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法律法規(guī)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頁數:161
內容概要
權威性 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痉缎? 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guī)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嵱眯? 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書籍目錄
適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2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yōu)先】 案例3 犯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后,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案例4 律師事務所因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 學校對教學事故具有過錯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案例6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接受委托人委托發(fā)表律師聲明導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當同委托人一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案例7 群毆案件中,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各行為人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案例8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的主張形式】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案例9 戶籍在農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鎮(zhèn),且收入相對穩(wěn)定的應該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案例10 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案例11 對于無加害人的見義勇為,受益人可以給與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 案例12 公平責任下,雙方應該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失相抵】 案例13 受害人對所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案例1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三十條 【正當防衛(wèi)】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第五章 產品責任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七章 醫(yī)療損害責任第八章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十章 動物損害責任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
章節(jié)摘錄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權,應承擔侵權責任2002年4月,原告陸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閆某。2002年7月,兩人訂婚,原告陸某要求其所在單位出具了結婚證明,后被告閆某單方在山西省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所領取了發(fā)證時間為2000年1月8日的結婚證。2003年8月,被告閏某從成都軍區(qū)77200部隊虹山干休所退役后,被安置到昆明市西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工作。2004年底,被告閏某向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005年3月25日,其提出撤訴申請,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以(2005)五法黑民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原告閆某撤回起訴”。在此期間,山西省某縣民政局以神民字(2005)3號文件作出了“關于撤銷閆某、陸某婚姻登記的決定”,內容為“經查實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所出具的關于陸某與閆某的結婚證存在以下問題:一、非戶口所在地出具虛假婚姻狀況證明;二、婚姻登記現場女方不在;三、結婚證日期明顯前移,故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因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故撤銷陸閏二人婚姻登記并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2005年5月16日,原告陸某遂以被告閏某利用婚姻關系進行欺騙對其造成精神及名譽上的傷害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調解無效。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山西省某縣民政局已經作出了“因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故撤銷陸閆二人婚姻登記并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的決定,就現有的證據和案件事實而言,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應屬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由于被告閆某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對原告陸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故對原告陸某要求被告閆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酌情予以考慮。判決由被告閆某賠償原告陸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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