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司法實務問題釋疑

出版時間:2007-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陳鵬展  頁數: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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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單位犯罪司法實務問題釋疑》系是一組以“解決問題”為宗旨的叢書。納入書系選題的,主要是在當前刑事司法實務中,疑點難點較多,新類型問題不斷涌現(xiàn)的領域?! ♂槍@些前沿疑難問題,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尋找思路、給出答案,以期能夠真正幫助律師、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實務工作者解決實際問題?! 榱烁N近實務,參與書系寫作的作者,主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部門。

作者簡介

  陳鵬展,江蘇響水人,現(xiàn)任職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2000年畢業(yè)于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在《法學家》、《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志》、《江海學刊》等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近30篇。

書籍目錄

緒論:我國刑事立法中的單位犯罪一 我國刑事立法中的單位犯罪:立法歷程二 刑事立法中的單位犯罪模式三 本書的內容與基本架構第一章 單位犯罪的基礎問題一 我國刑法中涉及單位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二 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單位過失犯罪?三 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有哪些類型?四 單位犯罪中的“單位”和刑法其他條文中的“單位”含義是否相同?五 對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是否應當同等對待?六 對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和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是否應當相同?七 當單位犯罪涉及溯及力問題時應如何處理?第二章 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一 單位犯罪是否就是法人犯罪?二 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三 分公司、子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四 私營企業(yè)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五 合伙企業(yè)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六 刑法第30條中“企業(yè)”的范圍是什么?七 “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含義是什么?八 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九 我國刑法第30條中“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的含義是什么?十 正在籌備中的單位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十一 能否追究發(fā)生變更的單位的刑事責任?十二 犯罪單位消失后能否追究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十三 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十四 村民委員會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十五 外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十六 承包人以發(fā)包企業(yè)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十七 單位代理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十八 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基本條件是什么?十九 “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否是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二十 違法所得的去向是否是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二十一 “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是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二十二 單位的業(yè)務范圍是否是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第二章 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第三章 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問題第四章 單位共同犯罪問題第五章 單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問題第六章 單位犯罪的刑罰問題第七章 單位犯罪的訴訟問題附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緒論:我國刑事立法中的單位犯罪  一、我國刑事立法中的單位犯罪:立法歷程  我國1997年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制度。但是新中國刑事立法對單位犯罪的態(tài)度存在著一個由否定轉為肯定的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否定期、過渡期、發(fā)展期和確立期等四個階段?! 。ㄒ唬┓穸ㄆ凇 男轮袊闪⑵鸬?979年刑法頒布施行止,我國的刑事立法中沒有單位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1979年之前的刑法理論也沒有涉及單位犯罪問題,當時的刑法理論一致認為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這一時期為單位犯罪立法的否定期。 ?。ǘ┻^渡期  在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實踐中出現(xiàn)大量單位違紀違法的情形,引起了理論界的反思,刑法學界對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展開討論,出現(xiàn)了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論觀點??隙ㄕf認為,法人既然可以成為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違法主體,當然沒理由說它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況且,法人犯罪已經是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客觀事實,如法人走私、投機倒把等,必須把法人違法行為犯罪化。否定說認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它沒有自己的意志,所謂法人犯罪實際上是自然人打著法人的名義犯罪。理論的發(fā)展為單位犯罪刑事立法的變革提供了契機,但是由于理論界沒有就單位犯罪達成共識,立法者采取了迂回變通、循序漸進的方式。立法者首先在非刑事法律中,對單位犯罪作出試探性的規(guī)定。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8條規(guī)定:“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詐騙罪或者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將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作為犯罪的主體,為進一步規(guī)定單位犯罪埋下了伏筆。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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