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99-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楊鴻烈 頁數(shù):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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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jīng)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nèi)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tǒng)的困局、與世界接軌并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shè)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chǔ),我們應(yīng)全面系統(tǒng)地檢視、總結(jié)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shù)成就,并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政”。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事業(yè)于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內(nèi)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yè)再次啟動。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shè)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并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訟律、審判編制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yīng)視為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tǒng)開始發(fā)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十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別、行政司法合一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中國法律傳統(tǒng),在極短時間內(nèi)倉促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不寧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合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制約權(quán)力”、“權(quán)利神圣”等等,隨著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了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fā)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制”的偉大事業(yè)相伴而生,漸至發(fā)達。出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后春筍,法政期刊雜志百家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荼,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本世紀上半葉,全國各出版機構(gòu)出版發(fā)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6000余種,總印行數(shù)多達數(shù)百萬冊。本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30余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70年代末以后,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回到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出版再次空前繁榮。據(jù)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出版多達萬種,總印數(shù)可能在千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學現(xiàn)代化事業(yè),亦開始了向法制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內(nèi)容概要
著者研究東亞各國法制史之后,深知距今百年余年以前,東亞大地之文化殆無不以中國為惟一之微源地,而東亞諸國家亦咸兢兢以追隨中國為當務(wù)之急,法律特其一端耳。尤有進者,中國與東亞諸國不僅有文化之關(guān)系,既今日朝鮮、安南、琉球、日本以至暹羅諸國,其人民血管中蓋攙入不少中國民族之血液,著者因痛感東亞原屬一家,彼此應(yīng)互相擔攜,共圖進步,以維持我東亞久遠之聲光于弗墜。著者最后征引諸家學說闡述“中國法律”有其歷劫不磨之真價值存在,希望我東亞法家均能回顧數(shù)千年來我祖宗心血造指之寶貴財產(chǎn),不惟不至紛失,且更進一步力采歐、美之所長,斟酌損益,以創(chuàng)造斬新宏偉之“東洋法系”,是則著者區(qū)區(qū)之微意也。 這本書不僅是楊鴻烈研究中華法系的苦心孤詣之作,也是他研究比較法制史的探幽發(fā)微之作。這本書引文之繁多,引書之繁多,標點符號之繁雜,均為同類著作所罕見。
書籍目錄
全書提要第一章 導(dǎo)言 一、世界法系中之中國法系 二、中國法系之內(nèi)容及范圍第二章 中國法律在朝鮮之影響 一、自傳說之箕子八條至高麗王建一代 附中國與朝鮮諸國存立年對照表 中國文化影響朝鮮之圖表 東史綱目東國歷代傳授之圖 新羅三姓傳世之圖 高句麗傳世之圖 百濟傳世之圖 高麗王世系表 東史綱目官職沿革圖(節(jié)錄) 三國鼎立以前之朝鮮半島圖 三國鼎立時之朝鮮半島圖 二、自李朝時代至中日戰(zhàn)爭前后 附朝鮮法制史參考書目第三章 中國法律在日本之影響 一、自天智天皇時代至醍醐天皇時代 附日本皇室歷朝世系表(一) 日本王朝時代法制史資料之參考書目 二、武家時代末期暨明治維新時摹仿明律之制法事業(yè) 附日本皇室歷朝世系表(二) 日本法律屬于中國法系時期之內(nèi)容比較表 第一 法典篇目之比較表 第二 刑名比較表 第三 刑民法處罪輕重比較表第四章 中國法律在琉球之影響 附琉球之歷代系統(tǒng) 琉球法制史年代對照表 琉球法制史之參考書目第五章 中國法律在安南之影響 一、摹仿唐宋律時代——李太祖(公蘊)及陳太宗(煚)兩朝 附安南紀年表 二、摹仿唐宋元明律時代――黎太祖(利)一朝 三、摹仿明清律時代――阮世祖(福英)一朝 附越史新約之歷代紀年(續(xù)) 國朝史撮要前編世代年紀 安南法制史之參考書目第六章 結(jié)論 附中國朝鮮日本安南法律史之年代對照表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二百八十四條 誣告人禁獄以下罪者,加所誣罪二等;誣告流役罪者,加三等,罪止懲役終身。(按《大明律》作“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誣告死罪,被誣人已決者,絞;(《大明律》作“反坐以死,……猶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chǎn)一半,養(yǎng)贍其家”。)未決者,懲役終身。(《大明律》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誣告反逆者,不論已決未決,處絞。(《唐律》卷第二十三《斗訟》三作“斬”。)第二百八十六條 告二事以上,告重事實,輕事招虛;二事罪等,一事告實者,皆免罪。(略同《唐律》)……第二百八十七條 誣告本管上官及該地方官死罪者,不論已決未決并處絞。(《唐律》作“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第二百八十八條 誣告祖父母、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論已決未決及輕重等絞。期親以下尊長依第六十四條《親屬等級》所誣罪遞加(按《唐律》作“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誣告卑幼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唐律》“減二等”),大功減二等(《唐律》“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一等(《唐律》“小功以下以凡人論”),袒免親不減。但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妻妾及已之妾(同《唐律》)與雇工(《唐律》無)者,并勿論。(同《唐律》)……第二百八十九條 揭投隱匿姓名之文書以謗訕國事、政府及告人罪者,處懲役終身。(《唐律》作“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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