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出版時間:1998-09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斯契巴尼 編  譯者:徐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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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各種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的正當形成和準確表示、原因、無效的法律行為、期限、條件、負擔條款的設置、法律行為的確定和解釋、通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民法大全選譯》的這一第一部分第三分冊,把“法律行為”作為書名。在《民法大全》中,沒有一個部分具有這樣的標題;在許多現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這種模式的還有《厄瓜多爾民法典》和《哥倫比亞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現代的法學著作通常包括這一部分,或包括一個法律制度賦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論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總則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但該法典提到了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1984年的《秘魯民法典》,該法典也提到了“法律行為”)。?    羅馬法學家使用過Negotium一詞?!癗egotium”,意為“交易”、“行為”、“事務”。他們還使用過Actus 、Factum這些詞?!癆ctus”,意為“行為”、“文書”?!癋actum”,意為“行為”、“事實”。但它們在羅馬法中,并沒有專門術語的意義,它們僅僅在很少的場合獲得這樣的意義,而且是在與其他詞相結合、與之構成了某種專業(yè)術語后才是如此(例如,Negotium gestio,"Negotium gestio",意為“事務之管理”,后轉義為“無因管理”。Actus legitimus,“Actus legitimus”,意為“適法行為”,指符合市民法的行為。Actio in factum,“Actio in factum”,意為“基于事實之訴”。)。事實上,羅馬法學家在法律賦予所有一般的行為以法律效果的前提(事件和人的行為)問題上,并沒有達成一個一以貫之的學術概念,由于這個原因,他們沒有確定上述詞語的專業(yè)術語的、協調一致的、精確的含義,而這是在中世紀和現代才完成的事情。?    但羅馬法學家深刻地研究了意思問題,意思的正常形成及其正確表達問題,以及由此而來的它們的可能的缺陷問題、形式問題、原因問題、無效問題、附加因素問題、解釋問題、通過第三人的行為問題,他們是在對各種類型的契約(尤其是Stipulatio,“Stipulatio”意為“要式口約”和買賣、遺囑和Traditio,“Traditio”,意為“交付”。)進行的深入分析中完成上述研究的。盡管用的是另外的名稱,他們也遇到了諸如無效行為向有效行為的轉化,以便從無效中保全其在意思或原因方面的內核的問題。此外,由于他們對一個平等主體的社會的根本的、最高的和支配性的原則的接受,并由于他們在建構和體系化方面的出色的敏感,他們完成了出色的嚴謹的體系,這些體系,有的采用了含蓄的形式,有的僅僅開了一個頭,它們可以構成后世的發(fā)展的基礎。?    中世紀時代的法學家(注釋法學派和評注法學派)和現代的法學家(西班牙的經院派法學家、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潘得克吞學派的法學家)利用了由羅馬法學家完成的這一深刻的、極為珍貴的成果,他們選擇并完成了在這一成果中確定的原則和規(guī)則,他們因此完成了某些原則和規(guī)則的要點的概括或其他原則和規(guī)則的要點的集中,這樣,在從中世紀到現代的幾個世紀中,這些體系被建構成了“法律事實”、“適法的法律行為”、“不適法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普遍的體系化的范疇,這些范疇的最重要的規(guī)則和可能是必要的例外得到了討論和確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工作在現代達到了成熟,在19世紀完成的這一成果,尤其強調被個人主義地考慮的人的“自由意思”的價值。B.溫德沙伊德曾把法律行為定義為“旨在產生法律效果的私人意思表示”。后來在20世紀,法律行為被強調為以法律行為達成的利益的自我調節(jié),在最重要的方面,它被看作是行使“私人自治”的工具。?    本書對原始文獻的選擇,適應了上面談到的構成羅馬法的現代發(fā)展的觀點,這是我在《民法大全選譯》的第一部分第一分冊的《致中國讀者》一文中已經明確指出過的,(參見黃風譯:《民法大全選譯·正義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頁)它肯定是一個在大多數方面與古代法學家的和優(yōu)士丁尼的闡述秩序和概念體系存在距離的聲部,盡管這一聲部是植根在這些闡述順序和概念體系之中的。由于這一原因,在閱讀這一分冊時要注意:包括在這一分冊中的原始文獻,原來是關系到更加狹窄的問題的,例如各種契約的要義,轉讓行為或物權的設立,遺囑、遺贈等等。一方面,這一分冊受到其他分冊中涉及到的、可以被改造為法律行為之范疇的合法的法律行為的原始文獻的補充;另一方面,它被用來豐富各分冊中涉及到的對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的論述,換言之,可以這樣說,包括在這分冊中的原始文獻,可以被理解成“具有雙重作用的讀物”:首先,它是把每一片段的原始文獻的內容下降到與該片段因之寫作的特定制度的關系中的讀物;其次,它是把每一片段的原始文獻的內容加以概括,以便從中挖掘出一個一般的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的讀物。?    原始文獻的篩選工作,最初是由那波里大學的羅馬法教授E.鳩弗雷(Giuffré)同事完成的,后來由我和A.貝特魯奇博士加以補充。從拉丁文的翻譯是由武漢的中南政法學院的徐國棟教授·博士進行的,經過了由阿爾多·貝特魯奇博士和朱塞佩·德那其那博士組成的意大利工作小組的校對。這一工作是在羅馬,在徐國棟教授·博士的經國家科研委員會資助的一個長的研究居留期間,在羅馬第二大學(TOR VERGATA)羅馬法教研室,在中國政法大學與羅馬法傳播研究組的協議的框架內進行的。這一分冊的出版,也是在這一框架的范圍內以國家科研委員會的資助實現的。

書籍目錄

1.各種法律行為 2.行為能力3.意思的正當形成和準確表示  3.1 意思的形成及其表達  3.2 虛假表示  3.3 真意保留  3.4 妨礙性的錯誤  3.5 對事實和對法的不知  3.6 意思的缺陷:脅迫  3.7 意思的缺陷:欺詐  3.8 一般的詐欺之抗辯  3.9 對于前提的錯誤4.原因5.無效的法律行為6.期限、條件、負擔條款的設置  6.1 適法行為  6.2 期限  6.3 條件  6.4 負擔  6.5 附解除(Sospensiva)條件或終期的解除性法律行為7.法律行為的確定和解釋8.通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8.1 意定代理  8.2 法定代理附錄一、原始文獻目錄附錄二、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總目錄附錄三、《學說匯纂》所引用的古代作者及作品目錄附錄四、未被《學說匯纂》引用的古代作者及作品目錄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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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好書,正好讀!
  •   書很臟,內容還沒看。在法律行為專項研究領域是比較難得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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