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編 頁數(shù):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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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一:全面收錄指定法律法規(guī)19件;功能二:“*”標注最新增補法規(guī)1件;功能三:突出標示重點法條124組;功能四:精選2002-2009年典型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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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qū)徣舾蓡栴}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zhí)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稍洪L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當事人;(三)對于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本解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四)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復印件、照片;(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上述工作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一百二十條 開庭審判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nèi)容:(一)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zhì)方面的要點;(三)訊問被告人時需了解的案情要點;(四)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名單;(五)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書面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jù)的目錄;(六)庭審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及擬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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