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頁數:1305 字數:584000
內容概要
一、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國內外各界人士全面、準確地了解我國涉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輯了本匯編。 二、本匯編匯集了2007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以下稱“法規(guī)”)共57件。本匯編分為: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訴訟及非訴訟程序類等6類,每一類下分為若干項。 三、本匯編按照分類、先法律后行政法規(guī)以及法律、法規(guī)發(fā)布的時間先后排列。 四、本匯編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譯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供;行政法規(guī)的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組織翻譯和審定。參加行政法規(guī)英文譯本審定工作的專家有姜桂華、褚廣友、童孝華、張常臨等。 五、本匯編收入法規(guī)的英文譯本與中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本為準。 六、本匯編在編輯和翻譯過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和協(xié)助,在此謹致謝意。
書籍目錄
一、憲法類二、民法商法類三、行政法類四、經濟法類五、社會法類六、訴訟及非訴訟程序類
章節(jié)摘錄
一、憲法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職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jiān)督職權。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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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guī)匯編2006》為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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