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范中超 頁數:224
前言
我對無紙化的思考始于七年前,經過了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隨著研究的深入,我意識到了問題的重要性,也發(fā)現了一些自己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兩年前,《證券之死:從權利證券化到權利電子化》一書出版。這是我寫的第一本關于無紙化的書。正如兩年前這本書的副標題所揭示的,我試圖論證的不僅是傳統(tǒng)證券法理論,以及以此理論為基礎而展開的資本市場游戲規(guī)則的死亡,而且是作為社會現象的證券的死亡?!蹲C券之死:從權利證券化到權利電子化》一書從宏觀上研究傳統(tǒng)的證券法理論,以及作為社會現象的證券在無紙化之后所面臨的困境。毫無疑問,該書為我進一步研究無紙化的法律問題確立了框架,明確了方向。然而,只有深入細致的微觀研究才能為立法和實踐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因此,我著手研究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試圖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梳理。正如法布爾把未知世界比作黑暗中的拼磚畫面一樣,無紙化給資本市場帶來的諸多挑戰(zhàn),同樣是黑暗中的一幅拼磚畫面。探索者只有一步一步地移動,一小塊一小塊地用手提燈照亮方磚,才能使已知構圖的面積逐漸增大。只有照清了未知事物的面目,才能揭示真相,發(fā)現事物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無紙化所涉及的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問題就如同那一小塊一小塊的方磚。我試圖逐一研討。這些問題,有的可能已經不是微觀而是微小了,但我相信見微知著。前幾年發(fā)生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國債回購危機就是由交易制度的微觀結構缺陷造成的,是交易規(guī)則忽視了國債無紙化所引起的疏漏造成的。制度設計的細微之處是否扎實往往決定著制度的優(yōu)劣成敗。
內容概要
這是一部以證券的無紙化為研究對象的專業(yè)著作。作者以A股市場為中心,從微觀的視角,通過對中國資本市場發(fā)展細節(jié)的歷史考察,梳理了相應的實踐演化以及制度變遷。具體言之,作者在系統(tǒng)分析和研究了證券的形式尤其是股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以及證券的登記、存托管和結算等問題之后,結合我國證券法的立法現狀和司法實踐,著眼于證券無紙化的發(fā)展趨勢,對其進行了開創(chuàng)性的探索,并提出了針對性的立法建議和制度完善的構想。為我國證券無紙化的發(fā)展和證券法與公司法的繁榮帶來了新視角、新思維,是一部優(yōu)秀的學術專著。
作者簡介
范中超,法學博士,曾服務于檢察系統(tǒng)、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做過博士后研究,現供職于中國政法大學。
書籍目錄
序言第一章 導論 一、證券之死 二、“無紙化證券”的用法與所指 三、要敢走別人沒走過的路 四、內容 五、超越對學術意義的思考第二章 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 一、股票的兩種形式 二、股票的要式性與文義性 三、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第三章 票面金額名存實亡 一、從多元到一元 二、從股票發(fā)行到股份發(fā)行 三、票面金額、股票面值、每股金額、每股面值、每股凈資產 四、票面金額、每股金額與股份發(fā)行 五、結論: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第四章 記名股票之惑 一、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qū)別 二、善意取得 三、我國資本市場對記名股票情有獨鐘 四、賬戶實名制不等于股份記名 五、區(qū)分股份類別與股票類別第五章 證券登記的異化 一、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角色 三、股東身份的確認方法 四、過戶登記的異化 五、過戶登記技術 六、無紙化之后的證券登記第六章 托管存管為哪般 一、疑問 二、無紙化消解證券保管 三、指定交易制度與托管券商制度 四、托管存管為哪般第七章 結算 一、原理 二、問題 三、招數 四、無紙化無需交收 五、業(yè)務規(guī)則第八章 立法建議 一、修改《公司法》 二、修改《證券法》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將無紙化之后的賬戶記錄擬制為“證券”是一場陰差陽錯、不折不扣的誤會。不過,雖然賬戶記錄被稱為證券是錯誤的,但這個賬戶仍然是記錄財產出入情況的。例如,記賬式國債賬戶所記錄的就是投資者對中央政府所享有的債權變動情況,股份賬戶反映的是投資者股份的變動情況。也就是說,賬戶記錄對應的不再是作為物的表彰民事權利的證券,而是抽象的民事權利本身。然而,賬戶記錄只能作為這些權利的證明,而不能像紙面憑證那樣,成為這些權利的化體。無紙化消滅了紙面憑證,沒有紙面憑證就沒有證券所有權。賬戶記錄,目前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計算機系統(tǒng)中的數據信息,即電子記錄,雖能為人力所支配,但既非有體,也不是自然力。我們很難把電子記錄定性為民法上的物。電子記錄不是物,也就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證券表彰民事權利,但這些民事權利本身不能成為證券所有權的客體?!段餀喾ā穼⑽餀嗟目腕w分為兩類:物與權利?!段餀喾ā返?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為對物的歸屬被界定為對物的所有權,我們似乎也可以把權利的歸屬界定為對權利的所有權,但是,從法律邏輯上講,權利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原因有二,一是《物權法》有關于權利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規(guī)定,但并不意味著權利就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并不是物權的全部。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我國已有法律規(guī)定權利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如《擔保法》關于權利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guī)定。二是如果權利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那么所有權就會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概念,就可以將一切財產權利一網打盡。這樣一來,便產生了債權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繼承權所有權、股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所有權、抵押權所有權、質權所有權,甚至對所有權的所有權等不倫不類的荒謬概念。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所有權只是物權的下位概念,是財產權利的一個類型而已。
編輯推薦
《證券無紙化的法律問題》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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