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制研究

出版時間:2004-12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鄭顯文  頁數(shù):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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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古代國家制定法自秦漢以來便形成了以律為核心,以令、科、格、式、敕、例等其他形式為補充的法律體系,這種律令制的法律體系從此延續(xù)了二千余年的歷史,貫穿了整個中國封建社會,成為調整國家政治、經(jīng)濟生活的重要行為規(guī)范。因此,探究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研究中華帝國法律的本質特征,首先要從律令制入手,律令制度是中華法系的主干。    自近代以來,許多著名的法學家治中國法律制度史也皆從治律令制開始,如我國著名的法學家沈家本、程樹德等人,他們在其著作《歷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對漢、魏、晉、北魏、北齊、隋、唐、宋、明、清各代的律、令法典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其研究成果至今仍為學術界所津津樂道。而在海外法史學界,對于律令制法律體系的研究也頗為重視,如中國的近鄰日本,自20世紀日本律令研究會成立以來,以瀧川政次郎為會長的律令研究會對古代律令制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其研究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我國法史學界對律令制的研究明顯滯后,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也不多,這種現(xiàn)狀很值得法史學界深思。    律令制的法律體系肇端于戰(zhàn)國秦漢,發(fā)展于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時期逐漸完善。唐高宗永徽年間制定的《唐律疏議》是我國現(xiàn)存最早的封建法典。它的遺存為我們研究唐代律令制提供了方便條件。從上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歷經(jīng)數(shù)年之功,對唐令進行了復原,其研究成果《唐令拾遺》1933年由東方文化書院出版,仁井田陞復原的唐令約為原有條文的一半。自1983年起,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池田溫等人又在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的基礎上作了補遺工作,其研究成果于1997年由東京大學出版會出版?!短屏钍斑z》和《唐令拾遺補》的出版使我們對唐代律令制的法律體系有了新的認識。但是,由于文獻的匱乏,加之唐代另外兩種法律形式格、式也已佚失,學術界對唐代格、式的研究還很薄弱,目前發(fā)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很多。因此,對唐代律令制法律體系的研究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做。

內(nèi)容概要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唐代法律史的探究僅側重于唐律一種法律形式,而沒有把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當作一個相互聯(lián)系的整體加以綜合考察。本書以現(xiàn)存的唐代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為線索,結合新出土的文獻敦煌吐魯番文書,以及中外古代典籍,對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中日律令制的關系以及律令格式體制下的唐代經(jīng)濟、民事、宗教和涉外法律進行探討,以期彌補這方面研究的不足。

作者簡介

鄭顯文,男,1966年出生,內(nèi)蒙古赤峰市人,法學博士,現(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從事中國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工作。從1990年開始發(fā)表學術論文,先后在《光明日報》、《世界歷史》、《中外法學》、《歷史研究》、《社會科學戰(zhàn)線》、《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等種類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四十余篇,譯文十余篇。主要著作有:《唐代僧侶與皇權關系研究》、《唐穆宗唐敬宗》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      第一節(jié)唐代律令制研究的現(xiàn)階段        一、唐律研究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二、唐令研究的現(xiàn)階段      第二節(jié)唐律中關于孝的規(guī)定        一、中國歷代政府關于孝道的政策        二、唐律中有關孝的法律規(guī)定        三、唐、明兩律關于孝的規(guī)定之比較        四、唐律、日本律關于孝的規(guī)定之比較      第三節(jié)唐律中關于保辜制度的規(guī)定    ——以《73TAM509:8(1)、(2)號殘卷》為中心        一、保辜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唐律關于保辜制度的規(guī)定        三、從康失芬傷人案卷看唐代保辜制度      第四節(jié)唐格與律的關系    ——以唐神龍年間《散頒刑部格》殘卷為中心        一、關于格的形成和演變        二、對唐代格的初步調查        三、P3078號、S4673號《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的文獻價值        四、P3078號、S4673號《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與唐律之比較    第二章中日律令制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唐律與日本律定罪量刑之比較      第二節(jié)唐、日《賊盜律》之比較      第三節(jié)從唐律到日本律的演變        一、日本律的成立及其流傳情況        二、日本律對唐律的變更        三、日本律的實施及其影響      第四節(jié)唐代的《祠令》和日本的《神祗令》  第三章律令制下的唐代經(jīng)濟      第一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        一、律令格式體制下的唐代土地的立法        二、唐代土地所有權的特征        三、唐代對于土地的法律保護        四、唐代的土地類型及其相關的管理法規(guī)        五、唐代土地的買賣、租賃和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律令體制下的唐代的賦稅立法      第三節(jié)律令體制下關于商品買賣的法律規(guī)定        一、中國古代關于不動產(chǎn)商品買賣的法律文書        二、關于中國古代動產(chǎn)交易的法律文書    第四章律令制下的唐代民事法律      第一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婚姻        一、關于唐代結婚年齡的問題        二、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禁止性規(guī)定        三、關于唐代結婚成立的要件        四、唐代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唐代離婚的法律程序      第二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家庭財產(chǎn)繼承制度        一、中國古代家庭財產(chǎn)繼承制的演變        二、唐代財產(chǎn)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        三、從敦煌文書看唐代的財產(chǎn)繼承      第三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債權保障制度        一、唐代法典中所見的債權保障規(guī)定        二、唐代債的不同類型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三、唐代債權保障的具體措施——擔保制度      四、敦煌契約中所見的唐代債權保障措施    第五章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法律      第一節(jié)關于唐代的涉外法律體系      第二節(jié)唐代的涉外行政管理法      第三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民事法律      第四節(jié)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經(jīng)濟法律    第六章律令制下的唐代佛教      第一節(jié)關于唐代佛教僧尼的法律規(guī)定        一、關于唐代佛教的經(jīng)濟法規(guī)        二、關于限制僧尼社會活動的法規(guī)        三、有關唐代僧尼違背禮教的法規(guī)        四、有關唐代僧尼違犯刑律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唐代律令體制對佛教寺院經(jīng)濟的制約        一、唐前期頒布授田法令,對寺院僧侶占田進行限制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關的法規(guī),對依附于寺院的勞動人口進行限制        三、唐代前期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對寺院經(jīng)濟的來源進行限制        四、從唐前期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看佛教寺院經(jīng)濟的變化      第三節(jié)  唐代佛教寺院土地買賣的法律規(guī)定        一、唐代寺院土地的來源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二、唐代寺院買賣土地的動因        三、對唐代寺院土地買賣文書的考察      第四節(jié)唐代《道僧格》及其復原之研究        一、唐代律、令、式關于道、佛教的法律規(guī)定      二、唐代關于道、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三、對唐代《道僧格》條文的復原    附錄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四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民事法律    第一節(jié)  律令制下的唐代婚姻    中國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經(jīng)過漫長的發(fā)展,到隋唐時期終于成熟和完備,以唐律為核心,令、格、式并存的法律體系涵蓋了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內(nèi)容。以唐律為例,《唐律疏議》中的《戶婚律》篇,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就是關于婚姻制度的規(guī)定。此外,在唐代的令、格、式以及《大唐開元禮》中,也有許多婚姻制度方面的內(nèi)容。    學術界關于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1928年,章壽昌在《法學季刊》第3號上發(fā)表了《羅馬婚姻法與唐明律之比較》,對古代東西方婚姻制度的異同進行了比較。自此之后,中外學者如陳顧遠、董家遵、楊鴻烈、仁井田陞等曾專門對唐代婚姻制度進行了研究,①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對唐代婚姻法的研究更為活躍,1983年,著名的唐代法制史專家楊廷福發(fā)表了《唐代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一文,指出唐律已明確規(guī)定必須有主婚人,必須經(jīng)過六禮的儀式,并以法典的形式確定了婚書的法律效力。②此外,胡曰武在《唐律“婚書”考》一文中,提出了唐代以婚書作為法律依據(jù),替代了過去的習慣法。③1999年,楊際平教授發(fā)表了《敦煌出土的放妻書瑣議》,以敦煌文書中的離婚書狀對唐代的離婚制度進行了剖析,④最近,筆者也發(fā)表了《律令制下唐代婦女的法律地位》一文,對唐代婦女的婚姻權利進行了探討。⑤所有這些研究成果,都直接推動了唐代婚姻法研究的深入展開。

后記

這本小書是筆者自1997年到中國政法大學工作后所撰寫的部分研究成果。    時光荏苒,歲月如梭。從1983年步入神秘的大學課堂至今已有二十幾個年頭了。這期間雖屢經(jīng)輾轉,四處求學,飽嘗了世事的艱辛與清貧。但我仍癡心不改?,F(xiàn)即將跨入不惑之年,雖曰“不惑”,反而覺得更加困惑,發(fā)現(xiàn)自己所學甚寡,所知甚少,今后仍需加倍努力。在此姑且引屈原《離騷》中的一句話以自勉:“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二十余年來,我由一個涉世未深的青年成長為一名大學教師,固然有自己的努力,但與眾多老師的提攜、妻子的支持、朋友的關懷是分不開的??梢哉f沒有他們的幫助,也就沒有我的今天。在此,我要深情地對他們說一聲“謝謝!”    首先要感謝的是我大學的啟蒙老師高蘊華先生。高老師雖非名家大師,但他對事業(yè)的追求、對學生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卻絲毫不遜色任何一位名家。正是高老師把一名名像我這樣的無知青年引向了治學之路。1994年,當我收到博士錄取通知書的時候,高老師因常年勞作,被肺癌奪去了年輕的生命。在他彌留之際,仍寫信勉勵我治學要持之以恒,切勿松懈,爭取在自己的研究領域取得更大的成績。    此后,我又有幸遇到了吳楓和寧可兩位老師。吳老師是著名的文獻學專家。他強調研究歷史要從基本的文獻資料人手,不要先入為主,尤其不能憑主觀想像構筑材料,這種治學態(tài)度對我影響很大。寧可先生是國內(nèi)知名的學者,素以治學嚴謹而著稱。我在讀博士期間,經(jīng)??吹较壬鸀楹藢σ粭l材料而奔走于各個圖書館之間。寧先生對我們也關愛有加,甚至在我畢業(yè)之后,也是有問必答,如這本小書中的某些章節(jié)就曾請先生審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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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最近寫文章正好能用到,正好趁著有活動買下來。
  •   這本書的特點是法史結合,還不錯
  •   閑暇時了解一下,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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