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注釋本

出版時間:2006-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編  頁數(shù):104  字數(shù):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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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套書有以下特點:(1)權威部門審定。本叢書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相關立法同志進行審定,內(nèi)容準確權威;(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nèi)容;(4)法規(guī)案例索引。條文下附錄關聯(lián)法規(guī)索引和關聯(lián)案例索引,幫助讀者全面掌握法律規(guī)范體系,并將法律理論結全到實際案例中;(5)相關配套規(guī)定。書末附錄一些較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國體   第二條 政體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民族政策   第五條 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第六條 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 國營經(jīng)濟   第八條 集體經(jīng)濟   第九條 自然資源的歸屬與利用   第十條 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 個體經(jīng)濟   第十二條 公共財產(chǎn)   第十三條 保護私有財產(chǎn)   第十四條 生產(chǎn)、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 計劃經(jīng)濟   第十六條 國營企業(yè)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yè)   第十八條 外資經(jīng)濟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條 科技事業(yè)   第二十一條 醫(yī)療、衛(wèi)生與體育事業(yè)   第二十二條 文化事業(yè)   第二十三條 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 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二十七條 機關及公務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 社會秩序之維護   第二十九條 軍隊制度   第三十條 行政區(qū)劃   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qū)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民次格及其平等權   第三十四條 參選權   第三十五條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條 信教自由   第三十七條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 人格尊嚴權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 住宅安全權   第四十條 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第四十一條 公民的監(jiān)督權及其保障   第四十二條 勞動權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 弱者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受教育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文化活動權    第四十八條 婦女的平等權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 華僑、歸僑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 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 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捍衛(wèi)國家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第五十八條 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條 全國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七十條 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 質詢權    第七十四條 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 言論、表決豁免權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 對全國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第二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第八十條 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 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 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的換屆時間    第八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jié)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織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 各部、委首長負責制及各部、委的決定權    第九十一條 審計機關及其職權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四節(jié)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第五節(ji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置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 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置    第九十七條 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大的職權    第一百條 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人大的選舉權    第一百零二條 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chǎn)生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其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 地方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地方政府內(nèi)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 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和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關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 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性經(jīng)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方文化事業(yè)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自治機關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jié)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權獨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級審判機關間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法律監(jiān)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檢察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權獨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檢察機關間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三條 檢察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四條 訴訟語言     第一百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間的分工與制衡原則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附錄

章節(jié)摘錄

本條是關于公民政治自由的規(guī)定。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1)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jīng)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的自由;(3)結社自由,即有共同意愿和利益的公民,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組成具有持續(xù)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其是公民通過集會、游行、示威的方式在公共場所表達強烈意愿的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正確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集會游行示威法》。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參與正常社會活動和國家管理的一項基本權利?!缎谭ā返?98條《集會游行示威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信教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本條是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規(guī)定。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jù)內(nèi)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體包括以下內(nèi)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xiàn)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xiàn)在信教的自由。一方面,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另一方面則必須承擔《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義務,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否則,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的基礎。《刑法》第25l條《宗教事務條例》《境內(nèi)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本條是關于人身自由的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基本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只有國家在必要時,才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剝奪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這種搜查、拘留和逮捕等措施也必須嚴格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文件所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于違法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責任人,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本條是關于公民人格尊嚴的憲法保障。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1)人格尊嚴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包括與人身密切聯(lián)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的法律表現(xiàn)即為公民的人格權。(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侮辱,即不得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3)不得誹謗他人,即不得捏造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的人格。(4)不得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即不得為了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通過捏造虛構的事實,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虛假告發(fā)?!缎谭ā贰ⅰ睹穹ㄍ▌t》、《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對于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分別作了具體的、便于實施的規(guī)定,從而使公民的這一基本權利有了法律的實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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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8條)

 
 

  •   之前聽了大家都法律出版社出品的好評,自己買了一本,發(fā)現(xiàn)注釋本確實很好,但是這本憲法里的相關法律對我用處不大,不知道在其它法條里面是否會詳細一些
  •   要考憲法的童鞋多翻翻法條是百利無害的~
  •   上課需要買的,法條解讀,沒什么不足。
  •   兩年前買的,很適合法律剛入門的讀者,好~
  •   賣發(fā)條,我還是選法律出版社的注釋版,很好用,呵呵,像做廣告,每次評論都要選一個閱讀場所,但選擇范圍實在太小
  •   書的質量不錯 送貨速度也快
  •   東西很好,紙質也不錯,速度挺快的
  •   還詳細的
  •   恩,工具書看
  •   在有需要的時候,會拿出來看,增加自己的維權意識
  •   很不錯的,這套法條一直很喜歡的,里面有解釋,還聯(lián)系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附了修正案,很全面.
  •   還是相對不錯的,或許可以跟《實用版》互相取長補短?總之這兩本都不錯,沒什么可以質疑的
  •   很好,一口氣幫同學買了6本,就是修正案另外寫出來覺得不太方便
  •   希望價格更低些,郵寄的速度有點慢
  •   舒適一樣的,就是便宜了點
  •   喜歡啊~~
  •   多了解點法律,少受點傷害
  •   庫存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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