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孟慶華 頁數(shù):513 字數(shù):657000
內容概要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是《受賄罪研究新動向》的繼續(xù)與發(fā)展,主要是以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12條內容為軸心,展示了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收受干股、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等在內的新型受賄犯罪的主要特征,并對這些新型受賄犯罪的司法認定作了客觀評價及有益探討,期望有助于司法人員得以準確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孟慶華,男,山東濟南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學術成果有:《刑罰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犯罪構成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貪污賄賂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動向》、《受賄罪研究新動向》、《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認定與處理》等書,在《中外法學》、《人民司法》、《人民論壇》、《法學論壇》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19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作用問題
二、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主體問題
三、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表現(xiàn)形式問題
四、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問題
五、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解釋方法問題
六、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七、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問題
第二章 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一、“交易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
二、以明顯低于或者高于市場的價格應否有認定標準問題
三、“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能否以“加權平均價格”作為標準問題
四、“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認定問題一
五、交易型受賄基準時間“交易時”的界定問題
六、交易型受賄中“市場價格”的認定問題
七、“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的認定問題
八、“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yōu)惠價格”的認定問題
九、“根據(jù)事先設定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認定問題
十、交易型受賄能否以“成本價格”確定數(shù)額標準問題
十一、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界定問題
第三章 關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一、“干股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
二、“干股”的類型及“權力干股”的基本特征問題
三、“干股型受賄”規(guī)定是否屬于“不合理條款”問題
四、“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的認定問題
五、股權“登記轉讓”與“實際轉讓”的認定問題
六、“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讓的”認定問題
七、“受賄數(shù)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的認定問題
八、“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的認定問題
九、股份未實際轉讓而獲分紅的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
十、干股分紅型受賄的既遂未遂認定標準與數(shù)額問題
十一、沒有實際控制收受的干股能否認定為受賄未遂問題
第四章 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一、合作投資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
二、合作投資型受賄”規(guī)定是否屬于“多余性條款”問題
三、由請托人出資的“合作投資型受賄”的認定問題
四、獲取“利潤”的“合作投資型受賄”的認定問題
第五章 關于以委托請托人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問題
第六章 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第七章 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的
第八章 關于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第九章 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
第十章 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的問題
第十一章 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認定問題
第十二章 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問題
第十三章 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一,“解釋”和“批復”說,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文本用“規(guī)定”不確切。一是從形式上看,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刑法及其規(guī)定的問題進行的解釋,解釋的本體是刑法“規(guī)定”的問題,解釋的結果還稱為“規(guī)定”,從邏輯上講不通。二是從內容上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是實質上的新“規(guī)定”,只是刑法規(guī)定內容的具體化。三是司法實踐中看,刑法司法解釋用“規(guī)定”容易與立法“規(guī)定”相混淆或者相等同。因此,刑法司法解釋文本用“解釋”和“批復”兩種形式較為適宜。對應用刑法規(guī)定具有一般意義問題的刑法司法解釋,用“解釋”的文本形式。對個案應用刑法問題的解釋,用“批復”的文本形式,既簡練又能區(qū)分開刑法司法解釋不同文本的不同功能和作用。 第二,“解釋”、“規(guī)定”和“批復”說,認為由于目前的刑法司法解釋形式極其不規(guī)范,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應對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嚴格要求司法解釋應遵循法定的結構和形式,使司法解釋的形式能夠規(guī)范化。可采用“解釋”、“規(guī)定”、“批復”三種形式。對于如何應用某一法律或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規(guī)定,采用“解釋”的形式;根據(jù)審判工作的需要,對于審判工作提出的規(guī)范、意見,采用“規(guī)定”的形式;對于下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采用“批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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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能直接服務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對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工作人員規(guī)范執(zhí)法、提高辦案質量發(fā)揮指導作用?!吨袊淌路ㄖ平ㄔO叢書?刑法系列: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長期從事刑事業(yè)務指導工作的專家擔任總主編,選擇了具有前瞻性、創(chuàng)新性、實用性和建設性的刑法領域的優(yōu)秀研究成果收入《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為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發(fā)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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