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崔建遠 編 頁數(shù):267
內容概要
本書從公法和私法兩個維度出發(fā),就如何依據(jù)《憲法》和《物權法》確立的原則構建新型的房屋拆遷制度、房屋拆遷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我國原有房屋拆遷制度存在的問題、如何對被拆遷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和救濟等問題,結合理論與實踐開展了深入的研究。此外,本書還就房屋拆遷中他物權和承租權的保護、委托拆遷、拆遷補償資金的監(jiān)管以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分析和探討。 本書適合對房屋拆遷問題感興趣的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閱讀?! ”緯到逃咳宋纳鐣茖W研究項目的最終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崔建遠,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檢察院咨詢監(jiān)督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際關系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等校兼職教授。代表性著作:《合同責任研究》、《準物權研究》、《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論爭中的漁業(yè)權》、《合同法總論》(上卷)、《物權法入《物權:生長與成型》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房屋拆遷總論 第一節(jié) 房屋拆遷與征收的關系 第二節(jié) 物權保護與征收之間的沖突與協(xié)調 第三節(jié) 房屋拆遷的正當理由 第四節(jié) 拆遷城鎮(zhèn)房屋引起的房地產權屬的變化 第五節(jié) 拆遷農村房屋引起的房地產權屬的變化 第二章 房屋拆遷與土地使用權 第一節(jié) 房屋的自物權與土地的他物權 第二節(jié) 房屋拆遷的重心在于土地而非房屋 第三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理模式之一:征收抑或提前收回 第四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理模式之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回避與否定 第五節(jié) 二種模式的比較分析 第三章 房屋拆遷中他物權的保護 第一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他物權的范圍 第二節(jié) 他物權人的保護方式 第三節(jié) 他物權人的認定標準 第四節(jié) 他物權人的征收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中承租權的保護 第一節(jié) 承租權的范圍 第二節(jié) 租賃登記與承租權的效力 第三節(jié) 承租人的認定標準 第四節(jié) 承租人的征收補償 第五章 房屋拆遷的補償 第一節(jié) 征收補償?shù)睦碚摶A 第二節(jié) 征收補償?shù)谋容^法考察 第三節(jié) 我國的房屋拆遷補償 第六章 委托拆遷中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jié) 我國委托拆遷制度的歷史與現(xiàn)狀 第二節(jié) 拆遷委托合同的性質與類型歸屬 第三節(jié) 拆遷委托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jié) 拆遷委托合同的內容 第五節(jié) 委托拆遷中的侵權行為 第七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 第一節(jié)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性質 第二節(jié) 我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制度 第三節(jié) 我國補償安置資金管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第八章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第一節(jié)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界定 第二節(jié)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jié)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不再屬于善意,地役權人未經登記的地役權因此可以對抗征收部門;第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似乎主要是針對交易和繼受取得中的第三人,而征收在性質上屬于原始取得,征收部門不屬于這里“第三人”的范疇。其實,在我國《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有學者就對地役權擬采納登記對抗主義的做法提出過中肯的批評,主要理由是,第一,地役權只是解決問題時可供選擇的一種途徑,不排斥當事人選擇債權的方式甚至友情等非法律的路徑。以登記繁瑣為由反對登記為地役權生效要件的模式,有因噎廢食之嫌。第二,把登記作為地役權的對抗要件,使得我國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過于多樣化,即使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模式也不統(tǒng)一。第三,不要低估登記為地役權設立的生效要件對于減少糾紛、有利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①在房屋征收和拆遷過程中,地役權遇到的上述疑問和困境,再次證明了物權變動模式不統(tǒng)一可能產生的問題和困惑,這種不統(tǒng)一的確也容易誘發(fā)更多的糾紛。依本書作者的個人觀點,如果在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地役權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地役權人無權向征收部門請求被列為被征收人,理由如下:第一,他物權的確定既然以征收公告之日登記簿上登記的狀況為準,地役權在公告之日沒有辦理登記,就不能成為被征收人;第二,權利人有權在公告期間就其權利向征收部門進行備案并成為被征收人,僅限于通過繼承、強制執(zhí)行或法院判決等法律行為以外的方式取得權利,而通過設立合同取得地役權在性質上無疑屬于法律行為;第三,我國《物權法》所規(guī)定的“第三人”,并沒有明文限定于繼受取得中的第三人,因此征收部門也可以屬于第三人的范疇,而在公告發(fā)布之日,征收部門通常對地役權的存在并不知情;第四,地役權沒有辦理登記,權利人風險自負,應當承擔征收時不被視為被征收人的風險,這也有利于鼓勵當事人及時辦理地役權的登記手續(xù)。
后記
房屋拆遷中的法律問題,橫跨公法和私法兩大領域,涉及法學上諸多重要的理論問題。之所以將房屋拆遷作為研究課題,一個重要的考慮是過去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重點多集中在公法和行政法領域,在私法和民法領域開展的研究相對而言較為薄弱。民法領域中的一些研究成果,通常也只是涉及房屋拆遷中的個別問題。即使我們恢復房屋拆遷(基于公共利益開展的拆遷)的真實屬性,公權力行使的結果也必然需要考慮私權的歸屬和安排,因此如何對私權給予恰當?shù)陌才藕途葷顾綑嗟玫匠浞值膶嶓w性和程序性保障,認為這其中有很多問題值得深入研究。從實務的角度而言,近年來我國房屋拆遷中嚴重侵害被拆遷人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屢屢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甚至誘發(fā)了一些群體性事件。因此妥善解決房屋拆遷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和要求。基于上述考慮,本書對房屋拆遷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思考。
編輯推薦
《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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