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件立案標準

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劉學文 編  頁數(shù):401  

前言

  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歷史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日趨頻繁,競爭不斷加劇,國內社會結構調整、新舊體制交替進一步加快,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各種利益沖突也逐漸顯現(xiàn),由此引發(fā)的各種矛盾糾紛,呈現(xiàn)出日益復雜、多樣化的趨勢。通過司法途徑,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這些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改革開放,是人民法院所承擔的重大使命與光榮職責。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理裁決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是審判活動的第一關,沒有立案工作,就不可能存在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立案庭既是重要的審判業(yè)務庭,又是人民法院與群眾和社會各界聯(lián)系的橋梁和紐帶,是人民法院的“對外窗口”和“形象工程”。做好立案工作,事關法院工作的全局?! τ趶V大群眾而言,到法院立案是他們將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必由之路。申請手續(xù)是否符合程序規(guī)定,提供材料是否達到立案標準,選擇法院是否符合有關管轄規(guī)定等等問題,既直接關系到訴訟申請能否被法院受理,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有力維護。

內容概要

  準確把握法院立案的標準,切實掌握立案的關鍵與技巧,既是推進立案工作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廣大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勞動案件立案標準》旨在幫助立案法官、勞動仲裁員、律師以及當事人掌握勞動案件的立案標準、立案關鍵以及立案技巧,對勞動案件立案時遇到的案由、管轄、當事人、起訴審查等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讀和剖析,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勞動糾紛及其處理程序概述第一節(jié) 勞動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我國勞動糾紛處理制度概況及其法律適用第二章 勞動合同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勞動合同糾紛立案的技巧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三章 集體合同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集體合同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集體合同糾紛立案的技巧第四節(jié) 集體合同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四章 勞動報酬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勞動報酬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勞動報酬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勞動報酬糾紛立案的技巧第四節(jié) 勞動報酬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五章 勞動保險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勞動保險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勞動保險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勞動保險糾紛立案的技巧第四節(jié) 勞動保險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六章 事實勞動關系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事實勞動關系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事實勞動關系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事實勞動關系糾紛立案技巧第四節(jié) 事實勞動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七章 勞務合同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勞務合同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勞務合同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勞務合同糾紛立案技巧第四節(jié) 勞務合同糾紛立案典型案例第八章 工傷事故糾紛的立案標準第一節(jié) 工傷事故糾紛概述第二節(jié) 工傷事故糾紛立案的標準與關鍵第三節(jié) 工傷事故糾紛立案的技巧第四節(jié) 工傷事故糾紛立案典型案例附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勞動部關于印發(fā)《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1993年9月23日)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勞動關系是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督各類企業(yè)執(zhí)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從而實現(xiàn)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監(jiān)督關系。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與各類企業(yè)、勞動者之間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關系?! ?.發(fā)生糾紛后申訴的機關不同  由于多年來我國體制的影響,凡屬于人事部門下達人事編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屬于勞動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單位的職工均為工人。企業(yè)與職工之間是完全的勞動合同關系,即勞動用工關系。發(fā)生勞動糾紛只能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事業(yè)單位中的人員情形比企業(yè)復雜,其中有國家事業(yè)單位干部(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有聘用制干部(有稱合同制干部,社保機構認為,這類干部應當與工人一樣參加養(yǎng)老保險,實質上就是工人,類似于國營企業(yè)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門下達了編制的人員)、有事業(yè)單位聘用人員、固定工、臨時工等類別,這些人員與事業(yè)單位之間的關系由不同的合同關系所聯(lián)系,其工資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這也產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關系。發(fā)生糾紛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方可到人事糾紛仲裁委進行申訴(但目前已不是單一的這種情形),其他人員應作為勞動合同關系或視為勞動合同關系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不同  勞動糾紛解決的是由勞動法律所調整的社會勞動關系,而人事糾紛解決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關系。在事業(yè)單位中存在著內部行政處分糾紛,而企業(yè)中一般表現(xiàn)為勞動關系,而不表現(xiàn)為企業(yè)內部行政關系?!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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