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共犯研究

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法律  作者:任海濤  頁數(shù):197  

前言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自建立以來都是我國西部地區(qū)刑事法教學與研究的一個重鎮(zhèn)。同時,它也是我國西部地區(qū)唯一一個刑法學博士學位授權點,多年來為我國培養(yǎng)了大批優(yōu)秀法學人才。學科教師隊伍中,老中青不同層次都不乏優(yōu)秀學者,也產(chǎn)出了很多有價值的科研成果。  刑法學科長期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毒品犯罪研究。以刑法學為依托,西南政法大學在十年前建立了“毒品犯罪與對策研究中心”,這是我國西部最早建立的毒品問題研究基地,并被重慶市政府認定為“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因此.西南政法大學的毒品問題研究與刑事法研究從來都是緊密聯(lián)系的。以與法律有關的毒品問題研究為起點,西南政法大學對毒品問題研究逐步擴大到各個方面,并產(chǎn)生了一批優(yōu)秀成果,如由我校趙長青教授主編的《禁毒全書》被人們稱為一部有關禁毒專題的“百科全書”,并被江澤民主席作為禮品贈送給聯(lián)合國禁毒署。毒品問題研究是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的一個突出特色和強項。我們這次推出的《西南刑事法與毒品問題研究文庫》就突出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研究領域上的這一特色。

內容概要

  刑法學科長期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毒品犯罪研究。以刑法學為依托,西南政法大學在十年前建立了“毒品犯罪與對策研究中心”,這是我國西部最早建立的毒品問題研究基地,并被重慶市政府認定為“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

作者簡介

  任海濤(1978-),男,黑龍江綏化人,漢族,1999年、2003年、2006年分別獲吉林大學法學學士、刑法學碩士、刑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從事教學工作,同時從事博士后研究(刑法學方向),2009年博士后出站,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比較刑法學。在《刑事法評論》、《中國刑事法雜志》《刑事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書籍目錄

導言第一章 承繼共犯概述第一節(jié) 承繼共犯之語義分析第二節(jié) 承繼共犯之分類與介入時點一、承繼共犯之學理分類二、承繼共犯之可介入時點三、承繼共犯之核心問題第二章 正犯與共犯之區(qū)分第一節(jié) 大陸法系正犯與共犯區(qū)分理論評述一、正犯與共犯區(qū)分之意義二、相關爭議案例之舉要三、相關學說之舉要第二節(jié) 對我國形式客觀說之反思一、我國學者之主張二、形式客觀說之難題三、實行行為與正犯四、行為支配論之提倡五、行為支配論后之正犯概念與主犯概念第三章 承繼共同正犯概述第一節(jié) 承繼共同正犯概念與特征一、承繼共同正犯之概念二、承繼共同正犯之特征第二節(jié) 德國關于承繼共同正犯之學說一、肯定說二、否定說第三節(jié) 日本關于承繼共同正犯之學說一、純粹的肯定說二、修正的肯定說三、純粹的否定說四、修正的否定說五、中間說第四節(jié) 我國關于承繼共同正犯之學說一、純粹的肯定說二、修正的肯定說三、中間說第四章 肯定論與否定論之追溯——與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關系考察第一節(jié) 共同正犯之本質一、諸學說之爭議二、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第二節(jié) 肯否論與共犯本質之間關系考察第五章 單一行為犯之承繼共同正犯第一節(jié) 單一行為犯中探討承繼共同正犯問題是否必要第二節(jié) 判例及學說之檢討一、判例舉要及分析二、肯定論之檢討三、結論第六章 復合行為犯之承繼共同正犯第一節(jié) 判例及諸學說之檢討一、判例舉要及分析二、事實前提之重新設定三、純粹肯定說之檢討四、修正肯定說之檢討五、修正否定說之檢討六、中間說之檢討第二節(jié) 結論一、復行為犯概念之困惑二、個罪之處理三、純粹否定說之難題第七章 承繼幫助犯第一節(jié) 承繼幫助犯概述一、承繼幫助犯與事中幫助犯關系辨義二、幫助犯之因果關系考察第二節(jié) 判例及諸學說之檢討一、判例舉要及分析二、諸學說之爭論三、結論第八章 承繼共犯與相關問題第一節(jié) 因果關系不明確之承繼共犯問題第二節(jié) 承繼共犯與轉化犯一、問題之提出二、問題之解決第三節(jié) 承繼共犯與認識錯誤第四節(jié) 承繼共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一、共謀共同正犯概述二、問題之提出與解決第五節(jié) 承繼共犯與片面共犯、間接正犯一、片面共犯與間接正犯概述二、問題之提出與解決第九章 一些新的認識第一節(jié) 德日區(qū)分制之兩個體系性弊病一、參與形式與參與程度之混淆二、參與類型之遺漏第二節(jié) 幫助犯因果關系問題初探一、問題之提出二、學說之爭論三、學說之檢討四、結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其次,雖遵從同時傷害特例原理,但于承繼共犯情況下之因果關系不明確問題,仍有其復雜性。如對承繼共犯在宏觀上持肯定論,則問題變得似乎簡單了,由于整個犯罪過程皆處于先行者行為之作用范圍下,先行者無疑要承擔既遂之責任,同時,既然后行者需對先行者之先前行為予以承繼,則后行者仍將對整個犯罪過程支配下之侵害結果負責,故后行者亦應承擔犯罪既遂責任。但由于肯定論之宏觀立場并不妥當,因而尚不能做如此思考。仍須回歸于否定論立場上來,由于先行者行為作用于整個犯罪過程,其對最終結果承擔既遂責任,此并無疑義。至于后行者責任問題,可以從如下兩個角度進行思考:第一、承繼共犯下之因果關系不明確與同時傷害特例之間是否可以做同種對待?一般認為,由于同時傷害特例之原理只是針對沒有共犯關系之同時犯方能適用,而承繼共犯下,畢竟仍存在著共犯關系,這在論理上是否會有所不同?且我們通常使用“同時傷害特例”這一表述,本身便似乎對介入犯罪的時間作了限定,即只能是“同時介入”犯罪,而承繼共犯下則面臨本就是“不同時”介入犯罪,這是否又存在不同?事實上,深入考察同時傷害特例原理可以發(fā)現(xiàn),其重點并不在于“同時”與“不同時”與否,可以設想如下情況:甲乙之間無共犯關系,但介入之時間有先有后,最終導致傷害結果出現(xiàn)且不能查明。如遵從同時傷害特例原理,對此當然仍最終判定甲乙皆承擔既遂之責任。既然如此,同時傷害特例原理實質上應予涵蓋之范圍便不僅限于在介入犯罪時點上的同一性上,同理,至于后來是否具有共犯關系亦不應當作為同時傷害特例原理適用之障礙。因為,同時傷害特例原理于實質上可以概括為“對結果之發(fā)生皆具有可能之因果力且無法具體查明,因而需對本可能是他人之行為承擔責任”,而在這一點上,使承繼共犯之后行者對本可能是先行者先前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亦與其精神相符,故并無適用上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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