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法學文集

出版時間:2004-3  出版社:政法大學  作者:范忠信 編  頁數(shù):365  字數(shù):310000  
Tag標簽:無  

前言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jīng)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nèi)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 〈篌w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tǒng)的困局、與世界接軌并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tǒng)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并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政”。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事業(yè)于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內(nèi)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yè)再次啟動。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并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訟律、審判編制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視為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tǒng)開始發(fā)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十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別、行政司法合一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中國法律傳統(tǒng),在極短時間內(nèi)倉促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不寧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合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制約權力”、“權利神圣”等等,隨著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了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fā)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制”的偉大事業(yè)相伴而生,漸至發(fā)達。出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后春筍,法政期刊雜志百家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荼,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本世紀上半葉,全國各出版機構出版發(fā)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六千余種,總印行數(shù)多達數(shù)百萬冊。本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三十余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七十年代末以后,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回到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出版再次空前繁榮。據(jù)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出版多達萬種,總印數(shù)可能在千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學現(xiàn)代化事業(yè),亦開始了向法制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內(nèi)容概要

  梁啟超是中國近代學術史上首屈一指的百科全書式的大學者、大思想家。他對中國近代哲學、政治學、經(jīng)濟學、史學、文學、社會學、宗教學、倫理學的開創(chuàng)性貢獻,是無與倫比的。這一切,人們都已認識到了。但是,作為一代法學大學的梁啟超對中國近代法學的開創(chuàng)性貢獻,人們至今并未認識到。    梁氏一生的法學著述,至少在300萬言以上。僅就篇幅而言,不亞于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寄文存》及少量未刻法學文稿。至于嚴復的《〈法意〉按語》及《侯官嚴氏叢刻》《嚴侯官全集》中少量法學論著,在篇幅上遠不能與梁氏相比。本書的末尾附有梁氏所有法學著述的總目錄,讀者可以從這份目錄中看出梁氏所涉獵的法學領域是何等廣闊。

書籍目錄

各國憲法異同論(1899)  第一章  政體  第二章  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  第三章  國會之權力及選舉議員之權利  第四章  君主及大統(tǒng)領之制與其權力  第五章  法律命令及預算  第六章  臣民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節(jié)  政府大臣之責任論立法權(1902)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1902)樂利主義泰斗邊沁之學說(1902)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1902)中國法理學發(fā)達史論(1904)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1904)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戰(zhàn)國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兩漢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晉間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的之淵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闕點中國國會制度私議(1910)  第一章  國會之性質(zhì)  第二章  國會之組織  第三章  國會之職權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  上篇  單一國體與聯(lián)邦國體之害  下篇  虛君共和政體與民主共和政體之問題憲法之三大精神(1912)附一:梁啟超法學文論總目附二:新舊譯名對照表編者附記

章節(jié)摘錄

  立法行政分權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鳩,益闡明其理,確定其范圍,各國政治乃益進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為,兩各有職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國家何獨不然。雖然,其利害所存,猶不止此。孟德斯鳩日:“茍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職然后可。然居其職者往往越職,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故設官分職,各司其事,必當使互相牽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權,若同歸于一人,或同歸于一部,則國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權。何則?兩種相合,則或藉立法之權以設苛法,又藉其行法之權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勝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權者,而欲奪國人財產(chǎn),乃先賴立法之權,預定法律,命各人財產(chǎn)皆可歸之政府,再藉其行法之權以奪之,則國人雖欲起而與爭,亦力不能敵,無可奈何而已。”云云。此孟氏分權說之大概也?! ∶鲜洗苏?,實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國之官制,亦最講牽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職而掣肘之,非能厘其職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撫、有兩司、有諸道,皆以防侵越、相牽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諉,一事不舉,而弊亦卒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職必專任一人,授以全權,使盡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屬之。夫是謂有責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則以立法司法兩權相為掎角(司法權別論之)。立法部議定之法律,經(jīng)元首裁可,然后下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行政官欲有所興作,必陳其意見于立法部,得其決議,乃能施行。   ……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梁啟超法學文集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0條)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wǎng)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