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12 出版社:上海人民 作者:呂國強 頁數(shù):458
內容概要
本書作為“判案論法”叢書的又一力作,它以不同的侵權類型如交通事故、醫(yī)療損害、校園傷害、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雇主責任、共同侵權、特殊侵權等為線索,將該院近年來所審理的此類案件集中歸納梳理,并依據(jù)相關法律條文和侵權法理論,從法官的視角給予精細的剖析。本書所甄選的案例都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在侵權領域中經常發(fā)生或大量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大多體現(xiàn)出某一類損害賠償案件的共性。
作者簡介
呂國強,男,1957年8月生。先后獲得上海復旦大學分校法學學士學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學位,是任哈佛大學、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馬普國際知識產權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上海交通大學和復旦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呂國強先后任上海市高級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審判實踐》雜志副主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高院審委會委員。擔任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副院長、審委會委員;自2004年兼任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兼職教授。
書籍目錄
序一、交通事故 朱某、邵某與某集裝箱儲運公司損害賠償案——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戴甲、戴乙與某設計制作公司等損害賠償案——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任某與某出租汽車公司損害賠償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盧某與某客運公司損害賠償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過錯的認定,具有優(yōu)先證明力 邵某與陳某損害賠償案——受害人對賠償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的,可行使撤銷權 吳某與劉某等損害賠償案——登記所有人不能證明機動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已轉讓的,承擔賠償責任 魯某與劉某、某運輸公司損害賠償案——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與某汽車租賃經營部等損害賠償案——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許某與某物流公司損害賠償案——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適用經常居住地的標準 林甲、林乙與某電器公司、陳某損害賠償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權利人可同時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陳某與某集裝箱公司損害賠償案——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車主可主張實際修理費用二、醫(yī)療損害 徐某與某大學附屬醫(yī)院損害賠償案——構成醫(y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按照《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周某與某地段醫(yī)院損害賠償案——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證明力 汪某與某人民醫(yī)院損害賠償案——醫(yī)療過失與原有疾病共同作用導致同一損害的根據(jù)原因力大小確定賠償責任……三、校園傷害四、經營服務五、雇傭損害六、共同損害七、特殊侵權附錄
章節(jié)摘錄
朱某、邵某與某集裝箱儲運公司損害賠償案——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邵某 被告:某集裝箱儲運公司 原告朱某、邵某為與被告某集裝箱儲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朱某、邵某共同訴稱:2005年3月11日,被告某集裝箱儲運公司駕駛員代某駕駛該單位所有的重型集裝箱貨車沿某市前進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環(huán)城東路路口東側時,與兩原告之子朱甲駕駛的重型集裝箱貨車相撞,致朱甲當場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代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兩原告認為,代某在履行某集裝箱儲運公司指派的工作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某集裝箱儲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某集裝箱儲運公司賠償喪葬費人民幣12199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3336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家屬誤工費人民幣1250元、處理事故及料理喪事所產生的交通費人民幣3387元、住宿費人民幣3210元及餐飲費人民幣4275元?! ”桓婺臣b箱儲運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事發(fā)時,被告雇用的駕駛員代某確在履行職務,故被告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被告僅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關于具體的賠償費用,其中喪葬費同意按人民幣12199元計算;對交通費中的人民幣387元予以認可,對租車費用人民幣3000元是否合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住宿費只認可2005年3月14日至3月15日發(fā)生的人民幣1260元;餐飲費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不予認可;至于家屬誤工費,因朱某、邵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實際誤工損失,故不同意賠償;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超過人民幣50000元。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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