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的憲法保護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付瑤  頁數(shù):276  字數(shù):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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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契約自由的憲法保護:以美國憲法史上的“洛克納時代”(1897-1937)為中心》關注的是美國憲法維度之下的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的概念源于私法領域。19世紀末,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對憲法第14修正案“法律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將契約自由引入憲法保護領域。契約自由在“洛克納時代”(1897~1937年)成為美國憲法保護的個人基本權利之一。契約自由原則也因此成為最高法院保護經(jīng)濟自由權利的所謂“經(jīng)濟正當程序”的理論基石。

作者簡介

  付瑤,祖籍遼寧西豐?,F(xiàn)任教于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法學博士,講師。主要學術成果包括:“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司法能動主義’釋疑”(載劉馳、馬成主編:《現(xiàn)代文化教育研究與實踐--當代學術探索》,西安地圖出版社2007年版);“留存養(yǎng)親--清朝死刑復核的經(jīng)驗”(譯作,載蘇亦工主編:《2007中華法系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司法能動主義’傾向的歷史解讀”(載《法史學刊》2008年10月);《當法律遇見愛》(譯著,【美】保羅·卡恩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的“洛克納時代”
第一節(jié) “洛克納時代”的由來和特點
一、“經(jīng)濟實質性正當程序”的憲法理論
二、法律形式主義
三、自由放任憲政主義
四、“司法能動主義”的傾向
第二節(jié) “洛克納時代”的最高法院
第二章 契約自由走上憲法舞臺
第一節(jié) 契約自由的起源、定義和憲法基礎
一、契約自由的起源
二、契約自由的定義
三、契約自由的憲法基礎
第二節(jié) 契約自由成為憲法基本權利
第三節(jié) 契約自由與危險行業(yè)立法
一、猶他州最高工時法案
二、霍頓訴哈代案
第四節(jié) 契約自由與公共事業(yè)立法
一、堪薩斯州8小時工作法案
二、阿特金訴堪薩斯州案
第五節(jié) 結論
第三章 契約自由的完美闡釋
第一節(jié) 契約自由與最高工時立法
一、紐約州最高工時法案
二、州法院的判決
三、洛克納訴紐約州案
第二節(jié) 洛克納案的影響
一、運氣不佳的判決
二、新德雷斯考特案
第三節(jié) 洛克納法院
一、概況
一、司法理念
第四節(jié) 洛克納修正主義
一、洛克納修正主義的起源
二、洛克納修正主義者的主要觀點
第五節(jié) 結論
第四章 契約自由的節(jié)制
第一節(jié) 契約自由與婦女最高工時立法
一、俄勒岡州婦女最高工時法案
二、穆勒訴俄勒岡州案
第二節(jié) 契約自由與普遍性縮短工時立法
……
第五章 契約自由的回歸
第六章 契約自由的落幕
第七章 契約自由與“黃狗協(xié)定”
第八章 契約自由與家長教育權
第九章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契約自由理論
第十章 從契約自由理論探討司法審查權之邊界問題
第十一章 契約自由憲法保護的德國經(jīng)驗
參考文獻
附錄一“洛克納時代”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職表
附錄二本書涉及的主要案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霍頓訴哈代案 1898年的霍頓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對最高工時的經(jīng)濟立法進行司法審查,而結果是受到了憲法挑戰(zhàn)的州法得到維持。此案中受到憲法挑戰(zhàn)的是對礦工和冶煉工最高工時進行規(guī)制的猶他州法案。最高法院以6:2的票數(shù)維持了猶他州的州法,裁定鑒于礦工和冶煉工工作性質的內在危險性,此項法案對此類危險工作場所的工人的工作時間進行限制是州治安權的合理和合法的行使。布朗大法官書寫法庭多數(shù)派判決。首席大法官富勒、大法官哈蘭、格雷、夏伊拉斯、懷特和麥克納附議,大法官布魯爾和佩卡姆發(fā)表異議,菲爾德大法官沒有參加投票。 上訴人霍頓是一名礦主。他雇傭了約翰·安德森(John An—derson)在自己的煤礦工作,并允許他每天工作10個小時。但是這種超時井下作業(yè)并不是在州法明文列舉的緊急情況下,或是生命或財產(chǎn)受到迫切威脅的特殊情形下進行的。治安官依據(jù)相關州法將礦主霍頓逮捕并關押?;纛D被判輕罪,處以50美元罰款,還要承擔一切訴訟費用,并將被處以最多57天的監(jiān)禁,直到如數(shù)繳納罰款為止?;纛D承認所有上述事實,但是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他聲稱自己是美國出生的合眾國公民,居住在猶他州。約翰·安德森自愿為他工作,而且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也不是他強迫的。他認為這些事實并不能構成犯罪,因為猶他州的州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了合眾國的憲法:首先,州法剝奪了被告以及所有雇主和工人以合法方式為了合法目標簽訂契約的權利;其次,州法是區(qū)別立法,具體條文有不平等和不一致的現(xiàn)象;最后,州法剝奪了被告以及所有雇主和工人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作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以及非經(jīng)法律正當程序剝奪了被告的財產(chǎn)和自由。 布朗大法官首先對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歷史進行了簡單的回顧。他指出,在第14修正案之前的憲法第5修正案包含了一個類似的條款,但是針對的僅僅是聯(lián)邦立法機構。憲法第14修正案于1868年7月28日通過,將對聯(lián)邦立法機構的限制進一步擴大到各州,使得聯(lián)邦法院有權力對未經(jīng)法律正當程序剝奪公民權利和福利的州法案和州判決進行司法審查。

編輯推薦

《契約自由的憲法保護:以美國憲法史上的"洛克納時代"(1897-1937)為中心》關注的是美國憲法維度之下的契約自由原則,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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