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生命

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上官丕亮  頁數(shù):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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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5年上官丕亮博士論文答辯時,我曾經作為論文評閱人對其博士學位論文“生命權的憲法保障”寫了評閱意見。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上官丕亮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我是其博士后合作導師,也是憲法學界的同行。所以,我對上官丕亮這些年來的學術研究情況比較了解,他是國內憲法學界最早系統(tǒng)地從事生命權研究的少數(shù)幾個學者之一。前些日子,欣聞他的博士論文經過修訂后將要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希望我作一個序,我很高興把他的第一本學術專著推薦給學界。在現(xiàn)代憲法學的視野里,在人類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權利中沒有一項權利比生命權更為重要、更為寶貴,生命權是人類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權利,是構成法治社會的理性與道德基礎。生命權是憲法核心的價值體系,是憲法價值的基礎和核心,集中體現(xiàn)了憲法體制存在與發(fā)展的基本要求。在我看來,生命權的憲法意義主要在于:生命權是表明人類生存的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具有自然法的屬性;生命權的憲法化或憲法上的生命權體現(xiàn)了國家與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即生命權是國家與社會的最高價值,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權作為實施統(tǒng)治的一種工具或手段;生命權的憲法確認意味著國家或政府負有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生命權的道德和法律義務,使生命權成為社會共同體價值體系的基礎;生命權的憲法意義還表現(xiàn)在它為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提高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提供了社會價值基礎。生命權憲法價值的普及過程是推動法治發(fā)展進程的基本形式。

內容概要

本書是國內第一部專門研究生命權的憲法學專著。從討論什么是生命權出發(fā),對世界各國生命權人憲的歷史與現(xiàn)狀、生命權何以成為一項基本權利而一定要由憲法來保障、國家在生命權憲法保障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怎樣才能實現(xiàn)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闡述。厘清了生命權的概念;論證了“生命權是一項基本權利,需要憲法的保障”這一核心命題;分析了生命權的雙重性質與國家對生命權的雙重義務;系統(tǒng)地提出了生命權的憲法保障制度體系。    本書在資料方面具有獨特貢獻。第一次對各國憲法文本中的生命權規(guī)范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實證分析,所附錄的“全球161國憲法生命權條款表”將為生命權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宅貴的資料。

作者簡介

上官丕亮,1967年生,江西省贛縣人,贛南山區(qū)客家子弟。吉林大學法學學士(1985年-1989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91年-199411E)蘇州大學法學博士(2002~200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2006年~2008年)經歷江西贛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江西贛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研究室副主任現(xiàn)職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研室主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憲法應用研究中心主任兼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釋義》(參編,1993年)《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副主編,2001年)《憲法學基本論》(副主編,2002年)《憲法基本權利新論》(副主編,2004年)《憲法基本理論》(合著,2007年)科研項目前社會主義國家現(xiàn)行憲法比較研究(江蘇省,2001年)公民基本權利立憲模式研究(中國法學會,2003年)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司法部,2005年)中國法官眼里的憲法(江蘇省法學會,2007年)法律適用中的憲法實施研究(國家禮科基金,2010年)

書籍目錄

引言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問題值得關注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現(xiàn)狀 三、研究思路第一章 什么是生命權 一、生命權的主體與客體  (一)生命權的主體  (二)生命權的客體 二、生命權的基本內容  (一)生命存在權  (二)生命安全權  (三)一定的生命自主權  (四)關于生命權內容的爭議問題 三、生命權與相關權利的關系  (一)生命權與生存權  (二)生命權與人身安全權  (三)生命權與健康權 四、生命權的歷史發(fā)展  (一)從思想到規(guī)范  (二)區(qū)域性組織對生命權的規(guī)定  (三)聯(lián)合國對生命權的規(guī)定第二章 生命權入憲的歷史與現(xiàn)狀 一、生命權人憲的歷史過程  (一)零星入憲時期  (二)規(guī)模入憲時期  (三)全球入憲時期 二、生命權入憲的當今概況——161國憲法規(guī)定 三、生命權入憲的基本內容  (一)人人享有生命權  (二)國家尊重和保護生命權的義務  (三)不得任意剝奪生命  (四)剝奪生命的例外情形  (五)廢除或限制死刑  (六)胎兒生命權  (七)禁止克隆人第三章 生命權何以成為基本權利 一、生命權成為基本權利的理論基礎  (一)生命神圣  (二)人的尊嚴  (三)自然權利  (四)自由主義 二、民法保護的局限性——只對抗平等主體的侵害 三、憲法保障的獨特價值——審查依據(jù)、立法依據(jù)、解釋依據(jù)第四章 國家對生命權的義務 一、基本權利是否僅是防御國家侵害之權  (一)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劃分  (二)自由權不僅僅是一種消極權利  (三)社會權也不只是一種積極權利  (四)每項基本權利均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的雙重性質 二、生命權的雙重性質: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  (一)生命權的消極權利性質  (二)生命權的積極權利性質 三、國家對生命權的雙重義務:尊重與保護  (一)國家對基本權利的義務具有復合性  (二)國家對生命權的消極義務——尊重  (三)國家對生命權的積極義務——保護  (四)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的平衡第五章 生命權威法保障的實現(xiàn) ……結語 生命的憲法,憲法的生命附錄 全球161國憲法生命權條款表參考文獻致謝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從憲法的明文規(guī)定來看,生命權入憲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一)零星入憲時期  這一時期時間跨度較大,始于1789年美國憲法前10條修正案的通過,一直持續(xù)到1945年“二戰(zhàn)”結束,時間超過150年。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上規(guī)定生命權的國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成典憲法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1789年國會通過、1791年各州議會批準生效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中明確規(guī)定:“除非根據(jù)大陪審團的指控,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或其他罪刑,但發(fā)生在陸、海軍和在戰(zhàn)爭時或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受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上的懲罰……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1866年美國國會通過、1868年各州議會批準生效的憲法修正案又將生命權的保護延伸到各州,其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1789年美國憲法修正案雖然沒有明確使用“生命權”的概念,但它開創(chuàng)了在憲法中規(guī)定生命權的先河。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置于1791年法國憲法篇首而作為序言的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2條只規(guī)定,“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護人的自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生命權,但作為1793年憲法序言以及1795年憲法(又稱共和三年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均給“安全”下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安全是指由社會對維持每個成員的性命、權利和所有權所提供的保護”(1793年《人權宣言》第8條)。②從這一定義看來,顯然1791年法國憲法規(guī)定的“安全”包括生命安全,也就是說,法國1791年憲法間接地規(guī)定了生命權(牛命安全權)。

編輯推薦

《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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