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甘超英、傅思明、 魏定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甘超英 等 著  頁數(shù):500  

內(nèi)容概要

  實行憲法法院審查制的國家一般為大陸法系國家,不承認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不存在“先例約束原則”。同時,憲法法院審查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憲性可以與審理具體案件無關,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憲法法院的直接審查對象。因而,各國憲法均賦予憲法法院的判決以一般效力,即有權撤銷違憲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從理論上,違憲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應當自始無效,即判決具有溯及力。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第一節(jié) 什么是國家第二節(jié) 國家與憲法的關系第三節(jié) 憲法規(guī)范的特點第四節(jié) 憲法的分類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fā)展第一節(jié) 西方國家憲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第二節(jié) 舊中國憲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第三節(jié) 新中國憲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第三章 憲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憲法的一般原則第三節(jié) 憲法的指導思想第四章 國家基本制度(上)第一節(jié) 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制度第二節(jié) 經(jīng)濟制度第三節(jié) 文化制度第四節(ji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第五節(jié) 選舉制度第五章 國家基本制度(下)第一節(jié) 國家結構制度第二節(jié)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第三節(jié) 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第四節(jié) 特別行政區(qū)制度第六章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一節(jié)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第二節(jié) 平等權第三節(jié) 人身權利第四節(jié) 政治權利第五節(jié) 社會權利第六節(jié) 公民基本義務第七節(jié)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本質(zhì)及特點第八節(jié) 外國人的權利第七章 國家機關(上)第一節(jié) 國家機構概述第二節(jié) 代議機關概述第三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節(jié) 國家主席第五節(jié) 中央軍事委員會第六節(ji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八章 國家機關(中)第一節(jié) 國家行政機關概述第二節(jié) 國務院第三節(jié)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第九章 國家機關(下)第一節(jié) 國家司法機關概述第二節(jié) 人民法院第三節(jié) 人民檢察院第十章 依憲治國第一節(jié) 依憲治國概述第二節(jié) 憲法實施第三節(jié) 憲法解釋與憲法修改第四節(jié) 違憲審查跋

章節(jié)摘錄

能任性而濫用權力。(2)在多數(shù)決定原則下保護少數(shù)的政治理念。(3)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下法院制約其他國家機關的需要。為了與強大的立法部門、行政部門相抗衡,保持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司法機關必須掌握違憲審查權作為對抗的武器。(4)“司法權優(yōu)越”的政治理念。在英美法系國家,根據(jù)傳統(tǒng),法院有法律的解釋權,在產(chǎn)生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以后,法院又獲得了憲法解釋權。(5)司法機關的特性。司法機關的活動規(guī)則決定了當兩個效力不等的法律文件之間內(nèi)容相抵觸時,適用效力高的法律文件;當兩個效力相等的法律文件內(nèi)容相抵觸時,適用與效力更高的法律文件內(nèi)容相符的法律文件;依此推論,適用與作為最高效力和最高規(guī)則的憲法相符的法律文件,屬當然之事。在此過程中,司法機關適用憲法去審查判斷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實際上屬于必經(jīng)程序。(6)自由放任主義原理。在這一原理支配下,所謂人權即為個人權利,而保護人權又主要是通過司法途徑。法院通過審理具體案件保護當事人為憲法所承認的權利,便成為法院的職責。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色:(1)附帶的案件審查。普通法院在對法律、行政命令等進行違憲審查時,是通過審理具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就作為該案件審理依據(jù)的法律、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查。(2)適用司法審級制度。在司法審查制度下,普通法院是伴隨著審理具體案件審查適用該案件的法律、行政命令合憲性,因而該國對具體案件實行的審級制度,也就決定了對法律、行政命令合憲性審查的審級制度。少數(shù)國家考慮到最高法院在司法機關中的最高地位及其權威性,明確規(guī)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擁有違憲審查權,但大多數(shù)國家并未明確規(guī)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違憲審查權,可以推論下級法院也享有違憲審查權。(3)判決實際上具有一般效力。普通法院是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作為該案件依據(jù)的法律、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同時,法院如果認為某項法律、行政命令違憲,只是拒絕將其適用于所審理的案件而無權改變或者撤銷。因此,判決只對該案件的當事人有效,從直接的角度看,法院認為某項法律、行政命令違反憲法的判斷只對案件的當事人有效,即只具有個別效力。實行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除日本外,均為英美法系國家,個別效力與“先例約束原則”相結合,使法院的判決和對法律、行政命令的判斷事實上具有一般效力,被法院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行政命令自終局判決以后,不可能繼續(xù)發(fā)揮任何實際作用。(4)在判決理由部分對法律的合憲性作出判斷。在司法審查制度下,普通法院的訴訟標的是具體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訴訟是圍繞著解決因這些法律關系發(fā)生的法律爭議而展開的,通常包括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階段。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涉及適用哪個法律時,根據(jù)當事人的異議,審查該法律的合憲性。因此,判決的主文部分是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具體的民事、刑事及行政糾紛,宣布某項法律、行政命令違憲而在該案件中拒絕適用,只出現(xiàn)在判決理由部分,即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糾紛是依據(jù)何項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裁決的及為何依據(jù)該項法律、行政命令作出裁決。(5)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則。受司法機關的性質(zhì)、工作方式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所決定,司法機關在行使違憲審查權時,都奉行若干自律原則。如事件性及當事人資格、回避對政治問題進行審查和判斷、回避對憲法判斷原則、合憲性推定原則、不干涉立法機關的自律權、裁量權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原則、合憲解釋原則等。(三)憲法法院審查制憲法法院審查制是指在國家機構中設立專門保障憲法秩序的憲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qū)彶榉晌募仁欠穹蠎椃ǖ闹贫取T趹椃ㄖ新氏仍O立憲法法院的是1920年的奧地利共和國憲法。此后,這類違憲審查體制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迅速發(fā)展起來。這一違憲審查體制以德國為代表。除原來的一批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奧地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比較早地實行這類憲法監(jiān)督體制外,原蘇聯(lián)的加盟共和國在蘇聯(lián)解體而獨立后,其中的一些國家也設立了憲法法院。東歐和南歐原來的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為配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也曾經(jīng)設立了憲法法院,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實行這類違憲審查體制的國家目前為40余個。實行憲法法院審查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除設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外,并設立專門的保障憲法地位的憲法法院。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職權,憲法法院法官的任命、任期、待遇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在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方面經(jīng)歷了兩個歷史階段,即排斥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階段和承認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階段。若以憲法明確規(guī)定近代意義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時間為標準進行劃分,兩個階段的大體界限是:(1)從早期開始制定憲法至1920年奧地利憲法制定以前,議會制定的法律具有豁免權,不受違憲審查;(2)1920年奧地利憲法設立憲法法院開始,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在憲法中明確承認法律應當接受違憲審查,并由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而非由普通法院進行審查。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基本原因是:(1)在“議會萬能”神話破滅以后,議會制定的法律必須接受違憲審查的情況下,由其自我審查已成為不可能;(2)傳統(tǒng)上對司法權不信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心理;(3)任何國家機關不得干預立法權的行使的政治心理;(4)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的法律傳統(tǒng)。

編輯推薦

《憲法學(第3版)》:憲法行政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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