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2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魯道夫·馮·耶林 頁數:141 譯者:柯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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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迄今為止,耶林的著作被翻譯成中文的并不多見,一是因為耶林的文采出眾,一般譯者望而卻步;二是因為耶林的著作多涉及羅馬法的專業(yè)知識,需要參考許多羅馬法的文獻,拉丁文翻譯著實不易。 本文是耶林于1867年受吉森法學院之邀,為紀念該法學院常委、教務長、刑法學家Birnbaum教授獲得教授席位五十周年而作,后收錄于耶林的《法律文集》。耶林在文中所強調的中心思想是:過錯原則是羅馬私法的主導性原則。他認為,過錯原則是一個以結果責任原則為起點的法律史發(fā)展進程的成就。結果責任原則正是不可控制的復仇欲以及激情的最終表達,而過錯原則則是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侵權責任的構成中,違法性(日echtsWidrigkeit)的概念至關重要。關于德國侵權法理論中違法性與過錯的區(qū)分之起源。比較法學者JeaRLimpens教授認為,違法性與過錯的區(qū)分可以追溯到本文。耶林在本文中區(qū)分了兩種不法(URrecht),即主觀不法和客觀不法。主觀不法是指因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不法狀態(tài);客觀不法是指行為人不存在主觀過錯的不法狀態(tài)。這些觀點直接影響了德國民法典中侵權行為法的制定。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制定也有諸多的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魯道夫·馮·耶林 Rudolph von Jhering?。?818-1892)
耶林于1818年8月22日出生于德國奧里希(Aurichn)的一個古老的法學世家,曾先后在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和柏林等地的法學院接受法學教育。1842年在柏林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之后歷任柏林(Berlin)、巴塞爾(Basel)、羅斯托克(Rostock)、基爾(Kiel)和吉森(Giessen)大學的教職。1868年,耶林接受了奧匈帝國首都維也納大學羅馬法教授的教席。講課極受學生歡迎,甚至吸引了許多慕名而來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及政府高層官員。
前德國哥廷根大學教授維亞克爾曾評價過,“要想在短時間內將耶林的功績記載下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耶林在1852-1863年陸續(xù)出版的《羅馬法的精神》(全四卷),以其卓爾不群為他贏得了巨大聲譽。1872年耶林返回德國并進入哥廷根大學。在這里他一直工作到去世。在離開維也納前,耶林在維也納法學會上發(fā)表了一篇演講——“為權利而斗爭”。這篇演講獲得了極大的成功,兩年內即印到了十二版,此后又被譯為二十多種文字,也是最早被翻譯成中文引入中國法學界的一篇文章。在耶林晚年,又出版了他的宏偉巨著《法的目的》(全二卷)。耶林以其不朽成就,得以與薩維尼、祁克并列,成為19世紀西歐最偉大的法學家,其思想不僅對西歐,而且對全世界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章節(jié)摘錄
紀念文章探索自然或歷史當中至今仍未被開發(fā)的領域,用新發(fā)現的東西擴大知識的總量,是科學研究當中的一件愜意的事情。然而,這種運氣降臨到每一門科學頭上的機會和方式并不是同等的。新發(fā)現之無限可能性對自然科學敞開著大門,而且每一個新發(fā)現都不會縮小而只會進一步擴大繼續(xù)發(fā)現的視野。而對于歷史科學,這種可能性并非同樣是無限的;在歷史科學當中存在某個時點,在這個時點上,如果沒有新發(fā)現的原始文獻可用,科學研究必然會局限于從不同的方面或者視角來觀察已知事實,而不能獲得知識總量的巨大增加。二十年來,羅馬法史似乎正處在這樣的時點上,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的發(fā)現所造成的歷史資料的增加,在之前的二十年里已經基本被用盡;至少在這最近二十年里,我們的法律史知識的總量基本上沒有增加,可以說四十年代初對羅馬法史的闡述對于今天的應用來講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因此,如果不愿滿足于貧乏的零星知識,對這個法律領域的科學研究只能著已經走上的道路,對現有的、不會有大量增加的資料投入更多的精力。
編輯推薦
《羅馬私法中的過錯要素》為法學名篇小文叢之一,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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