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劉志偉 編 頁數(shù):532 字數(shù):445000
內容概要
劉志偉等編著的《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為刑事司法實務工作者乃至廣大公民快速查閱、綜合理解和正確運用刑事訴訟法規(guī)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徑,也為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與科研人員和刑事訴訟法專業(yè)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較中國刑事訴訟法提供了頗有價值的立法和司法資料。對于眾多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參加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學生來說,本書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書。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jù)
第2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3條 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5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6條 依靠群眾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平等原則
第7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8條 法律監(jiān)督原則
第9條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10條 兩審終審制
第ll條 審判公開原則 保障辯護原則
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
第13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14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15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則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第二十四條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審查。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前述司法解釋中已作出規(guī)定的不再列出) 第八十八條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規(guī)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第八十九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條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在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中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7.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重適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能用其他強制措施的盡量使用其他強制措施。審查批捕要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把握事實證據(jù)條件、可能判處刑罰條件的同時,注重對“有逮捕必要”條件的正確理解和把握。具體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主體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老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盲聾啞人、初犯、從犯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屬于較輕的刑罰;三是情節(jié)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四是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流竄作案、有無固定住址及幫教、管教條件;七是案件基本證據(jù)是否已經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證的可能等。對于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有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順利進行可能,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準逮捕。對于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批捕。對于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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