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頁數:1170 字數:1552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系列,(第二版)”根據我國最新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清理工作編纂而成,展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基本成果。
本系列致力于為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務;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學研究者及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書籍目錄
文號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綜 合
第二篇 市場主體管理
(一)綜 合
(二)企業(yè)登記
(三)企業(yè)名稱
(四)出資和年檢
(五)個體私營經濟監(jiān)管
(六)外資企業(yè)
第三篇 市場規(guī)范管理
(一)市場競爭
(二)直銷監(jiān)管
(三)食品市場
(四)車輛市場
(五)農資市場
(六)其他市場
第四篇 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篇 廣告監(jiān)管
(一)綜 合
(二)資質管理
(三)印刷品廣告
(四)醫(yī)藥廣告
(五)其他廣告
第六篇 商標注冊管理
(一)綜 合
(二)商標注冊與保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問,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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