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2 出版社:人民大學 作者:曾憲義 頁數(shù):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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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國法律思想史》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共同組織編寫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之一,供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本科生使用。 2008年1月,本教材被評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為了進一步提高教材的質量,第三版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吸收了近兩年多來法史學界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二是增補了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一名重要歷史人物。他就是西漢時期的劉安。劉安不僅在哲學上自成體系,而且在法律的起源、法的概念與作用、立法與執(zhí)法的基本原則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 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對象是中國歷史上有關法律的理論與學說。在編寫過程中,我們力求以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以客觀歷史為依據,論述與評價各個歷史時期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目的是總結歷史經驗,批判地繼承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遺產,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實現(xiàn)依法法國服務。
作者簡介
曾憲義教授,男,1936年生,法律史專業(yè)博士學位主持人和博士生導師。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名譽院長,法律史博士學位點建立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家》雜志社社長兼主編?,F(xiàn)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兼中國人民大學臺灣法律問題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港澳法律研究與交流中心主任、中日法律文化研究與交流中心中方主任。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中國博士后管委會法學與教育學專家組召集人,中國法律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研究方向:中國法律史、比較法律文化、臺灣法。主要學術成果:《新編中國法律史》、《中國法律制度研究史通覽》、《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覽》、《中國傳統(tǒng)法律制度研究史通覽》、《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海峽兩岸關系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等。主要社會兼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法學會海峽兩岸法律問題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兼法學分會主席,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副主任兼法學分會主任等。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男,一九六0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黨委王利明副書記、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xié)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學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jiān)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新華社顧問。
書籍目錄
導言第一章 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夏商時期的神權法思想 第二節(jié) 周公對夏商神權法思想的繼承與發(fā)展第二章 春秋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管仲 第二節(jié) 子產 第三節(jié) 老子 第四節(jié) 孔子第三章 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墨子 第二節(jié) 孟子 第三節(jié) 荀子 第四節(jié) 莊子 第五節(jié) 商鞅 第六節(jié) 韓非第四章 秦漢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秦始皇與李斯 第二節(jié) 賈誼 第三節(jié) 劉恒(漢文帝) 第四節(jié) 劉安 第五節(jié) 董仲舒 第六節(jié) 王充 第七節(jié) 王符 第八節(jié) 仲長統(tǒng)第五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曹操 第二節(jié) 諸葛亮 第三節(jié) 王弼 第四節(jié) 嵇康 第五節(jié) 杜預……第六章 隋唐時期的法律思想第七章 宋元時期的法律思想第八章 明清時期的法律思想第九章 近代的法律思想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夏商時期的審權法思想神權思想是由原始的宗教迷信發(fā)展而來的。在原始社會中,由于生產力低下,人們認識世界的能力很差,對周圍的事物不能正確地解釋。于是就產生了一種幼稚的想法,以為有一種超的自然的力量,在冥冥之中主宰著一切。不過,在原始社會中,這種宗教迷信思想還沒有階級壓迫的性質。只是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宗教迷信才被打下階級烙印。夏商奴隸主貴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為“君權神授”和“代天行罰”說,使之成為為少數(shù)剝削者服務的工具。關于夏代的思想狀況,至今仍無確鑿的史料來說明。但從古籍中的一片斷記載來看,夏朝的統(tǒng)治者已開始利用神權思想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tǒng)治。如《論語?太伯》說:禹“致孝乎鬼神”?!渡袝?如誥》說:“有夏服天命”?!渡袝?甘誓》說得更具體些:“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下之罰……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边@是說:有扈氏不敬蒼天,下不敬官長,上天因此要斷絕其命。夏啟是奉天之意來懲罰的扈氏。努力執(zhí)行命令的,就在祖廟前給以獎賞;不努力執(zhí)行命令的,就在社壇里殺掉?!陡适摹冯m為后人追記,不過,它所記載的內容,是符合當時夏朝統(tǒng)治者的思想實際的。天命迷信,“代天行罰”,是早期奴隸主階級的主要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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