二 研究方法第二章 職工參與:“資本”與“人本”的互動 第一節(jié) “資本絕對”的傳統公司法理念  一 財產權與公司股權的精神契合  二 “資本絕對”的公司治理構造 第二節(jié) “資本絕對”公司法理念的批判   一 資本絕對導致勞動者與勞動力的分離  二 資本絕對導致勞動成果與勞動者分離  三 資本絕對導致民主價值的扭曲  四 資本絕對導致職工人格價值的扭曲 第三節(jié) “資本”和“人本”的調諧路徑   一 資本與人本調諧的外部路徑  二 資本與人本調諧的內部路徑  三 資本與人本調諧的公司理念 第四節(jié) 職工參與公司:勞資調諧的立法成就  一 歐陸職工參與公司的立法努力  二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立法成就第三章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理論概說  一 社會學的視覺——社會均衡和社會成本理論  二 政治學的視角——經濟民主和“主人翁”理論  三 經濟學的視角——人力資本和信息公開理論 第二節(jié) 國外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礎  一 德國的企業(yè)自體理論  二 美國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  三 國外職工參與法理的評價——兩種理論,一種結果 第三節(jié) 我國職工參與法理基礎的構建   一 職工參與企業(yè)的所有制決定論   二 所有制性質決定職工參與之缺陷   三 我國職工參與法理基礎的重構 第四章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模式  第一節(jié) 職工自治的前南斯拉夫模式  一 工人行使公司中相當于股東的職權   二 工人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 工人自治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 勞資平等的德國共決模式   一 等額共決結構   二 準等額共決結構   三 少數參與結構  第三節(jié) 經理人主導的英美利益相關者模式   一 利益相關者的美國模式   二 利益相關者的英國模式   三 利益相關者模式的評價  第四節(jié) 我國職工參與模式及其選擇  一 我國職工參與的模式   二 我國職工參與模式的評價   三 我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 第五章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  第一節(jié) 通過工會的職工參與   一 工會性質   二 工會在職工參與中的作用   三 我國工會與職工參與  第二節(jié) 職工參與公司機關  一 公司機關與職工參與   二 職工參與公司機關的立法例   三 我國職工參與公司機關的檢討  第三節(jié) 通過職代會的職工參與   一 職代會的性質   二 職代會的參與權   三 職代會參與權的檢討  第四節(jié) 職工參與機制的協調——以公司制企業(yè)為中心   一 參與機制職能的比較   二 參與機制職能的沖突   三 參與機制的職能協調 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插圖:(一)職工參與公司的法律概況早在1960年3月22日,毛澤東就在給鞍山鋼鐵公司《關于工業(yè)戰(zhàn)線上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的報告》的批示中提出了“鞍鋼憲法”,并號召全國企業(yè)推行。所謂鞍鋼憲法就是“兩參一改三結合”:干部參加勞動,職工參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黨的領導、工人群眾和技術人員相結合。鞍鋼憲法的實質就是強調職工參與企業(yè)的管理①。1993年公司法出臺前,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范意見》就規(guī)定有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制度:“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含3人),監(jiān)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的成員的1乃以上(含1乃),但不超過1/2由職工代表擔任,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監(jiān)事會的成員的2/3以下(含2乃),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②同期的《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范意見》也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中1/2的監(jiān)事由職工代表(其中應有公司組織的代表)出任,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監(jiān)事會其他成員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由股東委派和罷免?!雹郾O(jiān)事會職權是“維護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應當按期向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和全體職工報告工作”。④地方性法規(guī)也有相類似的規(guī)定,如《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guī)定》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的內部職工指本公司董事、經理、職工和擁有其股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上述人員?!钡?27條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成員的1乃由職工代表擔任,其產生和罷免由職工民主決定。監(jiān)事會成員的2乃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钡?28條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向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后記

本書是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從博士畢業(yè)至今,一晃兩年又要過去了,記得在畢業(yè)論文的后記中,筆者曾經寫到:“時光荏苒,一晃又是三年。漫漫求學生涯中有多少這樣的三年!在2006年春日的某一個早上,當我終于停下敲鍵盤的雙手,看著已經寫就的文稿時,我既感到欣喜,又有點傷感。我知道,一個輪回已經結束,而一個結束就意味著一個新的開始。三年前,當我踏人這個三十七畝地的校園時,我滿懷著憧憬,欣賞著四處的爬山虎,打量著每一個陌生的面孔。而今天,當一切都熟悉的時候,卻正是告別的時刻”。是的,又到了春天,鶯飛燕舞、柳絮飄飄的季節(jié);又到了早上,暖暖春意、曙光初現的時刻?!巴旮辶?,可以付梓了”。如釋重負之后,心中充滿感激:感謝我的導師陳甦研究員,三年中每每聆聽他的教誨,總有醍醐灌頂,如沐春風之感,而他的睿智和才學,寬容和隨和,機敏和風趣都無不讓我深受教益。他的探討式的指導和他的富有啟發(fā)意味的語言總能激發(fā)我思想的火花,廓清我思路上的障礙。感謝師母白潔女士,她的祥和、清雅,對我們生活的關心,既有長者之風,又如姐姐和朋友般的讓我們少了份拘謹。感謝崔勤之研究員,數年前在寧波的一面,和在法學所求學的三年中,每每給她帶來的麻煩,她總是一笑了之;每每向她請教問題,又總能循循善誘,誨人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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