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與立法的關系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郝建臻  頁數(shù):261  

內容概要

本書闡述了行政與立法關系的一般理論與制度實踐,回顧了香港回歸前的行政與立法關系,在此基礎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設計中的行政與立法關系進行規(guī)范分析和立法原意闡釋;對香港回歸后的行政與立法關系的發(fā)展進行總結,歸納了行政主導原則受到嚴重挑戰(zhàn)的表現(xiàn)形式和帶來的影響,分析了導致行政主導原則受到嚴重沖擊原因:同時,作者從“普選行政長官,提高其認受性”、“保留功能議席,保持均衡參與”,“正視政黨存在,建立執(zhí)政聯(lián)盟”、“落實溝通管道,加強議行協(xié)調”、“優(yōu)化間接因素,為實現(xiàn)行政主導創(chuàng)造良好外部環(huán)境”、五方面提出了有利于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與立法關系,鞏同行政主導原則的可行途徑,為實現(xiàn)強政勵治提出了建議。

作者簡介

郝建臻,1976年6月生,男,山東青島人。2001年、2004年、2008年分別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廉政理論與實務。代表性學術成果:參著《法律的實施與保障》(北京大學山版社2007年版)等書;在《政法淪壇》、《行政法學研究》、《法律適用》、《黨政論壇》等法律類、政治類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在《法制日報》、《檢察日報》、《中國紀榆監(jiān)察報》、《香港大公報》等報紙上發(fā)表文章50余篇;參與、獨立完成近10項科研課題研究,有多篇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表彰。

書籍目錄

引言 一、本書寫作緣起 二、寫作目的和意義 三、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行政與立法關系的理論與制度 第一節(jié) 行政與立法關系的一般理論  一、同一關系  二、從屬關系  三、平行關系 第二節(jié) 世界各國行政與立法關系的制度實踐  一、英國的議會內閣制  二、美國的總統(tǒng)制  三、法國的半總統(tǒng)半議會制  四、瑞士的委員會制  五、中國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  六、對以上五種政體中行政與立法關系的分析比較第二章 香港回歸之前的行政與立法關系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政治階段中的香港行政與立法關系  一、香港的政治體制  二、香港行政與立法的關系 第二節(jié) 過渡期香港的行政與立法關系  一、港英當局代議制改革中的行政與立法關系  二、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對香港行政立法關系的影響第三章 《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區(qū)政制中行政與立法的關系 第一節(jié) 《基本法》設計政治體制的指導原則  一、符合“一國兩制”方針與《中英聯(lián)合聲明》的精神  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  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意志和利益  四、批判地吸收原有政制中的優(yōu)點  五、逐步發(fā)展適合于香港的民主參與 第二節(jié) 行政主導  一、何謂行政主導  二、香港的政治體制為什么要以行政為主導  三、行政主導在《基本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 第三節(jié) 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相互配合  一、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的制約  二、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  三、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相互配合第四章 回歸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與立法關系的博弈 第一節(jié) 回歸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制的總體發(fā)展  一、行政長官選舉穩(wěn)步推進  二、立法會選舉民主化不斷提升  三、建立行政問責制度  四、行政與立法關系總體良好 第二節(jié) 行政主導原則受到嚴重挑戰(zhàn)  一、行政主導原則受到嚴重挑戰(zhàn)的表現(xiàn)  二、行政主導原則遭受嚴重挑戰(zhàn)帶來的影響 第三節(jié) 行政主導原則遭受嚴重挑戰(zhàn)的原因分析  一、政制結構性矛盾導致行政長官缺乏穩(wěn)定支持  二、《基本法》法理矛盾導致立法會權力不斷擴大  ……第五章 理順行政與立法關系,鞏固行政主導結語附錄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一、香港的政治體制  英國占領香港后,按照英國殖民地的基本模式設計香港的政治體制。當時英國殖民地的政制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由英國的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派遣總督為殖民地的首長,全部權力歸于總督一身,不設立任何其他議局,如被英國視為軍事要地的直布羅陀建立的就是這種體制;第二類是在總督之下視情況設立一個或兩個議局,行政局和立法局,其成員均系委任產(chǎn)生,輔助總督對殖民地進行管治,如錫蘭、毛里求斯實行的就是這種體制;第三類是在總督之下分別設立行政局和立法局,其成員全部或部分由選舉產(chǎn)生,如馬耳他、塞浦路斯的政制屬于此類。不管哪種類型,作為殖民地政制核心的總督都是由英王直接委任,對英王負責。英國最初在香港建立的政制屬于第二種類型。香港的政制由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兩個憲制性文件奠定。最早對香港政制作出規(guī)定的是1843年4月5日頒布的《英王制誥》,主要內容包括:總督由英王任命,是香港的首長,總督之下設立行政局與立法局協(xié)助其工作;總督擁有立法權,但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殖民地部的訓令,英王有權否決香港制定的法律,英王會同樞密院、英國議會俱可以為香港制定法律;總督有權任免政府官員和法官,對土地進行處置。為對香港政制作出具體安排,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英王制誥》頒布的第二天,英王又向港督頒布了《王室訓令》,詳細規(guī)定了行政局、立法局的組成和運作,規(guī)定了總督在兩局中的權力。立法局由三人組成,成員由總督提名,英王任命;總督為立法局會議主席,只有總督有權向立法局提出議案,同時總督擁有對立法局全體成員意見的否決權。行政局亦由三人組成,成員亦由總督任命;總督為行政局的當然主席,總督對會議的召開(時間、討論內容等)有決定權,同時總督?jīng)Q策不受行政局會議意見的約束,可以拒絕接受行政局會議的意見?!队⑼踔普a》和《王室訓令》經(jīng)過修訂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此后又經(jīng)過一些修改,比如兩局議員的數(shù)量不斷增加,但大的原則沒有改變,許多條款仍保留了19世紀時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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