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2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作者:《教育實用核心法規(guī)》編寫組 編 頁數(shù):223
內(nèi)容概要
《教育實用核心法規(guī)(第3版)》的內(nèi)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發(f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2月25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通知(1993年11月21日)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l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 行)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2001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2002年3月2日 國辦發(fā)[2002] 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nóng)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2002年5月16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fā)展民族教育的決定(2002年7月7日 國發(fā)[2002] 14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yè)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2002年9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yè)農(nóng)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2003年9月17日 國辦發(fā)[2003] 7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nóng)村教育工作的決定(2003年3月7日)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委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2月29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9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guī)定(1992年10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fā)布)國家教委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18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1995年10月6日)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fā)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guī)程(1998年12月1日經(jīng)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1998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年5月25日)關于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見(1999年8月13日教育部發(fā)布教基[1999] 13號)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發(fā)布)教育部關于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1999年12月2日教究[1999] 7號)教育部 國家語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guī)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0年4月17日)教育部關于加強對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進行管理的公告(2000年4月20日教技[2000] 4號)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6月29日教育部發(fā)布)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000年8月15日 教基[2000] 28號)《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000年6月22日經(jīng)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2000年9月23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證管理的通知(21001年7月26日教學廳[2001] 8號)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2001年7月27日教育部發(fā)布)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guī)定(2001年8月8日教育部發(fā)布教人[2001] 6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中小學校園網(wǎng)建設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29日 教基廳[2001] 16號)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2002年2月6日 教監(jiān)[2002] 1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2002年2月26日 教基[2002] 1號)教育部關于推進教師教育信息化建設的意見(2002年3月1日 教體藝廳[2002] 1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年4月16日 財教[2002] 33號)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 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小學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2002年5月17日 新出聯(lián)[2002] 1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 計價格[2002] 792號)教育部 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學校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教體藝[2002] 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 教基廳[2002] 6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的通知(2002年9月25日 教基[21002] 14號)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2002年10月24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綜治辦、共青團中央發(fā)布)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3月7日 教考試[2003] 1號)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guī)定(2003年6月15日)教育部關于發(fā)布《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修訂)》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 教基[2004] 6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2004年5月20日)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wèi)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3號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號公布 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令第26號發(fā)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節(jié)摘錄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诙藯l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任教資格?! 〉诙艞l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yè)務培訓?! 〉谌畻l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谌粭l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yè)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谌l民辦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褶k學校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yè)、社會優(yōu)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第五章學校資產(chǎn)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 〉谌鍡l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chǎn)、國有資產(chǎn)、受贈的財產(chǎn)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 〉谌鶙l 民辦學校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chǎn)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魏谓M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褶k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谌藯l民辦學校資產(chǎn)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褶k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六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谒氖畻l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zhì)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zhì)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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