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劉家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劉家琛 編 頁數:426
內容概要
《新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按照新國家賠償法的條文順序,詳列各條的條文主旨,比較條文的前后變化以及可能給賠償實踐造成的影響,詮釋每個條文的立法原意及其理解適用,尤其是對本次修改之處多加論述,以期讀者能夠準確了解相關內容。
作者簡介
劉家琛,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全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兼職教授,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 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歷任四川省綿陽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四川省高圾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副院長。出版《訴訟及其價值論》、《新罪通論》、《反腐廉政通鑒》、《新刑法條文釋義》、《新刑法新問題新罪名通釋》、《新刑法案例評析》、《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民商法新類型案例精析》等法學著作數十種。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本章導讀】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履行)第二章 行政賠償【本章導讀】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五條 (行政賠償的免責范圍)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權人)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第八條 (經復議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第九條 (行政賠償程序的發(fā)動)第十條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的提出)第十一條 (數項賠償請求的提出).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請求的方式)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的行政程序)第十四條 (行政賠償的訴訟程序)第十五條 (行政賠償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第三章 刑事賠償【本章導讀】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和決定程序的啟動)第二十五條 (復議決定及人民法院決定程序的啟動)第二十六條 (賠償決定程序中的舉證責任)第二十七條 (賠償決定程序的立案審查)第二十八條 (賠償決定程序的決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guī)則及賠償決定的執(zhí)行)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確有錯誤的處理)第三十一條 (刑事追償)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本章導讀】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的方式)第三十三條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計算標準)第三十四條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計算標準)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責任方式)第三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計算標準)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本章導讀】第三十八條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時效及其中止)第四十條 (涉外國家賠償)第六章 附則【本章導讀】第四十一條 (賠償費用與征稅)第四十二條 (時間效力)常用國家賠償法律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主要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被請求人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說,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直接受理。這里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作出違法決定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所授之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違法行使受委托之權的組織或個人的委托機關、復議決定加重了侵害的復議機關。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以行政程序處理被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本機關所委托之組織與個人違法行使職權而遭受損害之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權利,也是它的義務。任何其他機關未經法律允許,接受受害人的請求,就是越權行為,而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對受害人的請求置若罔聞,不理不睬,就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請求人只有在弄清楚誰是賠償義務機關之后,方能主張自己的請求權。有些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一般情況下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沒有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在有無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狀態(tài)不明時,請求人可以向撤銷原行政機關的機關詢問,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有義務答復。在有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并非只由一個行政機關或一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或它們的工作人員的共同行為聯合造成的。對此,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凡參加了該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都有義務進行賠償,即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依行政行為以哪些機關的名義作出來定),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被請求的機關必須依法先予賠償。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所承擔的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被請求的那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請求人所受的損害依法先給予全部賠償,而不是僅僅只賠償自己所致害的那一部分。這就使得受害人的利益能得到及時彌補。然后,共同的賠償義務機關之間可以就各自的責任大小,在賠償金額上進行分配和協(xié)調,先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有權向其它義務機關求償應付份額。本法這樣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互相推諉,不愿承擔責任,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賠償。而當請求權人同時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都提出了賠償請求時,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以其向其他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為由拒絕受理,而應在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進行協(xié)調之后,及時予以賠償??偠灾?,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順利實現,本法對于各種情況下的賠償義務機關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詳見第五章第二節(jié)),請求人也只有在向正當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才有可能及時獲得賠償。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包括: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組織;違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組織或個人的委托行政機關;復議決定加重了侵害的復議機關等;當有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時,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除上述賠償義務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未經法律授權都不得接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 賠償請求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事項,必須是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或者其他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事項。本章第一節(jié)專門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賠償請求人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時,必須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此外,在我國已經公布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關于行政賠償事項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符合這些規(guī)定,超出法律規(guī)定范圍的請求,如醫(yī)療損害的賠償、因公共設施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害賠償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 請求依據是能夠證明的損害事實,包括法定范圍內已經受到的損失和必然可得的利益損失。首先,造成損失的原因是本法第3條、第4條所規(guī)定的九種情形;其次,損害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最后,要有實實在在的損害結果,而不是假想、預料、期待的非現實損害。至于請求賠償所依據的法律文件,可以是確定行政機關賠償義務和受害人請求權等事項的一般賠償法,即本法,也可以是有關賠償內容的特別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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