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鄰關系制度

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金啟洲  頁數(shù):330  

前言

  金啟洲博士的學術著作《民法相鄰關系制度》一書,是在他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作為他的博士生導師,看到他的研究成果即將出版,我由衷地感到高興?! ∠噜彶粍赢a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利用其不動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諸如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各種形態(tài)的利益沖突,民法相鄰關系正是用以調整這種利益沖突關系的法律制度。自羅馬法以來,各國民法都十分重視相鄰關系的法律調整,不惜用大量條文對各種類型相鄰關系制定出詳細規(guī)則。1986年《民法通則》對相鄰關系只規(guī)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條文,不能適應針對不同類型的相鄰關系予以分別調整的需要,給案件裁判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2007年《物權法》雖然對相鄰關系制度作了一定的完善,但仍然存在概念用語不準確、類型不完整、內容過于抽象、可操作性差等諸多問題。立法上的缺失與學理研究不足有關。

內容概要

金啟洲博士的《民法相鄰關系制度》是一部開創(chuàng)性著作,    該書對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民法典相鄰關系制度的立法體系、內容和特點進行了分析與比較;對民法相鄰關系的定義、本質、功能、性質進行了梳理、分析和論證,為整個相鄰關系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和分析研究的框架;    通過類型化的研究對民法相鄰關系制度規(guī)范群進行歸類和整理,使民法相鄰關系制度的立法體系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開放性;    對居于相鄰關系制度核心地位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深入的比較研究,其成果對我國不可量物侵入制度之完善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該書還探討了民法相鄰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運用法經濟學原理和方法對相鄰關系制度進行研究,其觀點與結論也深具啟發(fā)性和方法論上的意義。

作者簡介

金啟洲,1971年4月生,河南光山人。1994年畢業(yè)于河南師范大學政教系;1994年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學院,獲得民商法碩士學位;2005年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得民商法博士學位?,F(xiàn)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曾在《現(xiàn)代法學》、《環(huán)球法律評論》、《浙江社會科學》等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10余篇。
本書系在作者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我國相鄰關系制度的現(xiàn)狀和問題    二、本書主要的內容與研究方法第二章 各國民法相鄰關系法律制度概覽  第一節(jié) 羅馬法相鄰關系制度    一、羅馬法所有權概念的產生及特點    二、羅馬法相鄰關系的法律調整    三、羅馬法地役權制度    四、羅馬法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關系  第二節(jié) 德國法系民法相鄰權(關系)制度    一、德國民法相鄰權制度    二、瑞士民法相鄰權制度    三、日本民法典相鄰關系制度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相鄰關系制度  第三節(jié) 法國民法典相鄰關系制度    一、法國地役權制度的內容    二、法國地役權制度的特點第三章 民法相鄰關系制度的概述  第一節(jié) 民法相鄰關系的定義及檢討    一、民法相鄰關系定義    二、民法相鄰關系定義之檢討    三、本書的觀點  第二節(jié) 民法相鄰關系制度的本質和功能    一、相鄰關系制度的功能    二、相鄰關系的本質    三、相鄰關系本質的再認識——是所有權之限制還是所有權權能之限制  第三節(jié) 民法相鄰關系與地役權    一、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聯(lián)系    二、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qū)別  第四節(jié) 民法相鄰關系制度類型化研究    一、抽象概念與類型化思考    二、相鄰關系類型化    三、小結第四章 民法相鄰關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為中心  第一節(jié) 羅馬法不可量物侵入制度    一、羅馬法有關不可量物侵害禁止的規(guī)定    二、羅馬法不可量物侵入制度之一般理論    三、小結  第二節(jié) 德國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第條內容    三、小結:德國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特色  第三節(jié) 法國近鄰妨害制度    一、法國近鄰妨害制度歷史概述    二、法國近鄰妨害制度的構成  ……第五章 民法相鄰關系法律規(guī)范性質分析第六章 民法相鄰關系制法經濟學分析第七章 公法相鄰關系制度初論——以德國法為中心第八章 建筑物區(qū)分惁有相鄰關系制度研究——兼論意定相鄰關系第九章 代結論:對我國民法相鄰關系制度立法狀況的回顧、評析和檢討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章 各國民法相鄰關系法律制度概覽  第三節(jié) 法國民法典相鄰關系制度  與羅馬法和上述德國法系民法不同,法國民法相鄰關系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在立法體系上將相鄰關系內容納入到地役權制度中,作為一種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地役權(法定地役權),與基于當事人法律行為而設立的地役權(意定地役權)共同構成統(tǒng)一的地役權制度?! ∫?、法國地役權制度的內容  法國民法典在第二編第四章“役權或地役權”中規(guī)定了這種地役權。第637條規(guī)定了役權的定義,役權系指為供他人不動產的使用或便利而對一個不動產所加的負擔。接著規(guī)定了役權發(fā)生原因:役權發(fā)生于地點的自然情況,或法律所定的義務,或數(shù)個所有人間的契約(第639條)。接下來的三節(jié)內容分別規(guī)定這三種役權:  第一節(jié):從地點情況所發(fā)生的役權。主要規(guī)定了水的相鄰關系和分界線設置相鄰關系,包括高低地間自然流水(第640條)、改變水道(第643條)、用水相鄰關系(第644條),設置界石相鄰關系(第646條)以及設置圍墻相鄰關系(第647條)。   ……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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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哈哈 很好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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