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與檢察權的運用

出版時間:2008-12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莫洪憲,萬強 主編  頁數:314  

內容概要

本書是一本有關和諧社會與檢察權的運用的論文集。所收錄文章的作者主要是常年工作在檢察一線的工作人員,他們既有著深厚的理論涵養(yǎng),又有著豐富的檢察實踐閱歷,使得本書處處可見真知灼見。    本書對于相關實際工作者以及研究人員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

書籍目錄

試論和諧社會建設與刑事檢察政策調適  一、和諧社會建設與刑事檢察政策的關系  二、和諧社會建設對刑事檢察政策的調適要求  三、和諧社會建設中刑事檢察政策的合理調適  四、結束語試論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運用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讀  三、檢察工作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反商業(yè)賄賂與和諧社會構建  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認識  二、商業(yè)賄賂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危害  三、反商業(yè)賄賂促進和諧社會構建論我國暫緩起訴制度的構建  一、暫緩起訴的概念及理論基礎  二、我國建立暫緩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暫緩起訴制度的構建和完善論和諧視野下的檢察權及其運用牛  一、和諧建設對檢察權及其運用提出新課題  二、檢察權及其運用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三、和諧建設中檢察權運用應當注意的問題試論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申訴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運用  一、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應當把握五個總的原則 二、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在具體辦理案件過程中貫徹“寬嚴相濟”,應當正確解讀“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關于公訴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建立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 二、堅持“嚴打”工作機制與落實輕罪寬緩刑事政策的銜接 三、關于相對不起訴權的適用論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地位的歷史必然性 一、監(jiān)督制約偵查權與審判權是檢察權誘發(fā)的歷史動因 二、檢察權是完善訴訟機制、促進訴訟公正的重要手段 三、檢察權決定于我國憲政結構,符合權力配置的基本原理淺議當前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二、對策建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踐與思考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踐探索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思考不起訴權與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博弈分析 一、被害人對不起訴制約機制的創(chuàng)設及其制度功效 二、不起訴程序的內部規(guī)范——不起訴聽證程序的引入 ……

章節(jié)摘錄

(一)暫緩起訴的適用條件1.適用對象對于暫緩起訴的適用對象,目前有3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暫緩起訴應只適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其他行為主體不得適用;第二種觀點認為,暫緩起訴不僅可適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還可適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偶犯嫌疑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凡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適用暫緩起訴。筆者認為,作為一種制度設計,暫緩起訴的適用應無行為主體方面的嚴格限制,因為這有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只要其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依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及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適用暫緩起訴。2.適用犯罪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系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并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不致再繼續(xù)危害社會,而且要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二)暫緩起訴的考驗期暫緩起訴的決定作出時,應同時確定對暫緩起訴人進行考察的考驗期。暫緩起訴的考驗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履行特定義務并對其加以考察的一定期限。暫緩起訴考驗期的設定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作出合理的限制,既不能太長,也不能太短,期限太長,就使社會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期限太短,難以通過觀察判斷被暫緩起訴人的改惡從善的情況。筆者認為,規(guī)定為1年以上、3年以下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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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與檢察權的運用》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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