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學

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周佑勇 編  頁數(shù):206  

內容概要

工程法學是隨著現(xiàn)代工程經(jīng)濟與科技的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一門新興的法學交叉學科。它以跨學科的研究方法,系統(tǒng)、綜合地研究現(xiàn)代工程營建與政府管制中的法律現(xiàn)象及其規(guī)律,其主要特色是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這種學科交叉既涉及法學外學科之間的交叉,也涉及法學內學科之間的交叉。法學外學科即與工程相關的土木、建筑、管理、投資、保險等學科;法學內學科即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學學科。這種獨特的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使工程法學日益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邊緣學科。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工程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工程  第二節(jié)  工程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第三節(jié)  工程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工程法的學科屬性與體系第二章  工程行政許可與監(jiān)管  第一節(jié)  工程行政許可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節(jié)  工程行政監(jiān)管第三章  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  第一節(jié)  政府采購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招標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工程投標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工程開標、評標和定標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國際政府采購制度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  第一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與內容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與消滅 第四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關系  第五章  公共工程項目投融資    第一節(jié)  公共工程項目投融資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共工程BOT項目融資模式  第三節(jié)  公共工程BT項目融資模式  第四節(jié)  公共工程ABS(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模式  第五節(jié)  公共工程PPP項目融資模式第六章  工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一節(jié)  工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中知識產權的取得與歸屬    第三節(jié)  工程中知識產權侵權及其認定    第四節(jié)  工程中知識產權糾紛及其應對  第七章  工程爭議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  工程爭議解決機制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工程爭議解決機制   第三節(jié)  我國的工程爭議解決機制 第八章  工程犯罪與刑罰   第一節(jié)  工程犯罪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中的串通投標罪    第四節(jié)  建設工程中的瀆職犯罪    第五節(jié)  建設工程中的貪污賄賂犯罪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賦予發(fā)包人以任意解除權的立法例是存在的,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794條就規(guī)定:建筑工程雖已開始,定作人亦得根據(jù)單方面的意愿解除承包契約,但應賠償承包人的一切費用、一切勞務及此次承包可獲得的利益。但我們認為,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該種做法和主張應持謹慎態(tài)度。首先,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一旦確立,其不僅在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果,還可能在合同當事人與銀行、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產生特定的法律關系。因此,從這一意義上來看,建設工程合同不僅在某種程度上脫離了單純的私法關系,而且也常常與其他法律關系相互交織在一起。在這一背景下,如果賦予發(fā)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效果無疑會輻射到其他法律關系,致使其他法律關系亦陷入混亂狀態(tài),不利于穩(wěn)定社會關系。其次,相比于一般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影響范圍廣等特點,如果賦予發(fā)包人以任意解除權,無異于將建設工程合同置于隨時變動的狀態(tài),使承包人負擔巨大的風險,不利于工程建設的推進。再次,根據(jù)《合同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權利,然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如上所述,發(fā)包人中途變更建設工程的權利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依照類推原則和“舉輕明重”原則,發(fā)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亦應受到相應的限制。最后,對于通過招投標程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賦予發(fā)包人可以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無異于扼殺招投標程序的公正與公示性,不僅嚴重損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能導致整個招投標制度的名存實亡。綜上所述,為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的嚴肅性以及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不應賦予建設工程合同中發(fā)包人以任意解除權,即使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發(fā)包人也應當賠償承包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包括實際損失,還應當包括合同如約履行后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合同預期利益。此外,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與一般承攬合同也有所區(qū)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論,對于非繼續(xù)性合同,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一經(jīng)解除,便溯及到合同成立時起效力消滅。就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如合同未履行,則合同歸于消滅,如果合同已經(jīng)履行,則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無效后返還財產的同樣方法相互返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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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我大致翻了一下還沒時間細看,書的質量不錯,散發(fā)著墨香。
  •   為了應付跨科考試才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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