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 編 頁數(shù):357
內容概要
該套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權威性。本叢書所編選的案例都是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絕大部分案例都由主審法官撰寫評析,幫助讀者充分領略判決背后的法律邏輯經驗和思維方式。 第二,及時性。本叢書使用的案例都是從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近兩年報送的案例中篩選出來的,因此能夠及時反映當前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以及新型案件的審理經驗。 第三,實用性。本叢書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系統(tǒng)闡釋了法學的基礎知識和重要理論問題。所編選的案例既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案件原貌,同時又對其在法律適用及法學理論上進行了升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讀性。它是司法人員和律師辦案的重要參考資料,是廣大群眾學習法律知識的生動教材,也為政法院校師生、法學研究人員學>-j、研究法律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書籍目錄
一、保險 保險條款的適用 ——滕顯理訴中國平安保險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效力 ——楓陽電力電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訴天安保險葫蘆島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索賠申請與索賠時效 ——廈門水產集團公司訴太平洋保險廈門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 ——勞偉星訴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強順運輸有限公司訴人保無錫濱湖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朱桂翠等訴太平洋人壽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格式條款解釋原則的適用 ——馮玉琴訴中國人壽名山縣支公司保險合同理賠案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劉學志等訴太平洋人壽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楊憲賦訴中國人壽鄆城縣支公司保險合同案二、存單、信用卡 銀行為儲戶開立賬戶時對身份證明的審查義務 ——鄭福良訴建行蘇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存單的資金交付與用資人指定的認定 ——鵬運廣場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工行深圳紅圍支行等存款合同案 儲戶在修改密碼時應注意的事項 ——鄒憲美訴中行萊蕪分行等儲蓄存款合同案 卡折并用儲蓄業(yè)務的特點 ——胡慶香訴建行丹陽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委托貸款相關問題 ——汝州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訴工行平頂山分行等儲蓄存款合同案 免息還款期與信用額度的透支期限 ——工行九江市分行潯中支行訴殷文勝等信用卡透支案 信用卡冒用風險承擔 ——王永山訴鎮(zhèn)江大賣場等信用卡案 信用卡還款主體的確定 ——工行玉林分行訴周鳳席等牡丹信用卡透支欠款案三、票據 票據抗辯事由的有效性 ——太倉歐亞標準板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上海震來家具裝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票據案 丟失票據的追索權 ——紅螺食品有限公司訴民生銀行北京和平里支行等票據付款請求權案 票據的無因性 ——富思特裝飾有限公司訴利特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案 匯票背書“禁止轉讓”文句的效力 ——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訴上海中發(fā)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案 ……四、證券、期貨五、公司六、知識產權七、海事、海商
章節(jié)摘錄
庭審中,原告以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主張:本案保險車輛的起火原因是他人縱火,火災原因是明確的,不屬于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災,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被告對此質證認為,該證據形式存在嚴重缺陷,依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火災原因的認定應由相關消防部門作出,刑警大隊無權對火災原因進行認定。而且該證據內容相互矛盾,既然無法確定起火點,那么是自燃還是他人縱火不能確定,所以認定他人縱火缺乏依據。依原告申請,為進一步審查證據,合議庭成員會同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到繁峙縣公安消防大隊就火災原因專門調查取證。2007年4月12日,消防大隊給本院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認為本院所調查的涉案車輛火災是由人為縱火引起。原告對消防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沒有異議;被告對此質證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書應有固定樣式,其出具的《情況說明》形式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證明發(fā)生火災事故的車輛即為該案涉訴的保險車輛,該《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對火災情況需要進一步積極舉證。 另外,原告主張因被告否認火災原因致使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去山西調取證據時發(fā)生的交通燃油及食宿費用5867.00元由被告負擔;由于被告遲延賠付,應于2006年10月26日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后,從2006年11月向原告給付遲延支付保險費利息?! ×聿槊?,原告的投保車輛購置價格為1150000.00元?! ∵|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4月3日簽訂的乘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后,若投保的車輛因火災等保險事故致全部毀損,除有生效的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外,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2006年4月8日,被保險汽車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縣砂河鎮(zhèn)發(fā)生火災事故,原告進行了報案,當?shù)叵啦块T和刑偵部門共同進行了現(xiàn)場調查,被告也趕到了事故現(xiàn)場,至第一次審理時被告對出險汽車是否是被保險車輛未提出異議,可以確認該保險汽車因火災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款是否屬于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合同賠償范圍。如果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shù)額是多少?! ”kU條款中明確約定了“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原因導致保險汽車損失的,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屬于保險汽車在停放中發(fā)生火災,被告應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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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學案例精選2008年商事卷(總第7輯) PDF格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