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制造、修理許可實施指南

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中國計量出版社  作者:黃耀文  頁數:162  

內容概要

  《國家計量法規(guī)統(tǒng)一宣貫教材: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制造、修理許可實施指南》是國家計量法規(guī)統(tǒng)一宣貫教材,介紹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等有關計量器具法制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以及有關的計量基礎知識,附錄中列出了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  《國家計量法規(guī)統(tǒng)一宣貫教材: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和制造、修理許可實施指南》可作為國家質檢總局、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培訓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的教材,還可作為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廣大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單位的法人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材。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基礎知識第一節(jié) 法制計量第二節(jié) 計量單位第三節(jié) 計量器具第四節(jié) 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第五節(jié) 計量器具計量特性的評定第二章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批準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型式批準的申請程序第三節(jié) 型式評價的程序第四節(jié) 型式批準第五節(jié) 監(jiān)督管理第三章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申請與受理第三節(jié) 核準與發(fā)證第四節(jié) 證書與標志第五節(jié) 監(jiān)督管理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第四章 計量器具許可的現場考核第一節(jié) 考核規(guī)范第二節(jié) 考評員第三節(jié) 考核原則第四節(jié) 考核程序第五節(jié) 考核方法附錄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附錄3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附錄4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辦法附錄5 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公告附錄6 關于發(fā)布《首批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附錄7 關于發(fā)布《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第二批)》的通知附錄8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規(guī)定附錄9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guī)范附錄10 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制造許可證考核規(guī)范附錄11 衡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2 煤氣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3 水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4 靜止式單相電能表企業(yè)制造許可證考核生產設施必備條件附錄15 機械感應式單相電能表企業(yè)制造許可證考核生產設施必備條件附錄16 催化燃燒型甲烷測定器(報警儀、傳感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7 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8 粉塵采樣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必備條件附錄19 關于明確醫(y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jiān)督管理范圍的通知附錄20 關于對外商在中國設立計量器具維修站停發(f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通知附錄21 關于在國內制造專供出口的計量器具有關問題的通知附錄22 關于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附錄23 關于對華立集團有限公司易地生產及申領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附錄24 關于制造計量器具企業(yè)設立的維修站不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通知附錄25 對重點管理計量器具考核必備條件貫徹執(zhí)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附錄26 關于明確氨基酸分析儀等屬于進口計量器具管理范疇的函附錄27 關于明確“多參數病人監(jiān)護儀”屬于計量器具的復函附錄28 關于對醫(yī)用多參數監(jiān)護儀進行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附錄29 關于配料秤、配料系統(tǒng)等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附錄30 關于準分子激光治療系統(tǒng)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附錄31 關于界定差壓式流量計范圍的通知附錄32 關于動態(tài)軌道衡計量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章節(jié)摘錄

  三、檔案管理  《許可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申請材料和考核報告等有關許可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翱钜?guī)定的檔案保存期限為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5年。”  此規(guī)定對質監(jiān)部門許可資料檔案的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資料范圍  質監(jiān)部門需要整理歸檔的資料包括電請材料、考核報告等有關許可的全部資料?! ?.管理要求  質監(jiān)部門首先應將上述資料進行整理,然后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以確保資料完整和安全。  3.保存期限質監(jiān)部門應將整理歸檔的資料保存至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5年,以確保每項許可在其有效期內都是有據可查的?! ∷摹⒃S可效力 ?。ㄒ唬?名稱與型號效力  《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只對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本條規(guī)定了許可的名稱與型號的效力以及新增項目的辦理手續(xù)。  1.許可的名稱與型號效力  許可只對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對于不同名稱,或者雖然名稱相同但是型號不同的計量器具都是無效的。例如,取得制造電能表許可的,僅對電能表項目有效,新制造水表,這屬于計量器具名稱不同,因此對電能表的許可不適用于水表取得制造機械式單相電能表許可,新制造電子式單相電能表,這屬于生產的型號不同。因此制造機械式單相電能表的許可不適用于制造電子式單相電能表?! ?.新增項目的手續(xù)  對于新增制造、修理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例如,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取得了制造或修理電能表許可,如果要新增制造或修理水表的,或者取得了制造或修理機械式單相電能表許可的,要新增制造或修理電子式單相電能表的,都要另行申請許可?!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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