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研究

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作者:戚建剛,楊小敏 著  頁數(shù):328  

前言

  “有著5000多年歷史的中華民族是壓不垮的。只要全國人民團結一致,同舟共濟,共渡難關,我們就一定能夠戰(zhàn)勝‘非典’這場重大災害,把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繼續(xù)推向前進。這場災害對政府、對全國人民都是一場考驗。我相信,經歷這場考驗后,我們國家會更大踏步前進。”這是2003年4月26日溫家寶總理在北京大學的一番講話。當時,一場突如其來的“非典”危機正威脅著國人?!耙粋€民族在災難中失去的,必將在民族的進步中獲得補償,關鍵是要善于總結經驗和教訓?!边@是2003年6月17日溫家寶總理在北京中南海主持召開專家座談會上的講話。從某種意義上講,總理的教誨為我們策劃和組織出版這套“21世紀應急管理經典文庫”提供了最好的靈感,即我們需要用知識來總結災難中的經驗和教訓,促進我國應急管理制度的建設,提高我國政府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增強公民的自救和互救意識,完善應急法制和管理。  雖然從2003年經歷“非典”事件以來,我國應急管理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不小的進步——應急預案粗具規(guī)模,應急體制也開始著手建設,應急機制較為完善,應急法制漸成體系,但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政府應急管理才剛剛起步,學術界對應急管理的研究還存在許多不足。同時,各種具有新特點的、難以應對的危機事件卻時有發(fā)生,應急管理面臨日趨復雜的局面。因此,學術界集中資源對應急管理進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及時推出研究成果則具有極其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理論價值。“21世紀應急管理經典文庫”的推出,可以說既符合我國應急管理實踐的需要,也反映了從事應急管理學術研究的學者的心愿。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谝唬\用交叉學科知識。危機事件的本質及應對危機事件的實際需要已經表明,試圖運用某一學科的知識是無法有效解決該領域所涉及的復雜問題的,只有綜合決策學、公共管理學、公法學,甚至是心理學等學科方面的知識,才能較為清楚地解釋應急管理所面臨的難題,并獲得較為圓滿的解決方案。為此,“21世紀應急管理經典文庫”大力倡導學術界打破學科的隔閡與樊籬,運用多學科的視角來研究應急管理。

內容概要

本書以“融貫論”為視角,從行政緊急權力運行的內部規(guī)律及行政緊急權力與其他權力(權利)聯(lián)系的角度來研究對它的制約機制。作者認為,如果從融貫論角度來定義行政緊急權九那么既要從整體上來認識行政緊急權力,將其視為一種與外界環(huán)境中的其他系統(tǒng)發(fā)生聯(lián)系的組織和功能狀態(tài),又要從局部的、還原的方面來認識行政緊急權力,將其視為由不同要素所構成的組織和功能狀態(tài)。其中,構成行政緊急權力的一般的、主要的和穩(wěn)定的要素有:來源要素、主體要素、對象要素、運行要素和保障要素。融貫論視角對于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啟示在于,即既要從整體上來制約行政緊急權力(這包括國家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社會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又要從要素角度來制約行政緊急權力(這包括對來源要素的制約機制、對主體要素的制約機制、對運行要素的制約機制、對象要素的制約機制以及對物質保障要素的制約機制),從而形成一個從內到外,從上到下,全面的和系統(tǒng)的制約體系。同時,制約機制的設計又要體現(xiàn)行政緊急權力的特性。從融貫論視角研究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意義在于發(fā)展和完善行政緊急權力制約理論,有助于完善憲法與行政法學體系。

作者簡介

  戚建剛,男,祖籍浙江。1999年5月,畢業(yè)于浙江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5月,畢業(y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yè)碩士學位;2005年5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yè)博士學位;2006-2008年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F(xiàn)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風險行政法、應急行政法、行政法基礎理論。近年來已經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論文40多篇。所發(fā)表文章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多次轉載。出版獨著2部,合著2部。科研成果獲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司法部優(yōu)秀獎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一項,主持并完成博士后科學基金一項、北京市社科基金一項、湖北省社科基金一項:以子課題負責人身份,參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一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攻關項目一項。主持并完成地方政府委托課題四項。2010年被中國法學創(chuàng)新網入選“新秀100”,2009年被評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首屆“十大科研”新星,2005年被評為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杰”。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比較行政法研究所和中國政法大學應急法制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等?! 睿疛\敏女,湖北省武漢市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1999年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一項,參與其他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四項,已經在《法學》、《社會科學》、《現(xiàn)代法學》、《當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20多篇,所發(fā)表的文章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多次轉摘。出版合著2部,參編《憲法原理》教材一部。任湖北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新理論  導論  對現(xiàn)有行政緊急權力制約理論的反思  第一章  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新視角    第一節(jié)  融貫論視角與行政緊急權力      一、行政緊急權力定義的評述      二、融貫論所主張的方法      三、從融貫論角度定義行政緊急權力    第二節(jié)  對行政緊急權力各組成要素的分析      一、行政緊急權力的來源要素      二、行政緊急權力的主體要素      三、行政緊急權力的運行要素      四、行政緊急權力的對象要素      五、行政緊急權力的保障要素    第三節(jié)  融貫論視角對建構行政緊急權力制約機制的意蘊      一、從整體上采制約行政緊急權力      二、從要素角度來制約行政緊急權力      三、兩種制約機制之間的關系    第四節(jié)  從融貫論視角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意義第二部分  從整體角度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機制  第二章  國家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立法機關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      一、英國模式      二、法國模式      三、德國模式      四、申國模式      五、學理上的新探討    第二節(jié)  司法機關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      一、對宣布緊急狀態(tài)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二、對宣布緊急狀態(tài)后所采取的各類應急措施進行司法審查    第三節(jié)  對國家權力制約機制的評析      一、“順從”理論的基本內容      二、“順從”理論面臨的主要質疑      三、艾利克·波斯納等學者的反駁  第三章  社會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國際社會權力的制約機制      一、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機制      二、一些重要的國際社會權力主體的監(jiān)督機制    第二節(jié)  國內社會權力的制約機制      一、國內社會權力監(jiān)督機制的規(guī)范分析      二、新聞媒體社會權力對行政緊急權力的監(jiān)督      三、社會權力監(jiān)督的制約因素及完善途徑第三部分  從要素角度制約行政緊急權力的機制  第四章  對來源要素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對行政緊急權力設定的制約    第二節(jié)  對行政緊急權力分配的制約    第三節(jié)  對基于事實上需要的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  第五章  對主體要素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形式主體的制約      一、《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對應急組織形式的創(chuàng)新      二、《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對應急組織形式規(guī)定的缺陷      三、對《。突發(fā)事件應對法》關于應急組織形式規(guī)定的修繕    第二節(jié)  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實際主體的制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極端事件的風險認知      三、恐慌認知在風險決策中的作用      四、恐慌認知對人們決策的負面影響      五、行政法機制改革的啟示  第六章  對運行要素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與常態(tài)下行政權力運行要素的制約機制的比較    第二節(jié)  行政緊急權力主要運行要素的制約  第七章  對象要素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對象要素的消極制約機制      一、消極制約機制的合理性基礎      二、消極制約機制發(fā)揮作用的變量    第二節(jié)  對象要素的積極制約機制      一、相對人應急權利的主要類型      二、相對人權利制約機制的具體體現(xiàn)  第八章  對物質保障要素的制約機制    第一節(jié)  通過規(guī)則制約物質保障要素      一、現(xiàn)狀分析      二、事例分析      三、完善措施    第二節(jié)  通過權力制約物質保障要素      一、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審計監(jiān)督      二、完善權力制約物質保障要素運行的內容    第三節(jié)  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運行的制約機制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2.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的情況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英國議會對行政緊急權力的監(jiān)督被政治家描述為“屈辱性的”②。立法的絕對責任完全由內閣承擔,所有在戰(zhàn)時通過的重要法律和一般法令都由內閣起草完成,通常是在議會毫無抵抗的情況下通過的。議會的正常程序已經被簡化和放棄,辯論的時間也縮短,議會立法先制權早已被拋棄(這是在英國議會歷史上,議會的先制權被正式不定期拋棄的頭一回),議會的唯一價值是為行政機關的緊急法令的通過賦予一種自由的形式。不僅如此,議會的日常權力也停止行使,大部分內閣成員由于戰(zhàn)爭事務繁忙,早已不出席議會,同時,他們也體會到沒有必要出席那沒有實權的下議院會議。如果說,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人們仍然要堅持議會具有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功能,那么只能到1914年的《領土防衛(wèi)法》中去尋找。該法授予英國政府廣泛的制定行政法令和實施緊急措施的權力,但有一項限制,即政府的行為必須為了確保公眾安全及領土防衛(wèi),在采取必要措施時,必須盡量減少干擾人民日常生活狀況及財富的享有。這一項原則對英國政府而言是不能忽略的,議會也會注意。然而,情況依然相當糟糕,雖然一些法令在議會中受到攻擊,但沒有一部法令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被議會所撤銷。相反,議會通過寬泛的授權,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緊急權力。1920年英國議會通過《緊急權力法》。該法規(guī)定罷工時,政府可以宣布緊急狀態(tài),并能以行政命令限制公民自由。1920年的煤礦罷工、1924年的區(qū)域罷工和1926年的同盟大罷工都根據(jù)此法得以解決。在1931年到1933年經濟危機期間,英國首相麥唐納根據(jù)1914年的《領土防衛(wèi)法》和1920年的《緊急權力法》制定了大量的緊急行政法令。如1931年9月20日的《黃金標準法》授權財政部長采取一切必要方法以處理因黃金標準中止所引起的有關問題,授權時間為6個月。1931年10月7日的《食物供應法》授權貿易部長發(fā)布法定命令,以防止或補充任何日常消費食物的缺乏,此法案的有效時間為6個月。另外還有《國民經濟法》、《園藝產品緊急關稅法》和《異常輸入關稅法》等緊急法令。英國議會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的可怕沒落,固然與戰(zhàn)事的緊急有不可分離的關系,然而,這更可能與議會處理突發(fā)事件的不成熟有關。1914年之前,歐洲諸強國之間,要以英國對侵略、叛變、鎮(zhèn)壓、無政府統(tǒng)治及警告入侵等特殊事件最感陌生。當法國、意大利、德國等正忙于處理充滿革命的突發(fā)事件時,英國則正以一種較和平的方式發(fā)展其議會民主。

媒體關注與評論

  本書以融貫論為視角,對行政緊急權力的制約機制進行了全新視角的研究,研究方法為國內創(chuàng)新。本書視野開闊、論證充分、資料豐富、結論可信?!  憬髮W法學院章劍生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書以融貫論為視角,全面、深入地研究了對行政緊急權力的整體制約及要素制約,是近年來行政法學界在這一領域中的開拓性研究成果。  ——蘇州大學法學院章志院教授、法學博士  本書是在長期研究與學術積累基礎上完成的一個作品,力圖以融貫論為視角分析行政緊急權力發(fā)生作用的制約條件與因素,努力跟蹤、介紹和分析西方的一些新的理論動態(tài)。本書的貢獻在于發(fā)展和完善了行政緊急權力理論?!  迦A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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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關于緊急權力研究的專著很少。看了這本以后收獲頗豐。對我國目前緊急權力的整體運作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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