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06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 作者:(美)薩伯 頁數(shù):171 譯者:陳福勇,張世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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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富勒(LonPuller)的洞穴探險者案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例。這一評價已說明一切,特別是在其他案例構成強有力競爭的情況下。其他案例也許會在庭審的戲劇性、人物變化、調查懸疑方面略勝一籌,但在法律深度、思辨靈敏度上絕對無法比擬。這案例表現(xiàn)的不是律師處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人勝。它難以成為精彩的電影題材,因為本案的“主角”只是一個個“會說話的頭像”。實際上,能成為精彩電影題材的部分——洞穴里面的事件,在富勒的文章開頭就已結束了。而且,這些事件不是以生動活潑的電影語言來表現(xiàn),而是事后以精確但乏味的司法語言來復述?! 「焕展P下的五個最高法院法官將復雜的案件事實及多樣的法律推理娓娓道來,敘述精確。這五種觀點集中在了不同的事實細節(jié)和司法判例上,并置于不同的法律原則與政治背景中。通過這種方法,富勒把那些重要的原則沖突具體化,并闡明了在他那個時代主要的法哲學流派。
內容概要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 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fā)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學院學生必讀的文本,并在此基礎上演繹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xù)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寨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他們真的有罪嗎,請看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這些判決書,實際上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學盛宴,讓讀者得以品味精彩動人的深邃思辨。培養(yǎng)適應法洽社會的法學素質?!抖囱ㄆ姘浮芳仁欠ㄕ軐W專業(yè)領域寓言式的經典文獻,又是大學跨學科通識教育的理想讀本?!抖囱ㄆ姘浮愤m合的讀者是那些不熱衷于給觀點貼標簽或獵尋虛幻、對嚴肅而有意義的論證充滿興趣的人。
作者簡介
薩伯(Peter Suber,1951-?。绊懮鯊V的“開放近用運動”(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獻發(fā)表的同時,將電子文本在網上公布以便讀者免費取閱)的發(fā)起人。1973年畢業(yè)于美國葉爾漢姆學院,1978年獲西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葉爾漢姆學院哲學教授,也講授法律、計算機等其他課程。薩伯從事很多領域的社會活動,兼任SPARC(“學者出版與學術資源聯(lián)盟”)高級研究員和耶魯大學法學院信息社會項目訪問學者等多項職務,還是兩家網站(openaccessnews和openaccessI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專著《自我修正的悖論》(The Paradox of Serf—Amendment)。
書籍目錄
推薦(一)期待第十五個觀點推薦(二)一生必讀的著作導讀(一)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導讀(二)思想的能力與司法技藝序言 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導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個觀點觀點一 尊重法律條文——首席法官特魯派尼陳詞觀點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陳詞觀點三 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唐丁法官陳詞觀點四 維持法治傳統(tǒng)——基恩法官陳詞觀點五 以常識來判斷——漢迪法官陳詞最后判決后記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觀點六 撇開己見——首席法官伯納姆陳詞觀點七 判案的酌情權——斯普林漢姆法官陳詞觀點八 一命換多命——塔利法官陳詞觀點九 動機與選擇——海倫法官陳詞觀點十 生命的絕對價值——特朗派特法官陳詞觀點十一 契約與認可——戈德法官陳詞觀點十二 設身處地——弗蘭克法官陳詞觀點十三 判決的道德啟示——雷肯法官陳詞觀點十四 利益沖突?——邦德法官陳詞尾聲
章節(jié)摘錄
觀點一 尊重法律條文——首席法官特魯派尼陳詞 法典的規(guī)定眾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北M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案情回溯:洞穴探險謀殺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險協(xié)會的成員,該協(xié)會由一些洞穴探險業(yè)余愛好者組織。紀元4299年5月上旬,他們連同當時也是該協(xié)會會員的威特莫爾(Roger Whetmore),進入一個位于聯(lián)邦中央高原的石灰?guī)r洞。當他們深入洞里時,發(fā)生山崩。巨大的巖石滑落,擋住了他們所知的唯一洞口。他們發(fā)現(xiàn)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來,等待營救人員救他們重見天日。由于五名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其家屬通知了協(xié)會的秘書,而探險者在協(xié)會總部也留下了他們打算去探險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 I救難度之高遠遠超出預計,需要不斷增加營救人員和機器。然而洞穴地處偏遠,運送營救人員和機器的難度極大。工人、工程師、地質學家和其他專家搭建了一個大型臨時營地。因為山崩仍不斷發(fā)生,移開洞口堆積巖石的工作好幾次中斷,其中一次山崩更奪走了十名營救人員的生命。在營救過程中,洞穴探險協(xié)會自有資金很快用完,接著八十萬弗里拉(紐卡斯國貨幣)的公眾捐助和法定撥款投入營救工作,這筆錢在受困者獲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險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營救終于成功。 由于探險者只帶了勉強夠吃的食物,洞里也沒有任何動物或植物能賴以維生,大家很早就擔心探險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餓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才獲知探險者隨身帶了一個袖珍的無線設備,可以收發(fā)資訊。營救人員迅速安裝了一個相似的設備,與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聯(lián)系上了。探險者詢問還要多久才能獲救,負責營救的工程師告訴他們,即使不發(fā)生新的山崩,至少還需要十天。得知營地有醫(yī)療專家后,受困者與醫(yī)生通了話,他們詳細描述了洞里的情況,然后問從醫(yī)學上看,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他們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專家告訴他們,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隨后,洞里的無線設備便沉寂了。八個小時后,通訊恢復,探險者請求與醫(yī)生再次通話。威特莫爾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詢問,如果他們吃了其中一個成員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盡管很不情愿,醫(yī)生委員會主席仍給予了肯定答復。威特莫爾又問,通過抽簽決定誰應該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場的醫(yī)療專家沒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爾接著問,營救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員能給予答復,但這些人也不愿意對此提供意見。他又問是否有牧師或神父愿意回答他們的問題,還是沒有人愿意出聲。之后,洞里再也沒有傳來任何消息,大家推測(后來證實是錯誤的)是探險者的無線設備的電池用光了。當受困者獲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爾已經被同伴殺掉吃了?! ”桓嫣峁┙o陪審團的證詞表明,是威特莫爾提議,他們也許可以吃一個成員,否則想活下來是不可能的。同樣也是威特莫爾首先提議使用抽簽,他提醒大家,他剛好帶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響應如此殘酷的提議,但通過無線電進行如上對話后,他們接受了威特莫爾的提議,并反復討論了保證抽簽公平性的數(shù)學問題,最終同意用一種擲骰子的方法來決定生死命運。 然而,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宣布撤回約定。他經過反復考慮,認為在實施如此恐怖的權宜之計之前,應該再等一個星期。其他人指責他出爾反爾,堅持繼續(xù)擲骰子。輪到威特莫爾時,一名被告替他擲骰子,同時要求威特莫爾對是否認同投擲的公平性表態(tài)。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投擲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就被同伴殺掉吃了?! ⌒掖娴奶诫U者獲救后,因營養(yǎng)失調和暈厥住院接受治療。出院后,他們被控謀殺威特莫爾。庭審時,被告陳述完證言之后.陪審團主席(一名職業(yè)律師)詢問法庭,陪審團是否可以僅做特別裁決(陪審團只提供已證明的事實,而把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交由法庭進行判決——譯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給法庭根據已經確定的事實做出判斷。經過討論,檢察官和被告的律師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納了這一建議。在冗長的特別裁決中,陪審團認定上面所述的事實,并且進一步認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實與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們就認定被告有罪。根據這一裁定,審判的法官判決被告謀殺威特莫爾罪名成立,判處絞刑。在刑罰問題上,聯(lián)邦法律并不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審團解散之后,陪審團成員一起向首席行政長官請愿,請求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監(jiān)禁。初審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長官提出同樣的請求。然而,迄今為止,首席行政長官沒有回應這些請愿而采取任何行動,他顯然在等待上訴法庭的裁決?! ”桓嬗凶铮珣@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來,處理這一不同尋常的案件時,陪審團和初審法官的做法,不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規(guī)定眾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北M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在諸如此類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來非常有利于減輕法律的嚴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議,我們一起仿效陪審團和初審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長官請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些請求會被采納,任何人知曉這一案件并有機會徹底了解案情后,都會接受這種請求。首席行政長官拒絕這一請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親自主持像初審那樣歷時三個月廣泛而深入的聽證。主持此類聽證(實際上相當于重審案件)與行政長官應有的職能極不相稱。因此,我們也許可以假定,這些被告將得到某種形式的寬大處理。假如的確如此,正義將得到實現(xiàn),而不會損害我們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也不會鼓勵任何漠視法律的行為?! ∮^點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陳詞 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諺語之一。任何實定法的規(guī)定,不論是包含在法令里還是在司法先例中,應該根據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 我感到震驚的是:為了擺脫這一悲慘案例帶來的窘境,首席法官本應立刻向同事提議采取一種權宜的方法,這雖然讓人無奈卻是再明顯不過了。我認為在這個案子里,我們聯(lián)邦的法律比這些不幸的探險者的命運更受考驗。如果法庭宣布,根據我們的法律這些人已經構成犯罪,那么,無論上訴中的這些相關人員最終命運如何,從常理上看,我們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當法庭宣稱我們所維護和闡釋的法律迫使我們做出令人羞恥的結論,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長官個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擺脫返一結論,在我看來,這等于承認這個聯(lián)邦的法律不再彰顯正義。 在我看來,我們的法律不會迫使我們得出這些人是謀殺犯的荒謬結論;相反,我認為,我們的法律應宣布他們完全無罪。我把這一結論建立在兩個獨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個都足以證明被告應被宣告無罪?! “赴l(fā)時他們不在聯(lián)邦法律管轄下 第一個理由建立在一個可能會引起爭議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觀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觀點是,聯(lián)邦所頒布的法律或實定法(指相對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訂的法律——譯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適用于本案,能代替它們裁決此案的是歐洲和美國的古典作家所說的“自然法”?! ∵@一結論依據的主張是,我們的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們在社會中可以共存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們不可能共存的情況下,我們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賴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復存在了。一旦這一條件不存在了,在我看來,我們的實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們不太習慣把法律諺語“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適用于我們的整個實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這一法律諺語應該是適用的?! ∷袑嵍ǚ☉摻⒃谌祟惪赡芄泊孢@個基礎之上,這一主張對我們來說或感陌生。但這不是因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生的,只是因為這個真理如此明顯和普遍,以致我們很少評論它。如同我們所呼吸的空氣遍及我們的周圍,以致我們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們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們的各個法律分支追求的具體目標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難明白其所有目標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進和改善人的共存狀態(tài),調節(jié)共存狀態(tài)下相互之間關系的公正和平等。當人可以共存的這一前提不復存在,就像案例中極端的情景下,只有剝奪別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時,支撐我們整個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和作用?!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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