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試分類法規(guī)隨身查-刑事訴訟法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271  字數:239000  

內容概要

《2009司法考試分類法規(guī)隨身查》叢書編排科學、新穎、實用,且易于攜帶,檢索方便。本叢書主要特點如下:1.標注法條關鍵詞,既簡化了考生對復雜法條的繁瑣記憶,又能幫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規(guī)的脈絡,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復習效率。2.標注高頻考點和重難點法條,并以【難點注釋】、【對比記憶】等方式講解說明,幫助考生有選擇地掌握重點難點內容。3.標注相關法條和歷年真題,并針對部分法條編排【真題演練】和【出題點自測】,幫助考生學練結合。4.本書全面收錄了目前復習司法考試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為了幫助讀者掌握新出臺的與司法考試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本書將以電子版的形式增補,屆時請讀者登錄中國國法制出版社網http://www.zgfzs.com免費下載。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于1989年6月10日經新聞出版署批準成立。本社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務;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學研究工作者服務;為依法治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99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2003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4月4日)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2006年12月28日)

章節(jié)摘錄

第三百一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三百一十六條 外國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義務。第三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 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 約的規(guī)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 款除外。第三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發(fā)旁聽證的,憑證人場旁聽。第三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如果外國籍被告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的,應當由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他的口頭聲明記錄在卷。訴訟文書為中文本,應當附有被告人通曉的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為準翻譯費用由被告人承擔。如果外國籍被告人拒收訴訟文書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一百零四條 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百二十條 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準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梢砸髸壕彸鼍?。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第三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的辦法,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離境。第三百二十四條 對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控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應當向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xù)??刂瓶诎恫辉诒臼?、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應當通過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xù)。在緊急情況下,如確有必要,也可以先向邊防檢查站交控,然后補辦交控手續(xù)第三百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 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互相請求,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的事項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相容以及違反中國法律的,應當予以駁回;不屬于我國法院職權范圍的,應當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第三百二十六條 請求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同意。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請求我國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轉達第三百二十七條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下列方式:(一)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二)對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三)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律文書必須附有被請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如果被請求方對請求書及法律文書有公證、認證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領事司通知高級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領館向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處理:(一)委托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二)必須準確注明受送達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及詳細地址,并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第三百三十三條 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辦理。第三百三十四條 外國籍被告人被逮捕、審判或者在案件審理中死亡,應當通知其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三百三十五條 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 約規(guī)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第三百三十六條 涉外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其他事宜,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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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挺好的,很實用攜帶方便而且輸得質量也很好。應該是正版的,很清晰。內容全,六部解釋都有
  •   很方便攜帶,紙張排版各方面都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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