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施啟揚  頁數:396  
Tag標簽:無  

前言

民法是國民生活的根本大法,“民法”總則是臺灣地區(qū)“民法”各編甚至全部民事法規(guī)共同適用的原則規(guī)定。數十年來,民法的學說判例不斷推陳出新,“民法”總則施行半個世紀后甫經修正,定于1983年元月1日起施行,面目一新,更有詳加探討的必要。本書體裁以大學教科書為基本構想,以介紹民法學的基礎理論、闡明總則編的條文含義為撰述目標,并將重要的法院裁判、“司法院”解釋、“司法行政部”及“法務部”指令等融納于一冊,提供研習民法者參考數據。本書內容以作者在大學講述“民法”總則的講稿及經驗撰述而成。:1980年10月作者自“教育部”奉調至“法務部”服務,適逢“立法院”開始審查“民法”總則編修正草案,有機會自始至終參與此項工作,獲益良多。為適度簡化教材內容、減少書本篇幅,除有重大爭論或特殊論據者外,一般學說理論不再加以注釋,同時采用較為簡易的語體文,以適應法學文書通俗化的趨勢。民法的基礎理論博大精深,作者才疏學淺,掛漏謬誤之處,自所難免,敬祈法界前輩先進隨時指正,不勝感激!本書撰寫中及付印前承王教授澤鑒兄詳為審閱,惠提卓見,并承趙德樞先生校對文稿,編排索引,謹在此表示由衷的謝忱!

內容概要

本書系著名法學家施啟揚先生之重要著作。本書以明白淺顯之語言,介述與研討民法基礎理論,融法律條文釋義、典型案例評析、部院解釋與指令等為一體,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務公職經歷,于理論闡釋之際多有經驗體悟,較之一般學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點。施先生于書中尤重視對于民法基本理論之比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實踐。

作者簡介

施啟揚,臺灣臺中市,1935年生,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海德保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臺灣地區(qū)教育及司法等部門領導人。主要著作:西德聯(lián)邦憲法法院論、歐洲法制論叢、契約有訂定與履行、源——三十年公職回憶。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序論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      第一  民法的意義      第二  民法的性質與地位    第二節(jié)  民法的效力      第三  關于事項的效力      第四  關于時間的效力      第五  關于對象(人)的效力      第六  關于空間的效力      第七  兩岸關系與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民法典的制定與修正      第八  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  “民法”的編制及主要內容      第十  歐陸法制的繼受與民法各編的修正      第十一  民商統(tǒng)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  “民法”總則編的修正    第四節(jié)  現(xiàn)代民法的發(fā)展趨勢      第十三  權利的社會化      第十四  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  民法的特別化  第二章  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  第三章  法律的適用、解釋與補充  第四章  “民法”總則編序論第二編  權利主體論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六章  法人通則  第七章  社團與財團第三編  權利客體論  第八章  物第四編  權利變動論  第九章  法律行為通則  第十章  行為能力的欠缺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通則  第十二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  條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  代理  第十五章  無效、撤銷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  期日與期間  第十七章  消滅時效第五編  權利行使論  第十八章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附錄

章節(jié)摘錄

(一)直接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者,如因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行使承認權,使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直接發(fā)生效力(§§79,170)。(二)直接使法律關系變更者,如因行使選擇權,使選擇之債直接變更為單純之債(§208)。(三)直接使權利消滅者,如因行使撤銷權或抵銷權,使有瑕疵的法律行為或適于抵銷的債務直接歸于消滅(§§88,334)。四、抗辯權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稱為抗辯權??罐q權人于請求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時,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辯權在性質上為一種對抗權。抗辯權不以對抗請求權為限,也得對抗抗辯權,此時稱為“再抗辯”。(一)抗辯權依其性質可分為永久性(排除性)抗辯權與暫時性(延期性)抗辯權前者指永久阻止相對人行使其權利,如消滅時效經過后的請求權,因抗辯權人的拒絕給付而永遠不能請求(§144I),對債務人而言,稱為“自然債務”。后者為暫時阻止相對人行使其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264)或先訴抗辯權(§745),僅得于相對人為對待給付前或對主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zhí)行而無結果前,發(fā)生阻止作用。(二)抗辯權與廣義的抗辯(異議)不同抗辯權(Einrede)在性質上為反對權,以承認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但拒絕給付;異議(Einwendung)在性質上為否認權,以否認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目的,例如請求給付價金時,債務人否認買賣契約的有效性(如違反禁止規(guī)定而無效)或認為已給付而消滅。抗辯權的行使須由抗辯權人主張;異議則得由法院依職權加以審酌。(三)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民事訴訟法上的抗辯不同前者系實體法上的抗辯,范圍較狹;后者系程序法上的抗辯,范圍較廣,一切訴訟上的防御方法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權及異議均屬于此類抗辯。第二十一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以權利主體與權利的關系為標準,區(qū)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兩種。

編輯推薦

《民法總則》是施啟揚將淵博的法學知識和實際的司法經驗結合起來,經過深切思考后寫成的鉅著,對于學習法律的人而言,是一本珍貴的經典。此書已在臺灣再版多次,啟迪了四五代的法律人。它在大陸重印之后,不僅可以對于國內的法律教育產生重大、優(yōu)良的影響,并且可使更多的人能分享施先生的知識和智慧,對于中國社會的貢獻是不可言喻的。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民法總則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5條)

 
 

  •   此書簡潔清晰,非大師級功力不能為此。
    該書和王澤鑒、黃立兩位的民法總則應該是最好的民總。
  •   施先生寫很認真!非常細致!修改了很多次!比起大陸的WLM,YLX,等所謂的大師的一年能批量生產出幾十本的書來說要值得讀的多的多!并且,我本是半價時買來的!很高興。對提高我的執(zhí)業(yè)水平,應會有不少幫助!
  •   經典中的經典,比大陸的寫的好
  •   寫得簡煉,值得買
  •   司法人員的書一般人寫的不同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