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編 頁數(shù):434
內容概要
“掃黃打非”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管理文化市場的成功模式,是確保意識形態(tài)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有效辦法。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掃黃打非”工作,明確提出“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求把“掃黃打非”貫穿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全過程。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掃黃打非”戰(zhàn)線高舉保護知識產權旗幟,以凈化社會文化環(huán)境為目標,以強化日常監(jiān)管為基礎,以開展專項行動為平臺,堅決清除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嚴厲打擊傳播淫穢色情和侵權盜版活動,嚴肅整治文化市場和新聞出版行業(yè)秩序,重點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明顯,為維護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作出了積極貢獻。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選)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節(jié)選)
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
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
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于非法經(jīng)營行為界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
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行政法規(guī)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
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
部門規(guī)章
圖書出版管理規(guī)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guī)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guī)定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
期刊出版管理規(guī)定
報紙出版管理規(guī)定
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
其他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第二十五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jié)日享有的權利。第二十七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二十八條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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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法律法規(guī)選編》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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