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楊萍,魏敬淼 編著 頁數:190
內容概要
本書的目的是幫助學生學習稅法學的基本原理,并向學生提供如何將這些原理運用到他們的生活及將來的工作實踐中。 每編對象每編都從列出該編所包含的各章內容開始,使學生對該編內容有一個宏觀上的認識。 每章對象每章都從列出該章所包含的主要內容開始,使學生對該章的主要內容有所認識。 腳注的靈活運用 本書的腳注不僅局限于注釋引用語的出處,而且靈活使用,如在書的正文中解釋過于細化、但又需要解釋的內容,關于一個問題的多種觀點或自己的看法等,都可能通過腳注的形式處理。這樣,既可以使本書簡單明了,又可以使那些想更多地了解相關問題的讀者得到滿足。 思考與應用 每章結束時都給出該章的主要思考題和應用題。思考題與應用題是本書的一大特色,這些思考題與應用題不是對教科書主要問題的簡單重復,而是經過深思熟慮設計出來的。其中,思考題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學完該章內容后檢驗其對該章主要原理的掌握情況;應用題的目的是使學生運用其已學過的原理,學會對一些理論問題的繼續(xù)研究和對一些實際問題的解決。通過應用題,提高學生搜集資料、檢索資料、分析資料、最終得出自己觀點的研究能力;讓學生走入社會做社會調查,在調查中使學生學會與社會接觸的能力;在這兩方面過程中,都要求學生將自己的研究結果或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表達出來,并將書面結果以口頭形式表達出來,以達到提高學生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能力的目的。
作者簡介
楊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金融與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財政法、稅法。主要作品有:《財稅法新論》(合著)、《稅法教程》(參編)、《稅法學》(參編)等。在《稅務研究》、《財稅法論叢》、VATMONITOR等雜志發(fā)表論文十余篇。魏敬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法、稅法、商法。主要作品有:《金融法教程》(主編)、《金融法》(副主編)、《稅法學》(參編)、《商法實務研究》(合著)、《經濟法實務研究》(合著)、《中國經濟法》(參編)等。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稅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稅法及其調整對象 第一節(jié) 稅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第二節(jié) 稅法的淵源及其效力 第二章 稅收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稅收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jié)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jié)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 第三章 稅法原則 第一節(jié) 稅法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稅法基本原則各論 第三節(jié) 稅法具體原則各論 第四章 稅法的構成要素及分類 第一節(jié) 稅法的構成要素 第二節(jié) 稅法的分類 第五章 稅法在新中國 第一節(jié) 我國改革開放前稅法的歷程 第二節(jié) 我國改革開放后稅法的歷程第二編 實體稅法 第六章 商品及勞務稅法 第一節(jié) 增值稅法 第二節(jié) 消費稅法 第三節(jié) 營業(yè)稅法 第四節(jié) 城鄉(xiāng)維護建設稅法 第五節(jié) 關稅法 第七章 財產稅法 第一節(jié) 契稅法 第二節(jié) 房產稅法 第三節(jié) 土地使用稅法 第四節(jié) 車輛購置稅法 第五節(jié) 車船稅法 第八章 行為及目的稅法 第一節(jié) 印花稅法 第二節(jié) 資源稅法 第三節(jié) 耕地占用稅法 第四節(jié) 土地增值稅法 第九章 所得稅法 第一節(jié) 企業(yè)所得稅法 第一節(jié)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編 程序稅法 第十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章 稅收救濟法
章節(jié)摘錄
(一) 資源稅的概念資源稅,是對開發(fā)國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資源和開發(fā)條件的差別而形成的級差收益征收的稅。資源稅從歷史上看,可謂源遠流長。在我國,“資源稅最早可溯及到周朝時期,當時就有‘山澤之賦’,即對伐木、采礦、狩獵、煮鹽、捕魚等都要征稅;秦、漢時期對鹽的生產、運銷所課征的‘鹽課’,在今天看來,屬于資源稅;明朝實行的‘坑冶之課’,(實際上是今天的礦稅),其征收范圍包括銅、鋁、銀、鐵、朱砂等礦產品;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繼續(xù)開征礦稅,并將其分為礦區(qū)稅、礦產稅和礦統(tǒng)稅,其中礦區(qū)稅是根據采礦面積和礦藏的貧富差異情況來設計稅率的。”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在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明確規(guī)定對鹽的生產、運銷收鹽稅。明確將對鹽的征稅單獨列為一個稅種,這可以說是新中國最早的資源稅。1973年鹽稅并入工商稅的范圍之列。1984年10月1日,我國正式以“資源稅”(狹義上的)命名并在全國范圍內征收。資源稅的設立,對于調節(jié)開采者的利益分配,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利用,健全統(tǒng)一稅制起到了良好作用。但當時設立的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過于狹窄,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三種資源,未將金屬礦產品、非金屬礦產品等其他資源納入其中,而且計稅方法不科學。于是,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對資源稅進行了改革,擴大了其征稅范圍,適度提高了單位稅額,又將鹽稅合并到資源稅中,通稱為資源稅。資源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資源稅,是指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種的統(tǒng)稱。資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它包括金屬礦體和非金屬礦體資源,如石油、天然氣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水利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由于各國歷史、資源稀缺程度等諸因素的不同,在某一時期確定的課稅對象的范圍則不同。一般各國并非對其所有資源征稅,而是把某些特殊資源列入征稅范圍予以征收。
編輯推薦
《稅法學原理》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yè)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yōu)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yè)做貢獻。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