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著 頁數(shù):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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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也是法院系統(tǒng)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除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之外,它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影響巨大,不僅影響具體個案的當事人,也會影響同類案件的一批人;不僅影響進入訴訟的當事人,也會影響訴訟以外的各類群體、產業(yè),甚至整個市場。在一個市場化的社會里,全國范圍內的法律規(guī)范需要統(tǒng)一。“法制統(tǒng)一的首要前提當然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國各地具有通行無礙的效力。但是,統(tǒng)一更需要司法機關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法官對于具體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作出有效的規(guī)范?!庇捎谧罡呷嗣穹ㄔ河幸?guī)則治理意義的判決并不多,但又要肩負統(tǒng)一全國法律適用的任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必然會通過尋求替代手段來解決其具有法律制度意義的案件不足的問題,這就需要通過選取各級法院的典型案例向全國推廣來代替最高人民法院不典型的判決。
書籍目錄
1.臨清市汽車修理廠訴北京市青年經濟開發(fā)總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1987年第4期)
2.龍泉縣寶劍廠訴龍泉縣萬字號寶劍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1988年第3期)
3.劉秉正訴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1989年第3期)
4.張義潛訴臨潼縣華清池管理處署名糾紛上訴案(1989年第4期)
5.陳立洲、王雁訴珠江電影制片公司和王進侵害著作權糾紛案(1990年第3期)
6.莒縣酒廠訴文登釀酒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1990年第3期)
7.何沛平訴吳縣經濟技術開發(fā)研究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1990年第3期)
8.徐永北訴江蘇省日用化工研究所獎金、獎勵費糾紛案(1990年第4期)
9.劉國礎訴葉毓山侵害著作權糾紛案(1991年第l期)
10.大連音像出版社訴北京市海淀區(qū)音像藝術服務社侵害錄音帶專有出版權糾紛案(1991年第3期)
11.香港美藝金屬制品廠訴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確認“惰鉗式門”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1992年第2期)
12.陶義訴北京市地鐵地基工程公司發(fā)明專利權屬糾紛案(1992年第3期)
13.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華達電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1992年第4期)
14.上海螺釘廠訴上海群英機械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1993年第2期)。
15.平谷宮廷風味烤雞廠訴唐國興確認專利申請權糾紛案(1993年第2期)
……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普天公司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被上訴人新海宜公司在一審中主張其涉案專利應以第7754號決定書中修改后的兩個獨立權利要求,即權利要求1、2為其保護范圍。經一審法院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相比,缺少一個下纖口卡接的出纖口接頭這一結構特征。據(jù)此,一審法院認為,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普天公司以兩份組合的對比文件為依據(jù)進行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涉案專利權;而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因兩者技術構造不同,產生的技術效果不同,而卡接方式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的通用技術手段,故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必要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該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鑒于上訴人普天公司僅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涉現(xiàn)有技術抗辯提起上訴,而新海宜公司未提起上訴,故二審僅圍繞普天公司主張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理。 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xiàn)有技術為由,對抗專利侵權指控的不侵權抗辯事由。通常情況下,被控侵權人進行現(xiàn)有技術抗辯,只能援引一份對比文獻中記載的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但是,在被控侵權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于一份對比文獻中記載的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與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廣為熟知的常識的簡單組合,應當允許被控侵權人以該理由進行現(xiàn)有技術抗辯。本案中,上訴人普天公司以US6,192,181B1號美國專利和《長途通信傳輸機房鐵架槽道安裝設計標準》兩份對比文件進行現(xiàn)有技術抗辯。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其中的US6,192,181B1號美國專利進行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只是增加了在開放式的出纖口基體上設有活動式出纖蓋這一技術特征。國家通信行業(yè)《長途通信傳輸機房鐵架槽道安裝設計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列、主槽道均由電纜支架、側板、底板、終端板及蓋板等組成?!彪m然該國家標準中并未明確槽道上的蓋板是否屬于活動式蓋板,但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國家標準的要求,在開放式出纖口基體上或槽道上通過設置活動式蓋板,實現(xiàn)既對其中的光纖加以保護,同時又便于多次出纖和維護的作用,是容易聯(lián)想到的。因此,相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根據(jù)《長途通信傳輸機房鐵架槽道安裝設計標準》的要求,在槽道或開放式出纖口基體上加蓋或者加活動式的蓋,屬于本領域中的一種公知常識。北京法院一、二審行政判決書亦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開放式的出纖口基體或槽道上通過設置蓋板達到對其中的光纖加以保護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據(jù)此,普天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理由成立,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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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知識產權案例全集(1987-2011)》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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