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劉愫貞 四川出版集團,巴蜀書社 (2009-06出版) 作者:劉愫貞 頁數:399
前言
本書是從我的一個中國法學會科研項目①開始寫起的,期間陸續(xù)發(fā)表有關此論題論文十余篇。探討判詞語言演變史,我們以語體為著眼點,是因為我們始終堅持法律語言只是一種語言的功能變體,它不是一個獨立的語言系統。法律語言的特質在很大程度上不決定于語言材料,而決定于它的功能。語體是用于概括判詞話語結構方式和編碼方式的,以語體學方法研究判詞語言史,可以避免淡化判詞語言特性的危險,也可以避免判詞語言研究中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見詞語不見整體風貌的弊端;詞語的運用應該屬于語體風格學而不是詞匯學或語法學,因為適用的詞義在于詞的更高的句法組織安排,不僅是詞匯意義。因此我們必須把判詞理解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只有通過剖析語體風格的相似性、關聯性,才能有效地把握判詞語言的特質與功能。
內容概要
《判詞語體記》是從我的一個中國法學會科研項目①開始寫起的,期間陸續(xù)發(fā)表有關此論題論文十余篇。探討判詞語言演變史,我們以語體為著眼點,是因為我們始終堅持法律語言只是一種語言的功能變體,它不是一個獨立的語言系統。法律語言的特質在很大程度上不決定于語言材料,而決定于它的功能。語體是用于概括判詞話語結構方式和編碼方式的,以語體學方法研究判詞語言史,可以避免淡化判詞語言特性的危險,也可以避免判詞語言研究中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見詞語不見整體風貌的弊端;詞語的運用應該屬于語體風格學而不是詞匯學或語法學,因為適用的詞義在于詞的更高的句法組織安排,不僅是詞匯意義。
書籍目錄
自序第一章 緒論一、概述二、判詞的發(fā)生和發(fā)展(一)判詞的名稱及其產生(二)判詞語體的內涵三、判詞的分類和語體論(一)判詞的類別(二)判詞語體論四、當前判詞語言、語體研究概況(一)基于言語風格理論的判詞語言研究(二)基于文體、語體流變理論的語體研究(三)基于法制史理論的判詞語言研究(四)其他與判詞語言相關的論述五、判詞語言研究中的論爭問題(一)關于花判(二)關于判詞與判例六、本書內容要點及研究方法(一)內容要點(二)研究方法第二章 先秦——判詞語體的初創(chuàng)時期一、概述(一)社會與法文化概況(二)語言發(fā)展概況二、判詞語體特點(一)西周判詞語體風格特點(二)東周判詞語體風格特點(三)東周與西周判詞語體比較三、三代時期立法語體之概貌(一)萌芽時期(二)初級生長期四、秦朝法律語言概說(一)《語書》語體概說(二)秦朝立法語體的特點第三章 兩漢——判詞語體的過渡時期一、兩漢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生成時期(一)西漢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生發(fā)期.(二)我國的語言學研究始于漢代(三)漢代判詞的司法地位二、漢代判詞語體特征(一)鮮明的禮法色彩(二)鮮明的文學色彩三、漢代立法語體特色(一)兩漢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種(二)《二年律令》語體特征第四章 唐代——判詞語體的發(fā)展時期一、概述(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二)以古籍注釋為標志的語言研究二、駢判簡述三、唐駢判的語體風格特色(一)典雅精巧(二)凝重精煉四、專書語體簡論(一)白居易《甲乙判》的語體特色(二)白居易判詞中法律文化精神的現代價值(三)張騖《龍筋鳳髓判》語言風格特色(四)《文明判集殘卷》語體風格(五)《文明判集殘卷》與其他唐判之比較(六)《文苑英華》判詞的體武特色(七)“張、白、王”三大家用典比較五、唐代立法語言特點(一)《唐律疏議》的體例(二)《唐律疏議》的語言特點第五章 宋代——判詞語體發(fā)展時期一、概述(一)高度發(fā)達的文化是駢判散化的社會原因(二)創(chuàng)新的語言學研究成果為駢判散體化提供了物質基礎(三)全面發(fā)展的法律文化為駢判散體化注入了別樣的血液二、宋判的語體特色(一)宋判概述(二)語體風格(三)《清明集》首語的“議論”形式(四)花判三、《清明集》法文化精神特征(一)封建倫理道德作為折獄斷案的依據(二)在嚴格依法斷獄時,禮法文化并未受到重創(chuàng)(三)法律的規(guī)定是處理家族財產糾紛案件的一個支配性因素(四)看重證據的作用(五)有力地懲治地方黑惡勢力(六)讀書人犯罪可減刑第六章 明代——判詞語體臻于成熟時期第七章 清代——判詞語體發(fā)展的最高峰第八章 結束語與法律語言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緒論一、概述本書以“史”為經,以語體風格為緯,試圖編制一部中國歷代判詞語言、語體史,并對其所蘊含的法文化精神的現代價值作探討。據現存的中國古代判詞文本考察,我們認為:先秦是中國古代判詞的初創(chuàng)時期;漢代是判詞語體的過渡時期;唐宋是中國古代判詞的發(fā)展時期;明清則是中國古代判詞的成熟時期。中國判詞,源遠流長,經過幾千年漫長的發(fā)展歷程,形成自己特具的體式特色。對歷代判詞的語言發(fā)展流程進行研究,并透過語言揭示其蘊含的法律文化精神,無論是對學科建設,還是當前司法、執(zhí)法法律文書制作的改革和民主法制社會的發(fā)展,都是很有益處的。
后記
歷時五年,這本小書寫完了,似乎應該輕松了,然而,我卻沒有如釋重負的快感,因為我有太多的遺憾。一者,資料闕如。諸如秦代的判詞、漢代(除董仲舒判詞以外)的判詞等沒有見到;諸如,唐代名家的駢判與敦煌與吐魯番出土的判詞(特別是《文明判集殘卷》),在語體風格上、在司法功能強弱上的明顯差異,其緣由究竟是什么?本書雖有一些推斷,但截至目前還有找到支持的證據;諸如《折獄新語》的語體風格,與明代其他判詞語體風格的不同,其緣由的推斷,依然缺乏剛性史料的支撐。二者,比較研究不夠。同時代的判詞語體與它的立法語體,本書雖作了比較分析,但不夠;況且,某個時期的判詞語體與同時代的《刑法志》語體之間,有一定的相似性、關聯性,本書卻未能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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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語體記》由巴蜀書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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