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12 出版社:賈靜 山東大學 (2007-12出版) 作者:賈靜 頁數(shù):320
內容概要
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網絡與電子商務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十分廣泛,例如,網絡傳輸、網絡數(shù)據庫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域名、網絡中專利、商業(yè)秘密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等。在《知識產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法律保護研究》中,主要對以下問題逐一進行分析:網絡鏈接與搜索引擎引發(fā)的知識產權問題;網絡傳輸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數(shù)據庫;域名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絡上專利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商業(yè)秘密保護等??傊?,《知識產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法律保護研究》試圖與大家共同探討在網絡與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如何進行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網絡與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問題第一節(jié) 網絡與電子商務法律的概念第二節(jié) 網絡與電子商務法的特征第三節(jié) 網絡與電子商務國內外的立法現(xiàn)狀第二章 網絡鏈接與搜索引擎引發(f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鏈接與搜索引擎概述第二節(jié) 與網絡鏈接相關的侵權問題分析第三節(jié) 與搜索引擎相關的侵權問題分析第四節(jié) 互聯(lián)網搜索和鏈接法律責任的變遷第三章 與網絡傳輸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作品數(shù)字化和網絡傳輸概述第二節(jié) 對網絡作品合理使用問題之分析第三節(jié) 電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之保護第四節(jié) 網絡環(huán)境下精神權利保護問題之分析第五節(jié) 我國應對網絡傳輸權問題的建議第四章 網絡數(shù)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網絡數(shù)據庫概述第二節(jié) 網絡數(shù)據庫保護的現(xiàn)有立法及理論分析第三節(jié) 數(shù)據庫著作權保護中的獨創(chuàng)性問題之分析第四節(jié) 我國應對數(shù)據庫保護問題的建議第五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網絡服務提供者概述第二節(jié) 網絡內容提供商的侵權問題之分析第三節(jié) 網絡中介服務者侵權問題之分析第四節(jié) 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的立法第五節(jié) 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guī)制第六章 域名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域名的法律屬性概述第二節(jié) 域名搶注第三節(jié) 域名與商標糾紛解決途徑之分析第四節(jié) 奧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對策分析第五節(jié) 域名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六節(jié) 域名立法缺陷及改革建議第七章 網絡上專利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網絡專利概述第二節(jié) 計算機程序的專利保護問題之分析第三節(jié) 網絡商業(yè)模式專利新探第八章 電子商務中商業(yè)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商業(yè)秘密概述第二節(jié) 商業(yè)秘密的侵權問題之分析第三節(jié) 電子商務中商業(yè)秘密法律保護問題之分析第四節(jié) 合法獲取商業(yè)秘密的建議第九章 計算機犯罪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一節(jié) 計算機犯罪概述第二節(jié) 計算機取證技術的研究第三節(jié) 計算機犯罪的立法保護問題之分析第四節(jié) 計算機犯罪的防范措施第五節(jié) 我國應對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建議第十章 熱點案例評析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章 網絡鏈接與搜索引擎引發(f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第二節(jié) 與網絡鏈接相關的侵權問題分析身居網絡時代,信息充斥于整個網絡世界,信息的更新速度大大超過了現(xiàn)實世界,當網民完成上傳下載的簡單過程,信息因獲得迅而捷的交換而膨脹。網絡服務商搭建的服務器以頁面作為載體,便大大方便了信息的歸集放送。當流轉現(xiàn)實中的信息完成上傳抵至網絡服務器,信息便開始了網絡里的繁衍——人們或者通過下載得到復制件完成信息接收,或者依據鏈接得到鏈接“通道”,從而便捷地獲取信息一此時便產生了鏈接提供者需接受網絡環(huán)境中的知識產權規(guī)范其行為的法律問題。而闡明網絡鏈接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的意義也是重大的。要考究鏈接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首先,可先與直接下載在自己的服務器上供網友下載的行為加以區(qū)別,從而由此作為準線考察鏈接提供者的責任定位,較于如上行為,兩者在技術層面上的區(qū)別是很大的,鏈接提供者的設置鏈接行為并非下載,即非網絡環(huán)境中的復制的情況,而僅僅是提供鏈接通道,幫助需要下載服務的網友得到其他網站上擁有的下載內容,從下載者操作時對兩者亦較易區(qū)分就下載至自己服務器供他人下載的行為的法律定性,即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未支付報酬的,且尚缺乏免責事由(如供自己學習觀賞之用,而其明顯為傳播用途,等等),是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屬直接侵權行為,而下載傳播的行為本身是屬明知故意的心素,再看鏈接提供者的鏈接行為,應該說就鏈接行為的本身,并不是侵權指向的目標,不構成復制,且行為本身也不會直接產生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而看兩者對侵權作品傳播程度的比較,通過下載至服務器,作品可直接從網站自身服務器下載的影響應于僅提供鏈接的行為影響,因此由上可認定對鏈接提供者搭建鏈接的行為不可與下載行為一般認定為直接侵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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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法律保護研究》由山東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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