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司法解釋全書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司法解釋全書》編輯組 編  

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司法解釋全書(2011年修訂版)》包括:刑事、刑事訴訟、民事、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行政、綜合七部分,并附有廢止的司法解釋。以便于廣大讀者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最新規(guī)定。本書是公、檢、法、司等部門辦案的法律工具書,也是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必備的權威用書。

書籍目錄

一、刑事
二、刑事訴訟
三、民事
四、民事訴訟
五、國家賠償
六、行政
七、綜合
附錄:廢止的司法解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chǎn)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及時、有效地辦理發(fā)生在海上的違法犯罪案件,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公安機關海上執(zhí)法任務由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在辦理海上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時,公安邊防總隊行使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職權,海警支隊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職權,海警大隊行使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分別以自己名義作出決定和制作法律文書。二、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及其下設的海警支隊管轄海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執(zhí)法辦案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受行政區(qū)劃海域劃分的限制。海警支隊的管轄海域由其隸屬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劃定,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的管轄海域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劃定,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三、海上發(fā)生的一般治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海域海警大隊管轄;重大、復雜、涉外的治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海域海警支隊管轄;如果由違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fā)生海域海警支隊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nèi)跨海警支隊管轄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海域海警支隊協(xié)商確定管轄;協(xié)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指定管轄??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海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協(xié)商確定管轄;協(xié)商不成的,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指定管轄。四、海警支隊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上犯罪案件,同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緩刑、假釋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zhí)行。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海警大隊隸屬的海警支隊依法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海警支隊隸屬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依法辦理。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邊防海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決定的公安邊防海警應當依法出庭應訴。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邊防海警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shù)?,由作出決定的公安邊防海警依法辦理。對公安邊防海警作出的有關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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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紙張再厚實一點就可以經(jīng)得起翻閱了,每次翻閱都會小心翼翼的!不過內(nèi)在質量真的沒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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