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朱新力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朱新力 編 頁數(shù):334
內(nèi)容概要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jīng)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這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國家賠償法作為一部保障人權、監(jiān)督公權的重要法律,已經(jīng)走過了16個春秋。這期間,我國在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和法制領域,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觀念塑造,都經(jīng)歷或正在經(jīng)歷迅速的解構(gòu)、革新與再造。作為“時代之鏡像”的法律,尤其是公法;其適用、解釋、修正乃至廢舊立新,更是無處不感染、沐浴于轉(zhuǎn)型社會的風氣之中。尤其是隨著公民?利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經(jīng)驗的逐步積累,國家賠償法幾乎是從其破冰之旅,便日益面臨理論研究與審判實務不斷要求其擴大救濟力度的挑戰(zhàn)?! 耙粋€國家及其政府能夠在多大范圍內(nèi)、多大程度上以賠償?shù)姆绞絹沓袚湄熑巍?,這確實是衡量一國公民權利保護和法治發(fā)展水平的標尺。而國家賠償法作為一部救濟法,這個標尺掌握在兩類人手中:一是立法者;二是司法者。法律的與時俱進,主要也是通過兩種途徑來完成的:一是修改法律;二是解釋法律,即所謂的“法官造法”。本書的寫作正是以結(jié)合這兩種元素為主線,故名《?編國家賠償法要義與案例釋解》。
作者簡介
朱新力,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常務副院長。美國Valparaiso大學和法國??怂?馬賽法律、經(jīng)濟與科技大學訪問學者。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國家賠償法學、政府管制。自1996年以來,主持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多項成果獲省部級獎,獨著、合著或主編法學著作十余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幾十篇。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總則1.看“黃碟”夫妻獲賠案——國家賠償?shù)木葷c控權功能2.蒙冤殺妻錯判11年,冤獄之后如何救濟——國家賠償?shù)暮x、歸責原則和構(gòu)成要件3.違法遷移戶口而發(fā)生房屋被他人出售的情形,派出所應負賠償責任嗎——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因果關系的判斷第二章 行政賠償4.在派出所約束酒醒期間受傷,能否獲得國家賠償——人身侵權的行政賠償5.受害人在派出所拘傳期間脫逃受傷,能否獲得國家賠償——人身侵權的行政賠償6.在公路、堤塘等公共設施內(nèi)受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嗎——公有設施致害的行政賠償7.工商局違法實施罰款和扣押,可以獲得哪些國家賠償——財產(chǎn)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8.違法扣押鋼材,強制要求還債,公安局應賠償——財產(chǎn)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9.本案國土局收取的礦產(chǎn)資源費,能否要求退還——財產(chǎn)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10.“110”不出警,能否就被盜財產(chǎn)申請國家賠償——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11.醉酒的人在警察出警中死亡,公安局應負賠償責任嗎——行政賠償責任的豁免12.被免職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企業(yè)提起賠償之訴——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確定13.郵電局能成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嗎——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14.復議機關是否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復議情況下的賠償義務機關15.行政賠償訴訟是不是要經(jīng)過先行確認程序——賠償請求人的程序選擇權16.強制拆遷案中的“共同被告”——求償人可選擇賠償義務機關17.公民可提起多項賠償請求——數(shù)項賠償申請的提出18.行政賠償程序的啟動——申請行政賠償需要遞交的材料及其補正19.行政賠償程序的自我完善與相互銜接——“行政賠償先行處理”模式的細化20.在派出所傳喚期間死亡,誰來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賠償?shù)呐e證責任分配21.國家賠償后要向有過錯的公務員追究責任嗎——行政追償?shù)囊藴始俺绦虻谌?刑事賠償22.拘留期間因證據(jù)不足予以釋放,受害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違法拘留的刑事賠償23.無罪釋放后的國家賠償:是沒有犯罪還是不認為是犯罪——錯誤逮捕的刑事賠償24.數(shù)罪中部分再審改判無罪,如何進行賠償——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條件25.國家賠償豈能“躲貓貓”——不作為的刑事賠償26.警察在抓捕中使用武器、警械傷及無辜,國家要賠償嗎——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刑事賠償27.扣押非犯罪嫌疑人的財產(chǎn),國家要賠償嗎——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28.公民自己作偽證導致被羈押的,還能獲得國家賠償嗎——刑事賠償?shù)拿庳熐樾沃弧谒恼?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第六章 附錄附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對“佘祥林殺妻案”進一步剖析,究竟什么是國家賠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我們才能夠獲得國家賠償呢?國家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呢?這需要進一步對國家賠償?shù)臉?gòu)成要件進行研究,只有明確了國家賠償?shù)臉?gòu)成要件,才能夠進一步解決賠償?shù)闹黧w、范圍和標準等其他問題。國家賠償法是以規(guī)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為內(nèi)容的專門法律。國家賠償責任具有賠償原因的職權性、賠償主體的特定性、賠償范圍的限定性、賠償程序的特殊性和賠償費用的專門性等特征。概言之,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guī)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首先,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次,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職權行為”。所謂“職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務上的權力進行的活動,如衛(wèi)生局的工作人員檢查衛(wèi)生、警察執(zhí)勤、稅務人員收稅、公安人員制止違法行為等均屬于職權行為。(2)違法歸責原則及有條件的結(jié)果歸責原則,后者適用于特定刑事賠償領域。(3)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合法權益”并且必須造成損害。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的是非法權益,則不會導致國家賠償?shù)倪m用;如果雖有行使職權的行為存在并且侵犯了合法權益,但是沒有造成損害,則受害人也不能請求國家賠償。其中,“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害和精神損害。(4)損害行為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國家賠償構(gòu)成要件中的一個難點,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我們將對此進一步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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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國家賠償法要義與案例釋解》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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