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檔案與民事訴訟制度研究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青  頁數(shù):307  字數(shù):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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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清朝作為中國的末代封建王朝,法制已經(jīng)相當完備,雖然清朝仍然沒有從概念上明確劃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但是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民事案件在全部司法統(tǒng)計中已占有相當?shù)谋戎?,民事訴訟程序也日趨規(guī)范。因此,研究清代民事訴訟制度,有助于了解中國封建制度下民事訴訟制度的概貌,特別是清朝距今不遠,遺留下大量的民事司法檔案。這對于研究清代民事訴訟制度無疑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資料,尤其是近年和以前發(fā)現(xiàn)的陜西紫陽縣檔案、四川冕寧縣檔案、四川巴縣檔案、河北寶坻縣檔案、臺灣淡新檔案,為研究清代的民事訴訟制度提供了重要條件,《清代檔案與民事訴訟制度研究》即是根據(jù)這些司法檔案,對清代民事訴訟制度從管轄、受理、代理、證據(jù)、審判、調處、結案、覆汛、上控等進行全面梳理,探尋其中的規(guī)律性及與刑事訴訟的區(qū)別,從而闡明清代民眾對侵害其切身利益的行為也是耍告官審理的,他們相信王法,并非法律意識缺失,另外也說明民事案件雖然是“細事”,但清代政府仍然愛視解決,因為“細事”不決也會釀成大案,檔案資料也證明了地方官吏對民事案件的露視和認真審判,以及在審判中體現(xiàn)出的“明刑弼教”,寓責罰于教化的特點。
《清代檔案與民事訴訟制度研究》的作者是李青。

作者簡介

  李青,1962年生,北京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洋務派法律思想與實踐的研究》、《初學集》,主要合著有《中國司法制度史》、《中華法系的回顧與前瞻》、《中國古代監(jiān)察法制史》、《中國法制六十年》,撰寫“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中國法制史》并擔任副主編,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等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 中國古代民事訴訟制度概況
一、民訴與刑訴的初步劃分——兩周
二、民事訴訟制度的奠基——秦漢隋唐
三、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宋明清
四、民事訴訟制度的轉型——晚清
第二章 清代民事訴訟發(fā)展的歷史背景
一、制定法及司法機關的有力保障
二、經(jīng)濟發(fā)展的動因
三、傳統(tǒng)與新興——經(jīng)濟發(fā)展對民事訴訟的影響
四、蟄伏于傳統(tǒng)觀念之中的隱含語意
五、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
第三章 田土檔案與民事訴訟
一、清代田土檔案的基本情況
二、有關田土的律法
三、田土檔案與民事訴訟
第四章 戶婚檔案與民事訴訟
一、清代戶婚檔案的基本情況
二、婚姻的主要形式及其爭訟原因
三、戶婚檔案與民事訴訟
第五章 錢債檔案與民事訴訟
一、清代錢債檔案的基本情況
二、“錢債”糾紛的范圍
三、錢債檔案與民事訴訟
第六章 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輕微刑事案件
第七章 清代民事訴訟制度
一、管轄
二、當事人
三、審前程序
四、堂審
五、堂斷(堂諭)
六、調處
七、執(zhí)行
八、覆訊與上控
九、民事訴訟檢查制度
第八章 清代民事訴訟制度的特點
一、民事訴訟適用“案發(fā)當?shù)亍钡母婀僭瓌t
二、民事審理更重視書證
三、民事訴訟受到“務限”的限制
四、民事裁判依據(jù)多元
五、民事訴訟調處結案
六、州縣官自由裁量權
七、民事案件當堂了結
八、必要的監(jiān)督制度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中國古代民事訴訟制度概況  中國古代的民事訴訟制度經(jīng)歷了漫長的發(fā)展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民訴與刑訴的初步劃分——兩周  東西周時期是中國古代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學界多認為這一時期是奴隸制度的全盛時期,同時,又是封建制度的萌芽、生長的開端發(fā)育時期。以周公制禮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構建、明德慎罰為表征的一系列法律思想的生發(fā)演化,都深深地影響著中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型塑。兩周時期對中國法律發(fā)展的深遠影響,同樣表現(xiàn)在具體的訴訟制度上。  根據(jù)《周禮》的記載,從西周起,刑訴與民訴便開始了初步的分野?!吨芏Y·秋官·大司寇》中有記載:“以兩造聽民訟……以兩劑禁民獄?!苯?jīng)學大師鄭玄對此作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在《周禮·大司徒》中,鄭玄注也有類似的表述,“爭罪曰獄,爭財日訟”。同樣,在呂不韋組織編寫的《呂氏春秋·孟秋》中,也有完全相同的記載“爭罪日獄,爭財日訟”。顯然,在西周時期,便出現(xiàn)了對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初步區(qū)分,根據(jù)鄭玄的注釋,則“訟”指民事訴訟,“獄”指刑事訴訟。因此,古人用“斷獄”來指代對刑事案件的審理,而用“弊訟”來指代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故而古人又把“訴訟”稱為“獄訟”。  當然,這種區(qū)分是一種初步的、模糊的區(qū)分,而鄭玄作為漢代大儒,他的解釋難免帶有漢代的經(jīng)驗,似乎不能就此認為在兩周時期就已經(jīng)能完全清晰地區(qū)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先秦的其他文獻中,就有混用“獄”“訟”的例子,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wèi)侯與元咺訟”,依據(jù)杜注,這里的訟指代的是“爭殺叔武事”,顯然已經(jīng)不只是爭訟財貨了。在出土的《包山楚簡·疋獄》中有“膚人之州陳德訟圣夫人之人宗未,謂殺其兄、臣”的案例,顯然這里的訟也是刑事訴訟。孫詒讓在《周禮正義》中就認為鄭玄區(qū)分獄訟的注釋或許有失偏頗,“然經(jīng)凡獄訟對文者,獄大而訟小也。鄭謂以爭罪爭財之為異,似非經(jīng)義”?!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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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送貨速度很快,書的品相也很好。本書作為關于清代檔案和民事訴訟研究的最新成果,收錄了大量關于清代民事訴訟檔案文書,是初學者了解清代民事訴訟前后過程與內容的一本好書,內容也還比較通俗,不過專業(yè)性較強,普通讀者閱讀起來會覺得稍顯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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