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10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楊福忠 頁數(shù):285
前言
憲法學的價值在于社會實踐,豐富而多樣化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理論枝繁葉茂的土壤。在一個國家法治的發(fā)展過程中,憲法學理論,特別是一些標志性的憲法判例或事例,對于一個國家價值觀的維護與發(fā)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有些國家,一個憲法性案件會引起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成為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時帶來制度的創(chuàng)新與變革。比如,美國和德國的憲法學理論博大精深,主要原因之一是她們有生動活潑的憲法實踐。以美國為例,《美國憲法逐條釋義》被認為是研究美國憲法最權威的巨著。該書雖然對所有的憲法條款和修正案條文進行了闡述,但其論述的中心,卻在《美國憲法》第1-3條,以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4條修正案。該書篇幅長達2006頁,其中關于《憲法》第1條的論述有371頁,關于《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論述有242頁,而關于《憲法》第7條、第3條、第26條修正案的論述只有1頁,關于第2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案修正案的論述只有2頁。之所以會出現(xiàn)上述情況,在于“他們對各個條文的解釋,但取以往適用經(jīng)驗中所獲得的具體知識,而不作空洞抽象的理論探討?!币虼?,美國憲法理論的繁榮和發(fā)達,與其具體的憲法實踐是分不開的。
內容概要
本書以立法權是受憲法限制的國家權力為邏輯前提,圍繞著立法不作為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應承擔國家責任這個命題,闡述了什么是立法不作為、如何判斷立法不作為成立、當出現(xiàn)立法不作為時如何對其進行控制以及立法不作為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時國家應承擔何種責任以對受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等問題。
作者簡介
楊福忠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1992年畢業(yè)于河北師范大學法政學院,獲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yè)于中共中央黨校,獲法理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導師韓大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基本理論。先后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政治與法律》《北方法學》《東吳法學》《公法評論》《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其中多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全文轉載,或被收入CSSCI系統(tǒng)。
書籍目錄
導論1 問題的提出2 學界的回應3 研究意義4 論文結構及研究方法第1章 立法不作為何以成為問題 1.1 立法不作為相關概念考察 1.1.1 法律與立法 1.1.2 法與立法權 1.2 立法不作為的含義及分類 1.2.1 立法不作為的含義 1.2.2 立法不作為的分類 1.3 立法不作為成為問題的原因 1.3.1 由信任到懷疑:對立法者觀念的轉變 1.3.2 憲法具有最高法地位的確立 1.3.3 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 1.3.4 司法判例本身不能直接填補立法漏洞第2章 立法不作為之成立要件 2.1 立法者負有立法義務 2.1.1 立法者負有立法義務的憲法根據(jù) 2.1.2 通過憲法解釋從基本權利條款中推導出來的立法義務 2.2 立法者沒有履行立法義務 2.2.1 立法裁量的概念及分類 2.2.2 立法裁量的界限第3章 立法不作為之控制 3.1 立法不作為控制的必要性 3.1.1 立法不作為控制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3.1.2 立法不作為控制有利于維護憲法秩序 3.2 立法不作為控制的類型 3.2.1 主動控制與被動控制 3.2.2 立法控制與司法控制 3.3 立法不作為的司法控制 3.3.1 立法不作為司法控制的正當性 3.3.2 立法不作為司法控制的界限 3.3.3 立法不作為司法控制的標準 3.3.4 立法不作為之憲法訴訟第4章 立法不作為之國家責任 4.1 國家責任之性質 4.2 國家責任趨勢之演變 4.2.1 從國家無責任到國家有責任 4.2.2 從行政責任到立法責任 4.2.3 從作為責任到不作為責任 4.3 立法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4.3.1 立法不作為侵權之國家賠償?shù)目赡苄? 4.3.2 立法不作為侵權之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4.3.3 立法不作為侵權之國家賠償要件第5章 立法不作為在中國:問題、成因及控制 5.1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研究立法不作為的意義 5.1.1 研究立法不作為的理論意義 5.1.2 研究立法不作為的實踐意義 5.2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不作為狀況的實證分析 5.2.1 制定法律方面的不作為 5.2.2 修改法律方面的不作為 5.2.3 解釋法律方面的不作為 5.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不作為的成因及其控制 5.3.1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不作為的成因 5.3.2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不作為的控制 (一)內部控制 (二)外部控制參考文獻附:德國、日本、韓國典型之立法不作為案例 案例一:德國“機場噪音案”判決 案例二:日本“剝奪在外國民之選舉權違憲訴訟”判決 案例三:韓國財產補償立法不作為違憲確認判決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1章 立法不作為何以成為問題 西方有位文化學者曾經(jīng)說過,每一個時代都會有一些關鍵詞匯,在這些詞匯里沉淀著某些時代的信息,因而分析這些詞匯的內涵及其脈絡,對了解那個時代將會有極大的幫助?!傲⒎ú蛔鳛椤本褪俏覀兘裉爝@個時代的一個關鍵詞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立法不作為”不僅逐漸成為學術文獻中出現(xiàn)頻率較多的概念,而且在一些國家成為違憲司法審查的對象。那么,究竟什么是立法不作為?其為何在當代被作為問題提出來而加以討論,且在有些國家成為違憲司法審查的對象?這些是本章要加以討論的問題?! ?.1立法不作為相關概念考察 1.1.1法律與立法 在英文當中,law通常用來指稱兩種規(guī)則:一種是支配自然界的恒定不變的規(guī)則,即自然規(guī)律;另一種是支配人們行為的規(guī)則,即法律。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它是人們以審慎刻意的方式制定的,還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對這個問題西方學界存在兩種認識路徑:一種是建構論唯理主義的認識路徑。這種理論以笛卡爾的唯理主義作為哲學基礎,認為人僅憑理性就能重構社會。法律是人的理性活動的結果,是人經(jīng)過深入思考而建構起來的,或者至少它們的各種程度的完備形式是人經(jīng)過深入思考而設計出來的。在歷史上,社會契約論者和法律實證主義者都持這種觀點。
編輯推薦
近年來,《立法不作為問題研究》作者一直關注立法不作為問題的研究,積累了一些研究成果。《立法不作為問題研究》是作者研究這一問題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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