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4-1 出版社:山東大學出版社 作者:林明/馬建紅主編 頁數(shù):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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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法律史論叢(第10輯):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變遷與社會進步》是根據(jù)中國法律史學會工作制度和安排,在與會代表向大會提交的學術論文的基礎上由山東大學法學院負責編輯出版。在編輯過程中,其中幾篇由于原稿的技術原因根據(jù)出版社的意見,未將其錄入外,對參會代表所提交的論文在編輯時基本上予以全文收入,并按照論文的主題大致依據(jù)所論述的題目性質(zhì)和時代先后順序編排。
書籍目錄
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 中國百年法制現(xiàn)代化之旅反思——代前言 也論20世紀初中國法學的轉(zhuǎn)型 略論中國古代的社會控制模式——一個法社會學的研究 儒家倫理秩序與傳統(tǒng)法律的倫理性——一種法社會學的思考 略論儒家人權理念及其對現(xiàn)代人權思想的深刻影響 法律傳統(tǒng)論綱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變化與法律制度的變革 曲阜孔府檔案中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論綱) 親屬·服制·法律 儒家思想與中國古代錄囚制度——從錄囚的角度看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社會的進步制度史與思想史研究 周秦之際的“變法”與信任結(jié)構的演進——兼析秦之盛衰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秦朝由“事皆決于法”而迅速走向亡國的歷史啟示 漢文帝改制廢女子宮刑考辨 “良賤之別”與社會演進——略論唐宋明清時期的賤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變 阿云案與宋代的自首制度 金朝行政管理體制立法述論 明清保辜制度研究 淺議官吏的連帶責任及其失效——以清代律例及成案為例 托“洋”改制——法理派眼中的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 試論清末中國司法體制的轉(zhuǎn)型 淺析清末訴訟體制變革之得失 民初移植人身保護令制度述論 中國近代權利觀念的文化整合 ……綜論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中國自古以來的“一元法”即制定法傳統(tǒng)決定了判決理由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中國從來只有制定法,而無神法或自然法。制定法是人定法或人意法,它一經(jīng)制定出來,就立刻成為一個沒有靈魂的“空皮囊”,故“形”與“神”分離是制定法的天生缺陷。在這一點上,作為西方的人定法也毫不例外。不同在于,西方從來都是“二元法”即自然法和人定法。西方人定法的頭上自始至終懸掛著自然法或神法的“海洋”,人定法可以隨時隨地地從中汲取思想的營養(yǎng),因而法律“形”與“神”分離的缺陷得到一定的彌補。因此,在西方這個問題并不突出,而中國人定法的上方則空空蕩蕩,它沒有萬能的“神”或上帝的庇護,中國法律的精神就是實實在在的人的精神。而中國的制定法最早都出于法家人物之手,也就是說,只有子產(chǎn)、鄧析,尤其是李悝、吳起、商鞅及李斯等法家人物才能說清楚他們當時制定法律的真正含義,其他任何人只能揣測或意會。而立法者一般又不是具體司法者,更何況立法者也是要死的。正如孔子日:“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①所以,對于后來適用這種法律來辦案的司法者來講,法律規(guī)則無異于一具“僵尸”,或者他們看到的只能是法律規(guī)則的“形”而非“神”??梢?,法律“形”與“神”的分離就成為中國法律最大的缺陷,因而法律“形”與“神”的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構成了中國法制史上的基本矛盾。 中國有著悠久的判決理由傳統(tǒng),“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從來都是中國人的基本信條。只不過這種“理”就是天理、國法、人情的混合物,而和西方人講的正義有許多不同。古代判詞重視說理教化,這是稍微熟悉中國歷史的人都知曉的事實,而之所以重視判決理由,是為了消除法律的“形”與“神”分離的狀態(tài),也是為了讓這具“僵尸”能夠成為審判的根據(jù),故司法者只能通過判決理由的方式輸入自己的思想或法律意識來激活它?!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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